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南宁地通矿业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东矿矿产品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的交易秩序,规范交易各方的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及交易平台相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商是指符合交易平台准入条件,自愿申请并经交易平台审核批准,可在交易平台从事交易的企业法人,包括挂牌方和摘牌方。
第三条 挂牌方是指委托交易平台组织交易或通过交易平台审核后,在交易系统发出要约交易信息的交易商。
第四条 摘牌方是指对挂牌方发出的要约,通过交易系统发出应约(承诺)的交易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平台内的所有交易商。
第二章 交易商资格
第六条 申请成为交易商,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二)承认并遵守交易平台的交易规则、本办法、规章制度及披露的交易信息。
(三)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禁止或者限制从事交易的情形。
(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五)具有一定的资金实力且交易资金来源合法。
(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交易知识和风险承受能力。
(七)交易平台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交易平台可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公告交易商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八条 申请成为交易平台交易商,应提交的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证合一)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有)、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如有)。以上证件的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二)交易平台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九条 交易商为摘牌方时,应进行交易商交易账号的注册。注册流程如下:
(一)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须在认真阅读和同意接受签署的所有文本资料约束的前提下,填写并签章《注册申请书》《注册协议书》《风险告知书》《注册须知》等文本,附同本条第(一)款的交易商须提交的资料提供给交易平台审核。
(二)交易平台收到申请人的注册申请材料后,对其进行形式审核。申请人通过交易平台审核后,即获得交易平台交易商资格,可以参与交易平台的相关交易活动。
第十条 申请人获得交易商资格后,不得以转让、出租、抵押等方式处置交易商资格。
第十一条 交易平台对摘牌方实行交易账号管理。
(一)摘牌方的交易商资格经核准后,交易平台为摘牌方分配唯一的交易账号。
(二)摘牌方自行设定与交易账号相对应的交易密码,并凭交易密码登录交易系统,摘牌方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交易账号和交易密码,不得委托非授权的第三人进行交易操作,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交易商自行承担。
(三)通过交易商交易账户和密码登录交易系统进行交易及相关操作的任何行为,均视为摘牌方的行为,摘牌方对其交易账号发出的所有交易指令及交易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 交易商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交易商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符合交易规则的前提下,有权通过交易平台的交易系统参与各项交易活动;
(二)享有交易平台提供的交易信息等相关服务;
(三)使用交易平台提供的设施服务;
(四)按规定程序申请注销交易商资格;
(五)参加交易平台举办的业务培训;
(六)交易平台规定的其他应享有的权利。
第十三条 交易商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应当熟知并遵守法律、法规及交易平台的交易规则、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熟悉交易方式,能够独立识别并承担交易风险;
(三)保证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按交易平台规定交纳各项费用;
(五)严格履行各类合同,并对合同承担法律责任;
(六)实时关注交易平台官方网站、交易系统,关注交易平台公布的与交易商有关的规则、公告、信息等,并承担未关注而造成的自身损失;
(七)爱护交易平台设施,维护交易平台声誉,接受交易平台的监管及管理;
(八)交易平台规定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交易商资格的暂停及注销
第十四条 交易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平台有权限制其交易活动、拒绝向其提供服务、暂停或注销其交易商资格、移交司法机关等制裁措施,必要时交易平台可同时采取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制裁措施。采取注销交易商资格的,可以强制其结清所有业务。
(一)违反交易平台各类协议、交易信息公告约定或拒不执行交易平台相关规定的;
(二)未按交易平台规定交纳各项费用的;
(三)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用于交易的资金来源不合法;
(五)利用交易平台从事非法集资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活动的;
(六)未经交易平台许可,以交易平台的名义组织宣传、投放广告或进行其他形式的营销活动,损害交易平台形象及信誉的;
(七)交易商存在寻衅滋事、无理取闹、通过电话或微信等方式辱骂交易平台工作人员的;
(八)诋毁交易平台声誉,恶意煽动交易商投诉交易平台或恶意攻击交易平台网站、交易系统等;
(九)通过非法手段擅自窃取交易平台与交易有关的电子数据、或非法散播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交易平台电子数据的;
(十)利用交易账号从事扰乱交易秩序或恶意损害其他交易商利益的;
(十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
(十二)交易平台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交易商可以申请注销其交易商资格。交易商申请注销交易商资格时,须向交易平台提交书面申请,并办理如下事项,方能完成注销手续。
(一)履行完毕所有交易合同;
(二)清算在交易平台内的全部债权与债务;
(三)填写销户申请表;
(四)交易平台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交易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平台提交书面报告,交易平台有权决定批准、暂停或注销交易商资格:
(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
(二)注册资本发生变更;
(三)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
(四)企业发生股权变动或分立,合并等事项;
(五)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六)因违法、违规受到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七)进入破产或清算程序;
(八)其他应及时通知交易平台的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已被注销资格的交易商的交易账号,交易平台不予保留。交易商如申请重新注册的,需按交易平台规定程序重新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交易商资格被暂停或注消的,交易商仍需根据交易平台业务规则和相关合同履行未完成的义务或事项。如交易商未能遵守前述规定,交易商应承担其给交易平台、其他交易商、第三方机构或其他市场主体造成损失或损害的责任。
第十九条 交易平台不对因限制交易权限、暂停、注销交易商资格或采取任何强制措施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交易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交易平台交易规则、制度等各项业务规定,接受交易平台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交易商应当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交易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侵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交易平台的工作秩序。
第二十二条 交易商应维护交易平台的声誉,协助交易平台处理各种突发或异常事件。
第二十三条 交易商委托代理人在交易平台从事的业务活动均由交易商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四条 交易平台有权对交易商管理内容做出调整。
第六章 争议解决
第二十五条 交易商应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自律管理。当在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及时与交易平台进行及时、有效沟通,积极解决纠纷。如交易商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反协议、平台规定,进行违规操作造成损失的,交易平台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后果严重的,交易平台将主动配合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交易商之间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纠纷的,交易商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交易平台或者第三方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明确事宜,按照交易平台其他交易规则或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南宁地通矿业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矿产品交易平台。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