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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地通矿业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网络报价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南宁地通矿业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东矿矿产品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的交易秩序,规范交易平台组织网络报价活动的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及交易平台相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交易平台的交易活动,凡在交易平台进行网络报价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应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术语与定义


第三条 交易商是指符合交易平台准入条件,自愿申请并经交易平台审核批准,可在交易平台从事交易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 挂牌方是指委托交易平台组织网络报价交易或通过交易平台审核后,在交易系统发出要约邀请的交易商。

第五条 摘牌方是指对挂牌方发出的要约邀请,通过交易系统发出要约的交易商。

第六条  成交人是指在网络报价交易中,经交易平台成交确认作出承诺的摘牌方,可以是买方或卖方。

第七条  交易保证金是指交易商为参与交易平台组织的交易活动,根据交易平台的相关规定,用于保证履约的款项。

第八条  竞价交易是指在交易平台组织下,挂牌方通过交易平台的交易系统将矿产品相关交易信息对外发布要约邀请,由符合资格条件的摘牌方自主加价或减价,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在规定时间内以最高买价或最低卖价成交的交易行为。

第九条  挂牌交易是指在交易平台组织下,挂牌方通过交易平台的交易系统将矿产品相关交易信息对外发布要约邀请,由符合资格条件的摘牌方作出要约的申请,按照"时间优先"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一口价或协商议价方式进行报价成交的交易行为。

第十条  挂牌方向分为挂牌买入和挂牌卖出。挂牌买入是指挂牌方作为买方在交易系统发布买入商品相关信息的行为。挂牌卖出是指挂牌方作为卖方在交易系统发布卖出商品相关信息的行为。

第十一条  起始价是指挂牌方设置的标的挂牌初始价格。

第十二条 一口价:价格不可商议,摘牌时,按挂牌方设定的挂牌价格成交。

第十三条  议价:价格可商议,挂牌方和摘牌方可对价格进行商议,最终按协商一致的价格成交。

第十四条 出价幅度是指每次出价时增加或减少的最小间隔价差。

第十五条 最小出价幅度是指单次加价(减价)时,加价(减价)幅度不能小于设定的价格幅度。

第十六条 最大出价幅度是指单次加价(减价)时,加价(减价)幅度不能大于设定的价格幅度,加价(减价)最大幅度须是最小出价幅度的整数倍。

第十七条 递增单位是指每次可增加的单位数量。  

第十八条 交易数量是指挂牌方在挂牌信息中设定的销售或采购的商品数量。

第十九条 最大摘单量是指挂牌方在挂牌信息中设定的允许摘牌方单笔成交的最大数量。

第二十条 最小摘单量是指挂牌方在挂牌信息中设定的允许摘牌方单笔成交的最小数量。    

               

第三章 报价流程及方式

第一节 报价流程

第二十一条 摘牌方完成交易账号注册后,根据信息公告约定向交易平台指定银行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摘牌方登录指定的交易系统,按信息公告及交易系统约定的交易时间及报价规则进行报价。


第二节   报价方式


第二十三条  网络报价方式有竞价(加价、减价)、挂牌等报价方式。

第二十四条 竞价报价方式按价格上行(加价)、价格下行(减价)进行报价,包括全量竞价及分量竞价两种方式。全量竞价摘牌方只能全部数量出价,不能拆分数量出价;分量竞价摘牌方根据预先设定的最小摘单量拆分数量竞价。

(一)竞价时,摘牌方报价按最小出价幅度的整数倍进行加价(减价),每次加价(减价)不得高于最大出价幅度。

(二)竞价报价包含竞价阶段和倒计时阶段。竞价开始后,即进入固定时长的竞价阶段;竞价阶段结束后,进入倒计时阶段。倒计时阶段由一个或多个倒计时周期组成,如倒计时周期内有新的报价,则以此报价时间为新的倒计时周期起点,直至新的倒计时周期内没有最新的报价时,倒计时阶段结束。

(三)全量竞价以最终有效报价的最高者(或最低者)确定为成交人。分量竞价可允许有多个价位成交,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人。

(四)所有的竞价须在交易平台指定的交易时间内进行,交易时间结束(闭市)时则竞价强制结束,达到成交条件的,则成交;达不到成交条件的则不成交。

第二十五条  挂牌报价方式分为一口价或议价两种模式。

(一)一口价报价模式。摘牌方式分为整单摘牌及非整单摘牌。整单摘牌时,价格不可议,成交价为挂牌价,摘牌数量为挂牌全部数量。非整单摘牌时,价格不可议,成交价为挂牌价,摘牌数量为最小摘牌数量的整数倍。

(二)议价报价模式。摘牌方式分为整单摘牌及非整单摘牌。整单摘牌时,价格可议,成交价为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的价格,摘牌数量为挂牌全部数量。非整单摘牌时,成交价为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的价格,摘牌数量为最小摘牌数量的整数倍。


第四章   网络报价操作须知


第二十六条 摘牌方在参与报价活动前,应当按照信息公告的要求,提前注册交易账号,并确保其账号注册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摘牌方应妥善保管交易帐号和密码,并对其注册账号及密码安全负责。任何人使用其注册账号及密码在交易系统进行报价的一切行为,均视为该摘牌方本人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摘牌方在参与报价前,应仔细阅读本规则、交易平台各项业务的报价操作指南及信息公告等相关内容及相应的交易规则,并全面了解参与报价的资格条件及相关政策法规,确保具有报价资格。因不符合条件参加报价活动的,由摘牌方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一切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第二十八条  摘牌方在报价活动开始前,至少提前30分钟以上登录交易系统,做好报价准备。若未及时登录交易系统导致未能参与报价的,由摘牌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报价过程中,摘牌方应当认真严肃地进行报价,报价指令发出并经系统确认后无法更改或撤销,因网络环境报价可能存在延时等不可抗因素,报价时间以服务器时间为准,报价认定以系统记录数据为准。

第三十条  摘牌方在参与报价活动时,应自备报价设备工具,通过自备终端参与报价。报价时,应采用高带宽、高性能、安全的网络环境。建议使用安装Windows7及以上版本操作系统的电脑,自带IE10.0版本以上浏览器,配备4G以上内存,4M以上有线宽带网络。在报价过程中,请关闭其他与本次报价无关的、可能影响网络报价操作的应用软件。摘牌方应注意帐号安全,离开终端时应通过点击“退出系统”安全退出或关闭所有浏览器页面。摘牌方需自行承担报价工具软硬件及网络环境等存在的风险。

第三十一条  由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延时等不可抗因素,摘牌方应在报价阶段及时出价。

摘牌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操纵或扰乱交易秩序,不得使用违背公平的技术手段进行报价或者其他方式干扰报价,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摘牌方自行承担。

第三十二条  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摘牌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交易平台不承担责任:

(一)摘牌方交易保证金缴纳不及时的;

(二)摘牌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的;

(三)摘牌方未及时关注交易平台发布的相关报价活动信息的;

(四)摘牌方交易账号发出的报价行为均视为摘牌方意愿的真实表示。因摘牌方原因导致其账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的;

(五)摘牌方在网络报价过程中,报价时间应以交易系统报价页面上显示的时间为准,由于与报价系统时间不符而导致摘牌方未及时参与报价的;

(六)由于摘牌方不能正确操作交易系统报价的,导致在报价过程中,因各种原因误操作,导致报价错误、报价不能发送及系统无响应的;

(七)因常规或紧急的设备与系统维护、网络信息与数据安全等因素导致无法正常报价的;

(八)由于终端设备故障、交易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导致无法正常报价或报价结果异常的;

(九)可能出现的不可预见和不可抗力因素而导致影响报价的。

第三十三条  若出现违反交易平台相关报价规则的,摘牌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损失时,利益受损方有权进一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报价的中止和终止。

在报价活动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平台有权中止或终止报价活动:

(一)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软硬件(技术)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网络及报价系统服务器异常(包括但不限于报价中断、报价界面无法显示等情况)的;

(二)有操纵、垄断、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的;

(三)交易平台其他交易规则规定的中止或终止情形的;

(四)交易平台认为其他需要中止或终止报价活动的情形。

报价的中止和终结,由交易平台网站进行公告,因此所造成的资金占用、机会成本等其他风险或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交易各方自行承担。

第三十五条  交易平台对挂牌方、摘牌方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修订权归南宁地通矿业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