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南宁地通矿业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东矿矿产品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的交易秩序,规范矿产品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国家法律法规及交易平台相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交易商在本平台进行矿产品交易时,应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交易平台所交易的矿产品是交易商有权经营非法律、法规等禁止流通、限制流通的金属、非金属及相关矿业产品。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交易平台矿产品交易的各项活动,凡在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应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五条 交易商是指符合交易平台准入条件,自愿申请并经交易平台审核批准,可在交易平台从事交易的企业法人,包括挂牌方和摘牌方。
第六条 挂牌方是指委托交易平台组织交易或通过交易平台审核后,在交易系统发出要约邀请的交易商。
第七条 摘牌方是指对挂牌方发出的要约邀请,通过交易系统发出要约的交易商。
第八条 成交人是指在网络报价交易中,经交易平台成交确认作出承诺的摘牌方,包括买卖双方。
第九条 交易账户是指交易商在交易平台开立的,用于登录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的账户。
第十条 交易保证金是指交易商为参与交易平台组织的交易活动,根据交易平台的相关规定,用于保证履约的款项。
第十一条 挂牌是指挂牌方通过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发布交易信息的行为。
第十二条 摘牌是指摘牌方通过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对挂牌方要约邀请中的信息认可并发出指令进行接受的行为。
第十三条 竞价交易是指在交易平台组织下,挂牌方通过交易平台的交易系统将矿产品相关交易信息对外发布要约邀请,由符合资格条件的摘牌方自主加价或减价,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在规定时间内以最高买价或最低卖价成交的交易方式。具体报价规则以《南宁地通矿业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网络报价规则》(以下简称《网络报价规则》)为准。
第十四条 挂牌交易是指在交易平台组织下,挂牌方通过交易平台的交易系统将矿产品相关交易信息对外发布要约邀请,由符合资格条件的摘牌方作出要约的申请,按照"时间优先"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一口价或协商议价方式进行报价成交的交易行为。具体报价规则以《网络报价规则》为准。
第十五条 溢短指实际交货数量多于或少于成交数量。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一节 交易委托
第十六条 挂牌方委托交易矿产品时,应在委托挂牌前两个工作日向交易平台提出交易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基本材料。
1.《委托合同》
2.《矿产品交易申请书》
3.《项目公告》(含交易清单等附件)
(以上由交易平台提供模板)
(二)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证合一)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有)、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如有)。以上证件的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三)矿产品的合同材料或报关单、仓单等相关权属证明材料。
(四)矿产品涉及共有或存在抵/质押情形的,须提供相关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五)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交易平台认为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七条 挂牌方应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合法性负责。交易平台对挂牌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交易平台予以受理,审核未通过的,交易平台应将审核意见告知挂牌方。
第二节 信息公告
第十八条 信息公告通过交易平台官方网站等渠道进行发布,挂牌方可以委托交易平台录入并发布信息公告,也可由挂牌方自行录入发布信息公告,由挂牌方自行录入发布的,须经交易平台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布。信息公告的发布要求以交易平台的交易规则或与交易平台签订委托协议为准。
第十九条 信息公告应披露矿产品基本情况、交易条件、摘牌方参与交易资格条件、交易方式、交易保证金、付款方式等内容。信息公告的期限由挂牌方及交易平台商议确定。
第二十条 信息公告内容变更。信息公告期间,挂牌方不得擅自变更公告中公布的内容,确需变更信息公告内容或条件的,挂牌方应向交易平台提出书面申请及提交变更内容,经交易平台审核通过后进行变更公告。
第三节 摘牌方注册登记
第二十一条 摘牌方参与交易前,应向交易平台提供如下材料:
(一)客户开户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告知书、注册协议书等)。
(二)主体资格证明资料。
(三)符合参与交易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
(四)交易平台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摘牌方应对其各项行为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交易平台对交易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要求摘牌方提供补充资料,摘牌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做出补正。
第四节 组织交易及签约
第二十四条 信息发布后,摘牌方须到交易平台查阅交易矿产品供公开的信息资料。
第二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摘牌方须在信息公告规定的时限内交纳交易保证金,方可参与交易活动。
第二十六条 交易平台采用竞价、挂牌两种交易模式组织交易,按照《网络报价规则》组织报价,摘牌方在信息公告约定的时间段内可随时登录指定的交易系统对矿产品标的进行报价。 已被摘牌的商品,挂牌方不得撤牌;允许部分数量摘牌的商品,挂牌方可对未被摘牌部分进行撤牌,已被摘牌的部分不得撤牌。
第二十七条 交易平台按照信息公告规定的交易方式组织交易,摘牌方应按公告及交易规则的规定参与交易。
第二十八条 交易平台确定成交人后,交易双方按信息公告要求领取交易凭证及办理成交签约等相关手续。
第五节 交收及资金结算
第二十九条 交易双方应按照信息公告及交易合同的相关约定自行办理标的交收手续。溢短范围及处理方式由挂牌方约定并公告。若溢短数量超出规定的范围之外的,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由交易双方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三十条 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成交价款、交易服务费等款项,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一)交易保证金退付。交易成交的,交易商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退付以公告约定为准;交易未成交的,交易结束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交易平台将交易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交易商。
(二) 成交价款结算。成交价款实行场外结算。即成交价款不通过交易平台银行账户进行结算,由交易双方自行结算。
(三) 交易服务费。交易成交,交易双方按信息公告、挂牌委托约定向交易平台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的支付不受交收溢短影响;交易服务费的支付不因交易双方在成交确认后的履约过程中出现任何变化而豁免。交易平台与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第四章 违约行为及处理
第三十一条 摘牌方在交易平台组织交易的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损失时,利益受损方有权进一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一)与他人串通,损害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二)对交易过程中存在恶意打压或拉抬(拉低)交易价格等扰乱报价秩序,使报价活动无法进行的;
(三)提供虚假资料致使报价无效的;
(四)做出有效报价后反悔的;
(五)被确定为成交方后放弃成交资格的;
(六)被确认为成交方后未按规定的时间签订交易合同或协议的;
(七)成交后未按约定支付成交价款、交易服务费的;
(八)成交后未按约定的时间、品种、数量、质量等交货的;
(九)存在法律、法规及交易平台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二条 交易双方办理合同签订、货物交收等相关手续,因一方原因导致交易目的不能实现,则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当以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向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交易保证金不足以弥补因违约方造成的损失的,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进行继续追偿。
第三十三条 交易商违约的,交易平台有权按照守约方的指示从其相应账户中直接划扣相应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
第五章 交易中止及终结
第三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并经交易平台同意的,可以中止交易活动:
(一)交易商提出正当理由的;
(二)第三方对交易提出异议,且提供证明材料的;
(三)有证据证明交易商违反交易平台相关规定,对交易过程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
(四)有妨碍交易活动,影响交易正常实施的其他情形的;
(五)交易货物存在法律纠纷的;
(六)交易平台认为有必要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交易平台同意交易中止的,自中止决定作出之日起执行。中止期限由交易平台根据交易项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中止期间,可以组织调查核实、调解,导致交易活动不能按规定程序正常实施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尽快恢复交易。中止期限届满后中止情形尚未消除的,交易平台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延长中止期限。交易各方当事人在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消除致使中止的情形,交易平台可以作出交易终结的决定。
第三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并经交易平台同意的,可以终结矿产品交易活动:
(一)交易商提出正当理由的;
(二)交易商无故不推进交易进程,经交易平台催办仍不推进的;
(三)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货物自然灭失的;
(四)有妨碍交易活动且严重影响交易按规定程序正常实施,经核实确认无法消除,交易目的已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形;
(五)交易平台认为有必要终结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交易的中止和终结,由交易平台进行公告,因此所造成的资金占用、机会成本等其他风险或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交易各方自行承担。
第三十八条 交易双方已签订交易合同,交易平台不再接收对交易中止或终结的申请,交易平台和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按已签订的各类法律文书确定。
第六章 其他
第三十九条 交易过程中产生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交易平台或者第三方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按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交易平台依据本规则进行的各项审核均为形式审核,不承担关于交易双方主体资格合法、交易权限完整、交易标的无瑕疵、交易双方作出的声明、承诺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等的保证责任,交易各方应当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未明确事宜,按照交易平台其它交易规则或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南宁地通矿业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