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双边贸易投资概况
据中国海关统计,2006年中国和马来西亚双边贸易总额为371.1亿美元,同比增长20.9%。其中,中国对马来西亚出口135.4亿美元,同比增长27.6%;自马来西亚进口235.7亿美元,同比增长17.3%。中方逆差100.3亿美元。中国对马来西亚出口的主要产品为谷物、机电产品、纺织纱线、织物及制品、服装及衣着附件、钢材、原油、鞋、蔬菜等,自马来西亚进口的主要产品为机电产品、棕榈油、塑料、天然橡胶、原木、成品油、钢材、原油等。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截至2006年底,中国公司在马来西亚累计完成承包工程营业额25.1亿美元;完成劳务合作合同金额2.4亿美元。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6年,经中国商务部批准或备案,中国在马来西亚的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额为1783万美元。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6年,马来西亚对华投资项目336个,合同金额14.7亿美元,实际使用金额3.9亿美元。截至2006年底,马来西亚累计对华直接投资项目3947个,合同金额112.0亿美元,实际投入42.3亿美元。
二、 贸易投资管理体制概述
马来西亚与贸易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海关法》、《海关进口管制条例》、《海关出口管制条例》、《海关估价规定》、《植物检疫法》、《保护植物新品种法》、《反补贴和反倾销法》、《反补贴和反倾销实施条例》、《促进投资法》、《外商投资指导方针》、《外汇管理法令》、《工业产权法》、《专利法》和《通讯与多媒体法》等。
马来西亚负责外贸与投资的主管部门主要有:国际贸易和工业部、工业发展局、海关、国家银行等。
(一) 贸易管理制度及其发展
1. 关税制度
马来西亚海关现行的主要执法依据是《1967年海关法》、《1996年关税法令》、《关税(豁免)法令》《东盟关税(豁免)法令》;《1994(东盟国家原产货物)(共同有效优惠关税)关税(CEPT)》;《(棕榈油分级加工产品)关税(豁免)法令》和《1995(棕榈油分级加工产品)关税(暂时豁免)法令》。
(1) 关税水平
2005年,马来西亚最惠国关税的简单平均关税税率约为8.1%。为了实现开放和经济自由化,马来西亚政府计划进一步降低关税率。
(2) 关税形式
目前马来西亚有两种关税归类系统。一种用于东盟内部贸易,税则号为6位数字水平。另一种是用于同其他国家的贸易。马来西亚正准备逐步将关税分类系统统一为8位。
马来西亚99.3%的关税都是从价税,其他还有从量税、混合税和选择关税。
马来西亚国际贸易及工业部下属的关税特别顾问委员会负责对关税进行评审,每年在其预算中公布。
(3) 降低东盟内整车关税
2006年3月22日起,马来西亚政府将来自东盟内的整车进口关税由20%降至5%以下,组装车的进口关税为零;对非东盟国家的整车进口关税由2005年的50%降至30%,来自非东盟国家的组装车的进口关税根据不同排量和型号,除部分降至零外,大多降至5%和10%。
(4)《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
根据2005年7月正式实施的《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到2007年1月,中国和东盟6个原成员国(泰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文莱)60%的商品关税将降至5%以下;到2010年建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绝大多数产品的正常关税降为零。
1) 针织产品
自2007年1月1日起,马来西亚对针织服装的关税从20%降至12%;袜子等衣着附件的关税降至8%。但是,马来西亚将部分西服套装、长裤、衬衫、棉制婴儿服、手套等共20个税目列为一般敏感产品,这些产品在2018年前将继续保持20%的关税税率。
2) 非针织服装
自2007年1月1日起,马来西亚对棉制或化纤制的衬衫、长裤等非针织服装的关税从之前的20%降至12%。
棉制男长裤、部分男女衬衫、男内裤、部分尿布及婴儿服等共8个税目的产品被列为一般敏感产品,至2018年前将保持原有的20%的税率。
3) 长丝类产品
马来西亚对大部分进口长丝类产品实行零关税。但对部分纱线,如人造纤维长丝纱线、尼龙单丝等细丝,以及化学纤维长丝的机织物征收10%的关税。自2007年1月1日起,这些产品的关税降至8%。
马来西亚将合纤丝线、未漂白或漂白的纯合纤长丝布、染色纯合纤长丝布共3个税目的产品列为一般敏感产品,在2018年前保持原有的关税水平。
2. 进口管理制度
(1) 进口限制
1998年马来西亚海关禁止进口令规定了不同级别的限制进口。
第一类是14种禁止进口品,包括含有冰片、附子成分的中成药,45种植物药以及13种动物及矿物质药。
第二类是需要许可证的进口产品,主要涉及卫生、检验检疫、安全、环境保护等领域。包括禽类和牛肉(还必须符合清真认证)、蛋、大米、糖、水泥熟料、烟花、录音录像带、爆炸物、木材、安全头盔、钻石、碾米机、彩色复印机、一些电信设备、武器、军火以及糖精。据统计,目前仍然有大约27%的税目产品需要进口许可证。
第三类是临时进口限制品,是为了保护国内产业而设置的,包括牛奶、咖啡、谷类粉、部分电线电缆以及部分钢铁产品。
第四类是符合一定特别条件后方可进口的产品,包括动物、动物产品、植物及植物产品、香烟、土壤、动物肥料、防弹背心、电子设备、安全带及仿制武器。
(2) 进口许可
为了保护敏感产业或战略产业,马来西亚对部分产品实施非自动进口许可管理,主要涉及建筑设备、农业、矿业和机动车辆部门。例如,所有重型建筑设备的进口必须经过国际贸易和工业部的批准,而且只有在马来西亚当地企业无法生产的情况下方可进口。马来西亚海关负责发放进口许可证。国际贸易及工业部及其他部门负责进口许可证的日常管理工作。
3. 出口管理制度
马来西亚规定,除以色列外,大部分产品可以自由出口至任何国家。其余属于禁止出口的产品。部分产品需要获得政府相关部门的出口许可。下列产品的出口受限:短缺物品;敏感或战略性或危险性产品,以及受国家公约控制或禁止进出口的野生保护物种。
马来西亚《1988年海关令(禁止出口)》第一类清单为绝对禁止出口的产品,包括禁止出口海龟蛋和藤条;禁止向海地出口石油、石油产品和武器及相关产品。第二类清单为需要出口许可证方可出口的产品。第三类清单为需要视情况出口的产品。大多数第二和第三类清单里的产品为初级产品,如牲畜及其产品、谷类、矿物/有害废弃物。第三类清单中的武器、军火及古董的出口受到政府的严格控制。
国际贸易与工业部及国内贸易与消费者事务部负责对大部分产品出口许可证的管理。
4. 贸易救济制度
根据《1993年反补贴和反倾销税法》和《1994年反补贴与反倾销税条例》,马来西亚贸工部下属的贸易行为司负责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工作。自其成立以来,针对中国产品发起的反倾销案只有2002年4月的自行车反倾销调查一例。
(二) 投资管理制度及其发展
马来西亚《1986年投资促进法》、《1967年所得税法》、《1967年海关法》、《1972年销售税法》、《1976年消费税法》以及《1990年自由区域法》是马政府各项投资鼓励政策的依据。这些法律涵盖了对制造业、农业、旅游业(包括宾馆)的投资活动,以及对研发、培训和环境保护行为等领域投资活动的批准。这些投资鼓励政策都是以直接或间接的减税的形式出现的。
1. 对制造业投资的鼓励措施
对制造业投资企业的主要税收鼓励措施是给予企业新兴工业地位和投资税赋抵减。符合条件的项目被称作“促进行动”或“促进产品”。马来西亚政府专门制订了《促进行动及产品列表》。2006年6月,马来西亚政府更新了符合条件的免税比例和申请实效。
(1) 新兴工业地位
获得新兴工业地位称号的公司将可获准部分减免所得税,即仅就其法定所得的30%征收所得税即可。免税期为自贸工部核定之生产日起5年。
为鼓励外资对马来西亚东部的沙巴、砂捞越州及马来西亚半岛“东部走廊”等投资地区的投资,马政府规定,凡2010年12月31日前递交申请的、对于在这些地区上述投资的公司,5年免税期内可享受100%的所得税减免。
(2) 投资税赋抵减
获得投资税赋抵减奖励的公司,自符合规定的第一笔资本支出(例如用于获批项目的工厂、机器、设备等支出)之日起5年内,所发生符合规定资本支出的60%,可以享受投资税赋抵减。
此抵减额可用于冲抵其纳税年度法定所得的70%。未加利用的任何抵减额可转结至以后年度使用,直至全部抵减额被用完为止。其余法定所得的30%则依现行公司税率征税。
投资“东部走廊”的公司,自2003年9月13日后递交申请的,将可获得所产生符合规定资本支出的100%的抵减额。2010年12月31日前收到的申请均有资格享受此项政策。
除此之外,马来西亚政府还制定了众多类似的鼓励投资的政策,如专门针对高科技公司、战略性计划、中小型企业、机械设备行业、重型机械、汽车部件、棕榈油废料利用等政策。
马来西亚政府也从出口退税的角度对鼓励外商投资制造业制定了相关优惠政策。
2. 鼓励申请清真认证机制
2005年9月马来西亚政府出台了申请清真认证鼓励措施的指南,鼓励政策内容包括:凡生产清真食品的公司,自符合规定的第一笔资本支出之日起5年内所发生符合规定资本支出的100%可享受投资税赋抵减。有资格申请享受此项措施的公司包括:使用先进生产设备或技术生产清真食品的新建企业;通过投资额外的机械设备或先进技术对现有企业进行升级或扩大的企业;现有公司对其生产清真食品多样化改造的企业。
3. 降低实业信托基金红利税
为使马来西亚资本市场的产品多元化,吸引本地及外国投资者,马来西亚在2007年度财政预算案中宣布,上市实业信托基金(REITS)派送给海外及本地投资者的红利扣税为15%。同时,海外机构投资者的红利扣税,则从之前的28%减至20%。这项奖励措施有效期5年。
此外,实业信托基金的税务待遇也得到改善。实业信托基金需派发至少90%的收入,至于未派发的收入则能获得免税。
4. 鼓励发展生物科技
马来西亚2007年财政预算报告宣布了一系列新举措,鼓励在生物科技领域的投资,推动生物科技的发展。投资鼓励政策包括:第一,生物科技公司从首年开始盈利起,免交10年收入所得税;第二,10年届满后,生物科技公司将从第11年开始缴纳20%的所得税,优惠期仍为10年;第三,在生物科技领域进行投资的个人和公司,将减去与其原始资本投资相等的税收,并获得前期的融资支持;第四,生物科技公司在进行合并或并购时,可豁免印花税,并免交5年的不动产收益税;第五,用于生物科技研究的建筑物可获得有关的工业建筑物津贴。
马来西亚政府还将拨出2.1亿林吉特(约合5526万美元)用于发展生物科技。此外,马来西亚政府还将拨出5900万林吉特(约合1552万美元),重点开发基因、分子生物、制药等领域的产品。
5. 推动多媒体超级走廊的发展
为了成为全球信息与通讯技术产业的中心,马来西亚政府于1996年创建了信息与通讯技术计划,即多媒体超级走廊。
所有取得多媒体超级走廊地位的公司都可享受马来西亚政府提供的一系列财税、金融鼓励政策及保障,主要包括:提供世界级的硬体及资讯基础设施;无限制地聘请国内外知识员工;公司所有权自由化;长达10年的税收豁免政策或5年的财税津贴等。
政府已经拨款1.54亿林吉特(约合4052万美元)用于多媒体发展机构的各种项目。此外将建立一个工业发展基金,对信息与通讯技术产业应用提供资金。
(三) 与贸易投资相关的管理制度及其发展
1. 劳工政策
马来西亚卫生部2006年宣布,凡是外来劳工,包括女佣在内,从在马来西亚服务的第三年开始,不再强制进行常规健康检查。
但是外来劳工在抵达马来西亚两年内强制接受三次健康检查的规定仍然不变,三次检查的时间分别是:抵达马来西亚1个月内,第二年更新外劳准证时和第二年末。
2. 签证政策
为了配合2007年大马旅游年,马来西亚政府宣布,从2006年9月1日起,包括中国、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国和缅甸在内的23个国家的公民,可以在抵达马来西亚国际机场时申请落地签证。获得落地签证者可在马来西亚逗留一个月,但仅限于从机场入境者。如想延长签证时间,必须离境后重新入境。之前仅对中国和印度公民发放的一年期多次入境签证也已经扩大到对西亚的所有游客发放。除印度的新德里和钦奈外,马来西亚还将在孟买新设一家领事办公室,以加快签证申请程序的速度。
为了吸引海外技术工人来马来西亚工作,尤其是新型增长部门,马来西亚加速了对签证和工作许可的发放。2007年,马来西亚将在工业发展局和多媒体发展机构中设立移民处,并授权其对外国人的签证和工作许可进行审批。为了进一步方便公众,移民部还将在旧赖(Cheras)和旺沙马玛珠(Wangsa Maju)新建2个联邦直辖区的分支机构,在主要城市的移民办公室设立专门柜台,为专职人员和商务人员提供服务。另外,也允许有专业资质的外来工作人员的配偶在马来西亚工作。
3. 汽车产业政策
2006年3月,马来西亚政府公布了新的国家汽车新政策,具体包括7类措施:(1)重组国产税架构,以提高车价透明度;(2)定期公布进口汽车价格,杜绝进口车低价报税;(3)东盟范围内汽车进口税降至5%;(4)工业调整基金将提供给具有竞争力和附加值的汽车制造厂作为鼓励;(5)不再发出汽车生产许可证,直至国产车产能过剩问题获得解决为止;(6)汽车进口准证将在2010年12月31日全面废除;(7)实施汽车种类审核程序和条款。
此外新的国家汽车政策将逐步禁止进口二手汽车,至2010年将全面禁止进口,以加大本地生产及装配的汽车的销售,但是个人用途的二手轿车除外。为了增加进口汽车价格的透明度,新的国家汽车政策规定,所有进口汽车价格必须在马政府宪报上予以公布,作为计征税的依据。
(四) 针对具体商品的管理措施
2006年初,马来西亚公布新的进口车条例,要求所有进入马来西亚的进口车,必须在新车进入雪州巴生港口及柔佛州丹绒柏乐巴斯港口自由区的24小时内获得进口许可。
2006年4月20日起,天然硫酸钡不再需要进口许可(AP),且所有的进口都不再需要国际贸易及工业部的批准。
三、 贸易壁垒
(一) 关税及关税管理措施
1. 关税高峰
马来西亚对最惠国的简单平均关税(NTR)约8.56%,但是对于本国重要产品的关税通常较高,主要涉及汽车、纺织品、服装及皮革、食品饮料以及同当地具有竞争性的产品。其中关税超过20%的税目占总税目的16.9%,个别产品的关税高达100%。
2005年,马来西亚关税虽然有所降低,但是国内关税高峰却增加了50%。
马来西亚虽然按照东盟自由贸易协定降低了汽车进口关税,但是从2004年开始首次对汽车征收高额消费税。2005年,马来西亚对该消费税进行了调整,将小汽车的税率由90%~250%降为80%~200%;进口整装或组装多用途车的消费税从原有的40%~170%调整为55%~160%。但是,就非东盟国家出产的多用途车而言,排气量在2000cc以下的汽车消费税增长了15%,非东盟国家出产的多用途车和货车的实际税率上涨了10%~20%。此外,马来西亚政府对进口整装车消费税的计算方法也有所调整,将以前按照整装车到岸价格作为征税依据的做法,调整为按照包括进口关税在内的到岸价格来计算消费税的做法。这一做法大大加重了汽车进口商的负担。
马来西亚国有汽车生产商宝腾公司(Proton)、普瑞达(Perodua)公司以及两家本地公司的合资企业可以获得50%的消费税抵扣,但外资控股的汽车生产企业不能获得类似抵扣。这一做法事实上构成了对外资控股的汽车生产企业的歧视。虽然马来西亚政府有取消这种抵扣政策的意向,但是尚未确定具体时间。
2. 关税升级
马来西亚对原材料的关税总体较低,但是对加工品的关税有所提高,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关税升级。如马来西亚对可可实行零关税,但是对可可制品征收15%的关税;对棉花不征收关税,对棉纺纱征收10%的关税,棉制针织品和服装征收20%的关税等。除了进口关税以外,大多数产品还需缴纳10%的销售税。
(二) 技术性贸易壁垒
马来西亚规定,自2004年3月1日起,谷物、面包、乳、罐装肉制品、罐装鱼制品、罐装水果和罐装蔬菜、果汁、软饮料以及色拉调料等部分马来西亚人经常消费的七大类预包装加工食品,必须加贴营养标签。马来西亚是继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日本之后第六个实施强制性营养标签制度的国家。马来西亚《营养标签和声明条例》规定了营养标签的类型和包装上的标注方式。营养标签上必须分别以每100克(毫升)及每餐份量为基础标注热量、碳水化合物、蛋白质和脂肪含量,可直接饮用的饮料还必须标注糖份含量。若标签上对脂肪酸含量或类别进行了标注或声明,还必须紧接着标注脂肪含量中单不饱和脂肪酸、多不饱和脂肪酸、饱和脂肪酸及转化脂肪酸含量。该条例还对禁止在营养标签上出现的声明或暗示做出了规定。自2005年7月开始,有超过50种食品被要求必须符合这些标签规定。
马来西亚营养标签的规定虽然同对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导则基本一致,但是对于热量的计算方法和脂肪酸、维生素及矿物质的标注要求有别于通常的惯例,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增加了企业在产品开发和标签设计时的复杂程度。中方希望马来西亚能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础上,以贸易便利化为目的,合理设置食品的标签要求,减少对国际贸易造成的不必要障碍。
(三)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马来西亚要求所有肉类、加工肉制品、禽肉、蛋和蛋制品必须来自经农业部兽医服务局检验和批准的工厂,所有进口产品必须获得兽医服务局颁发的进口许可证。兽医服务局经常通过进口许可证要求限制鸡肉产品的进口,尤其是在当地生产商认为存在进口产品低价竞争的情况时。所有肉类、加工肉制品、禽肉、蛋和蛋制品必须通过回教中心的清真认证(根据穆斯林习俗生产),牛、羊、家禽的屠宰场以及肉蛋加工设备必须获得穆斯林发展部的检验和批准(JAKIM)。清真认证证书由兽医服务局和回教中心现场检验后联合颁发,马来西亚政府有权在一年后对工厂进行复检。马来西亚的清真认证针对的是单项产品,而非加工企业,其要求与其他穆斯林国家相比更为严格,并且存在操作程序不透明的情况。
中方对此表示关注,希望马来西亚政府能够加强和规范清真认证的过程和认证标准,使其更具透明度,保证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四) 政府采购
在政府采购领域,外国公司不能与马来西亚当地公司享有同等的竞争机会,而且,在多数情况下,外国公司需要与当地公司成为合作伙伴后才能参与招标。另外,马来西亚相当部分的政府采购项目都缺乏透明度。
2005年9月,马来西亚财政部宣布,所有政府项目购买铁路、装饰性及户外照明设施以及其他设备和配件,都必须从当地3家生产企业中的一家购买。中方对此表示关注,希望马来西亚能够扩大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范围,为政府采购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贸易环境。
(五) 补贴
马来西亚存在一定的出口补贴。例如,中央银行实行的出口信贷再融资计划,商业银行和其他贷款方为出口商在出货装船前和出货后的信贷提供优惠利率。
(六) 服务贸易壁垒
1. 电信
马来西亚通过投资上限来限制外资的进入。外国公司最多只能收购现有固定电话业务的30%的股份。提供附加值服务的供应商的外资股份也被限制在30%以内。
2. 分销与直销
马来西亚要求本地直销公司必须含有30%的马来人股份,方可获得直销公司许可证并从事经营业务。本地公司申请多重直销许可证需要缴纳150万林吉特(约合39.5万美元),但是外国人参股的公司则必须缴纳500万林吉特(约合131.5万美元)。
马来西亚的“外国参与分销贸易服务指导方针”中也包含了对本地企业持股比例的要求。例如,百货公司、超级市场以及高级商场必须保留至少30%的货架空间,由马来西亚人所有的中小企业生产。这种对本地成分的苛刻要求对服务贸易造成了扭曲。
3. 法律服务
马来西亚规定,外国律师不能在马来西亚从事法律工作,不得加入当地律师事务所或使用其国际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开展业务。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与当地律师事务所合伙开展业务,并且投资股份不得超过30%。外籍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范围限于其母国法和国际法的相关事宜。根据1976年马来西亚《法律职业法案》的规定,通常只有熟练掌握马来语,并获得当地法律学位或认可律师资格的马来西亚公民或永久居民才能在马来西亚从事法律服务。总检察官有权逐个免除此种限制,前提条件是申请人要有七年的法律经验。
4. 建筑
马来西亚规定,外国建筑公司只能作为特定项目的合营方在马来西亚从事建筑服务,并需要得到马来西亚建筑师局的批准。外国建筑公司不能成为马来西亚建筑公司的注册合伙人。外国建筑师在马来西亚不能获得执业许可证,仅可成为马来西亚公司的管理人、股东或雇员。只有获得许可证的建筑师才能出具建筑计划。
5. 工程
马来西亚有关外商从事工程服务的法律规定较为严格。只有在一些特定的项目中,马来西亚工程师局才会批准外国工程师获得执业资格,但必须得到承揽该项目的马来西亚公司的担保,且执业资格仅在该特定项目期间有效。总的来说,外国工程师必须在母国注册成为工程师,有至少10年的经验,并且在一个日历年内在马来西亚境内的时间至少为180天。外国工程师要获得临时职业许可证,通常都要有马来西亚公司向工程师局证明无法找到胜任该工作的本国工程师。外国工程师不得独立于马来西亚的合伙人开展业务,或担任工程咨询公司的主管或股东。另外,外国工程公司可以和马来西亚公司合作,但须由马来西亚工程公司负责设计并向国内主管部门提交计划。
6. 会计服务
所有希望在马来西亚提供审计与税收服务的外籍会计,必须在向马财政部申请许可证之前,在马来西亚会计师协会登记注册。在马来西亚会计师协会登记注册时需要有公民或永久居民的身份。只有获得本地大学学位,或者是政府认可的11家海外职业机构成员的马来西亚公民或永久居民才可以申请注册。
7. 银行
为了鼓励国内金融服务,马来西亚政府对外国参与金融服务采取限制性政策。目前外国机构允许拥有投资银行49%的股份,但是外国商业银行的最高股份上限被限制在30%。外国银行必须作为马来西亚国内控制的分支机构才能开展业务。外国商业银行只有在马来西亚国家银行的指导下增加其他支行的情况下,才被允许开设新的支行。
8. 保险
外资保险股份超过49%时,必须得到马来西亚政府的批准。马来西亚允许现有的合资保险公司的外国股东将股份提高到51%。但是,新进入的外国保险公司只限于参与本地保险公司的股份,而且外资累计股权不能超过30%。
9. 劳务
马来西亚尚未开放普通劳务市场。目前,马通过工作签证等措施严格限制中国驻马来西亚公司的工作人员及技术劳务人员的人数。
(1)工作签证
马来西亚移民局规定,中国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拥有五年以上的工作经验才可办理工作准证申请,而且经常以本地有充足的同类人员为由予以拒绝。在马来西亚的中资企业长期遇到此类问题。从2005年起,中国技术人员办理马来西亚工作准证申请及工作准证延期的程序更加复杂,严重影响和制约了中国企业在马来西亚的发展。
马来西亚移民局还规定,外国公司的总代表或总经理最多可在马来西亚任职10年,超过10年将不再延长其工作准证。此项规定对于在马来西亚长期发展的外国企业非常不利。
中方希望马来西亚对中国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办理马来西亚工作准证给予长期、合理、制度化和便利化的解决措施和方法,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推动中马两国的经贸关系的正常发展。
(2)商务签证
马来西亚的商务签证有效期短,且办理周期较长。目前马来西亚给予中国商务人员的签证有效期仅为一个月,且申请多次往返签证比较困难。另外,有中国高科技公司反映在实施项目过程中,经常需要国内工程师往返马来西亚进行短期技术支持,但是由于在中国国内办理马来西亚签证需要1—2周的时间,往往造成某些突发的技术问题得不到及时处理,影响项目进度。
中国政府已经给予马来西亚来华商务人员最长2年的多次往返签证,中方希望,马来西亚政府应根据对等原则给予中国到马来西亚的商务人员同等待遇。中方认为,马来西亚至少应当恢复以往的3个月有效期商务签证的做法。
四、 投资壁垒
马来西亚鼓励外国直接投资进入出口导向型生产企业和高科技领域,但是限制外资进入其他部门,尤其是金融部门。禁止外资进入地面广播。通常外资的持股比例被限制在30%,并且要求外资公司同马来西亚国内公司进行合资。中方希望马来西亚政府能够放宽外资准入的限制,为外国投资者提供更加公平公正的贸易环境。
马来西亚政府为了保护本国汽车企业,于2005年下半年推出了一项政策,规定新进入马来西亚的汽车品牌,若在马来西亚当地生产及组装汽车,不允许在马来西亚销售,必须全部出口。该政策曾使中国的汽车企业在马来西亚的投资项目陷入停滞,阻碍了中国自有品牌的汽车企业进入马来西亚市场。中方希望马来西亚政府修改上述政策,为中国和马来西亚之间的贸易往来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