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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9日,越财政部近日公布,自10月12日起,以暂进方式进口的成品油转为国内销售的比例超过总量10%的,超过部分须按《税法》第42条第3款和第4款的d点规定的时限交税。违反规定者,在履行各项税务、财政义务后,要依法处罚税务(如有)滞纳金。经营者须遵守关于成品油质量检查的各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