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广西自治区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广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措施》,围绕新能源汽车售后服务、充电基础设施布局、新能源汽车停车收费优惠等问题提出36条具体举措。《措施》指出,把新能源汽车占比纳入政府采购条件,促进广西本地生产的新能源汽车销量增长,大力开展新能源汽车促销活动,持续大力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不仅如此,该《措施》还指出,到今年底,基本实现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全覆盖,基本满足城际交通、长途出行的充电需求。到2023年底,全区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车位占总停车位的比例不低于20%。 以下是 原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 广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措施的通知 (桂政办发〔2021〕10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支持广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措施》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支持广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措施 为推动广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三年行动计划顺利实施,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各项工作,制定如下措施。 一、推动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快速增长 (一)把新能源汽车占比纳入政府采购条件。全区各级公务用车管理机构在进行公务用车租赁政府采购时,要将新能源汽车比例作为采购条件。企业拥有所有权的新能源汽车占比达到30%及以上,是企业可作为公务用车租赁服务供应商的必要条件。 (二)促进广西本地生产的新能源汽车销量增长。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等,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转发广西本地生产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从2021年11月起,每半年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更新发布1次,为全区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公众选购新能源汽车提供参考。 (三)增加新能源汽车售后服务网点。自治区商务厅要组织、引导、督促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企业加快增加售后服务网点,扩大服务范围,设置24小时在线客服响应故障报修及道路救援,确保在3分钟内响应道路救援、10分钟内出车救援,切实提高新能源汽车售后服务水平和效率。 (四)加快城乡客运班线应用新能源汽车。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快城乡客运班线应用新能源汽车,加速推进城乡公交一体化进程。自2021年起,每年对具备改造条件的公交班线进行改造,改造年增长率不低于10%,改造后的公交班线实现100%应用新能源汽车。 (五)严格执行公共交通领域新能源替代政策。全区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落实新能源公交车、出租车替代燃油公交车、出租车的要求,自2021年12月1日起,全区范围内不再换购或新增燃油公交车,不再批准新增燃油出租车运营投放指标。在营运的燃油出租车需要换购车辆时,应全部换购为新能源汽车。鼓励各市、县根据实际情况,对换购新能源汽车的出租车企业给予经营权指标奖励。到2023年底,各市、县出租车电动化率不得低于50%。 (六)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车辆。全区各级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持续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车辆,深入开展低速电动车清理整顿工作,依法严禁在广西区内生产销售未经许可及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低速电动车,为合法营运的出租车、网约车营造良好的市场经营环境。 (七)加快城市配送车辆电动化。物流配送企业逐年提高新能源汽车使用比重,到2023年底,城市配送车辆电动化率达到50%以上。在具备条件的城市开展试点,在末端物流配送领域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落实用车、停车、充电、路权等便利措施,完善新能源物流车充换电站、临时装卸派件作业专用临停泊位等基础设施。鼓励新能源汽车企业开展末端物流配送新能源快递物流车辆试用体验活动,不断优化迭代产品和服务,并与地方邮政快递、物流配送企业开展合作,积极探索以租代售、车电分离等新型商业模式。 (八)加快推动相关行业应用新能源汽车。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督促环卫、园林、市政、学校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物流园区、工业园区、景区、交通枢纽等主管部门,制定2021—2023年新增新能源汽车或替换燃油车的具体计划。 (九)建设驾驶员考试用车新能源化示范点。2022年6月30日前,每个设区市建立1—2个驾驶员考试用车新能源化考场,每个考场配置不少于2辆新能源考试用车。 (十)优化新能源货车通行路权。自2021年12月1日起,各设区市建成区要落实新能源货车差异化管理措施,对新能源货车给予延长通行时间、扩大通行范围等便利,有条件的城市对新能源轻型厢式及封闭式货车不限行或仅在高峰时段(7:00—9:00/17:30—19:30)限行,纯电动货车不受机动车尾号限行管理措施约束。 (十一)优化新能源共享汽车交通违法处理流程。落实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便利租赁汽车处理交通违法措施全国推广的要求,广西汽车租赁企业将相关租赁合同信息转递至公安交警部门后,可通过“交管12123”APP(应用程序)等渠道将租赁期间的交通违法记录及时告知承租驾驶人,并引导承租驾驶人在“交管12123”APP进行处理,降低处理交通违法记录成本。 (十二)大力开展新能源汽车促销活动。社团法人、企业法人举办新能源汽车相关展览展销活动的,全区各级商务、工业和信息化、城市管理、市政等部门要在场地提供、活动组织、广告位使用、秩序维护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并优先安排活动档期。不断加大新能源汽车下乡力度,激活农村汽车消费市场。 (十三)拓宽新能源汽车营销渠道。自治区商务厅、广西博览局、广西国际博览集团有限公司要充分利用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等平台,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学会、企业等参展,举办论坛、座谈、研讨等活动,不断拓宽新能源汽车营销渠道。 二、持续大力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十四)编制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尽快编制广西新能源汽车充电(含充电、换电,下同)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各市、县要相应编制当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或方案,力争在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并公布实施。 (十五)规范引导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广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厅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在2021年11月底前建立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营维护推荐企业名录库并向社会公布,指导和帮助各市、县和自治区相关部门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用电报装、审批流程等,继续参照联席会议2019年11月11日公布的广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生态建设参考手册(V1.0)、广西电网公司用电报装业务告知书(2020年版)执行。 (十六)加快建设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国资委要加强协调,强化考核,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广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桂政办函〔2021〕7号)明确的分工,分解细化目标任务,督促高速公路项目业主加快建设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项目业主是自治区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业的,自治区国资委要将该项工作纳入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范围。支持除高速公路项目业主外的主体参与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加快完成高速公路充电网络建设。到2021年底,基本实现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全覆盖,基本满足城际交通、长途出行的充电需求。到2023年底,全区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车位占总停车位的比例不低于20%。 (十七)推进加油站多能化改造。各市、县新规划建设的加油站点要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位置;现有加油站多能化改造可利用与加油站衔接的公共区域(如绿化带、隔离带等),结合加油站部分场地,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及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 (十八)支持居民住宅小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在居民住宅小区(包括新建小区、老旧小区)新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应积极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按规定申请相关补贴,补贴资金可由建设企业、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分享,分享比例由各方协商确定。 (十九)规范居民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验收。全区各级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坚决落实国家对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应当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规定,在新建住宅小区规划条件设置、施工图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情况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规范居民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验收及运维,加强运维监督、消防安全保障等环节管理。 (二十)提高县级以下区域充电基础设施电力安全稳定供应水平。各相关电网企业要认真抓好农网改造升级项目实施,从严竣工验收,严把项目质量关,提升农网改造工程质量和效益,提升县级以下农村电网供电能力,提高县级以下区域充电基础设施电力安全稳定供应水平。 (二十一)有序推进换电设施建设。将换电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市、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优先保障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公共换电设施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二十二)优化充电基础设施检测服务。广西电网公司要进一步提升“八桂充”平台服务能力,充实检测机构名录库。对拟接入“八桂充”平台的充电基础设施,要放宽对现场检测机构的资质要求,完善检测细则,并通过市场化机制引导各检测机构将检测收费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总体再降低30%以上。建立检测机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存在不严格按标准检测、拖延检测时间、哄抬检测服务费、故意不安排检测等行为的检测机构,由市场监管部门将其失信记录推送给相关部门,实现失信信息共享。 (二十三)规范市政设施管理服务。因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进行道路开挖,以及为充电站配套建设的雨棚、休息亭、引导设施等,全区各级规划、市政、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要加快审批进度。对道路开挖后需恢复的,经批准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有关规定交纳保证金,优先由其自行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标准进行回填和修复,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可退回保证金。 (二十四)进一步推动开放公共资源。在符合安全规定的前提下,属于公共机构或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资源,应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开放,禁止资源垄断、签署排他性协议。 (二十五)建立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服务行业自律组织。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协调指导区内龙头企业牵头成立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行业联盟,规范企业市场行为。坚决抵制在广西区内无桩平台通过资本运作、以低价促销及恶性竞争方式拉拢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严重扰乱广西充电市场秩序的行为。 三、优化提升“八桂充”平台综合服务功能 (二十六)增加充电基础设施检测服务功能。增加具有充电基础设施检测业务线上申请、材料上传、业务受理、进度调节、信息综合查询等功能的模块,方便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和检测机构高效对接,实现检测业务过程有效监控。 (二十七)增加财政补贴在线申请审核功能。增加财政补贴线上申请、材料上传、数据获取、进度调节和信息综合查询等功能,简化财政补贴申请手续,实现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网上提交补贴申请。分配各市县相关审核部门“八桂充”平台账号,实现补贴申请材料线上审核。 (二十八)增加新能源汽车运营里程归集功能。推动实现实时采集公共汽车、出租车、网约车、城市物流配送车辆、邮政快递车辆等公共服务领域的新能源汽车运营里程数据,为制定相关规划和支持政策提供数据参考。 (二十九)优化支付和统一开票功能。升级“八桂充”平台支付功能,进一步升级充电结算、统一开票服务功能,为已接入“八桂充”的充电运营服务平台提供实时、便捷、免费的结算支付和统一开票服务,为公务用车、集团用户用车和广大驾驶人用车的充电开票提供便利。 四、加强停车位施划及管理 (三十)完善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施划标准。各市、县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相关部门要因地制宜,以小型泊位、中大型泊位、停车带等形式新施划一批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在新能源快递物流车辆集中停泊区域,划定新能源快递物流车辆专用临时泊位,供新能源快递物流车辆停放、装卸、派件。 (三十一)加强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管理。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在事权范围内,出台本地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规范管理措施。推广河池市宜州区经验,由交警、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联动联合执法,加强对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管理。 (三十二)实施新能源汽车停车收费优惠。新能源汽车(含外地牌照)在政府投资或利用国有资源建设的停车场(点)、市政道路两旁设立的停车位停放的,减半收取停车费;在政府投资或利用国有资源建设的停车场(点)充电时,免交停车费,但占用充电车位不充电的应按相关规定缴纳停车费。在停车场(点)公示停车、充电管理事项及收费标准。鼓励商圈、社区等收费停车场以及市政道路临时停车位在一定时间段内允许末端配送新能源快递物流车辆免费停放。 五、完善配套政策 (三十三)优化综合财政补贴措施。自2021年起,自治区财政统筹安排资金用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补贴范围包括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换电站建设和运营、新购置广西本地生产新能源物流车充电、共享车运营、“八桂充”平台运维、动力蓄电池循环利用等。完善财政补贴资金预拨机制,每年预拨应补贴额的50%给企业,待年底审核后进行清算。具体方案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商自治区财政厅研究提出,按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三十四)创新金融支持政策。金融监管部门要按照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要求,引导金融机构围绕“固碳”、“减碳”、“零碳”大力发展绿色金融,探索推广碳金融创新产品,支持包括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在内的碳减排行动实施。 (三十五)优化节能降碳考核机制。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纳入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节能考核范围,增加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考核的指标。在全区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分类考核中,增加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 (三十六)组织创建一批示范点。根据各市、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基础、发展潜力、工作积极性等,分不同层级、不同类别,组织创建一批推广应用示范点,创建成效显著的,每年在新能源项目安排配置中给予倾斜支持。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广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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