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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矿业投资法律政策简析及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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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2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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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印度尼西亚共和国(以下简称“印尼”)位于亚洲东南部,矿产资源极为丰富,是国际上煤炭及镍、铁、锡、金等金属矿产品市场供应的重要来源国。近年来,矿业一直是外商投资印尼的热点行业,中国企业相继布局印尼镍铁产业和煤电行业。为帮助中国企业了解印尼矿业投资法律政策,积极预防矿业投资法律风险,我们梳理了该国外商投资和矿业开发监管的法律政策,为中国企业投资提供参考。由于篇幅较长,现分上、下两篇刊出。

一、印尼基本国情

印尼位于亚洲东南部,是世界上最大的群岛国家,国土面积191.4万平方公里,海洋面积316.6万平方公里,与巴布亚新几内亚、东帝汶、马来西亚接壤,与泰国、新加坡、菲律宾、澳大利亚等国隔海相望。

印尼矿产资源非常丰富,分布地域广泛,主要矿产品包括锡、铝、镍、铁、铜、锡、金、银、煤等。印尼的镍储量和产量位居世界第一,锡储量和产量居世界第二,铝土矿的储量和产量在世界排名第六,还是世界上最大的煤炭生产国和出口国之一。印尼主要国有矿业公司为安塔公司(Antam)和国有锡业集团公司(PT Timah Tbk)。

印尼分31个省、2个特别行政区和1个首都地区,有396个县、93个市。首都雅加达(Jakarta)是全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印尼是多民族国家,有300多个民族和200多种民族语言,官方语言为印尼语,官方货币为印尼盾。

印尼实行总统制,总统既是国家元首,也是政府首脑,同时掌管三军。总统由全民直选产生,任期5年,可连任一次。现任总统为佐科·维多多,本届内阁于2019年10月组建,任期至2024年。人民协商会议为印尼最高权力机关,由人民代表会议(国会)和地方代表理事会组成。

印尼与我国于1985年建交,自建交以来,两国关系发展顺利,经贸合作不断深化,并于2018年建立战略伙伴关系。中国是印尼第一大贸易伙伴、第一大出口目的国和最大的工程承包方,印尼是中国在东盟的第二大投资目的地。双方在“一带一路”倡议下的合作不断深入,充分利用印尼的矿产资源对推进我国全球矿业市场布局具有重要意义。

二、关于外商投资监管的法律制度

近年来,印尼一直在积极吸引外商投资,政府采取了一系列举措,如简化投资程序、降低税率、提供投资保障等,以创造更加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的外资涌入。

目前,在印尼针对外商投资进行监管的法律主要包括《投资法》(2007年第25号法律,经2022年第2号政府条例修订的《创造就业综合法》修订)以及包括《关于投资业务领域的条例》(2021年2月2日第10号总统令,经2021年5月25日第49号总统令修订,以下简称《投资条例》)在内的一系列配套实施条例。

投资协调委员会是印尼主管外商投资的部门,负责投资政策的实施和投资项目的审批。

1. 投资形式

根据《投资法》的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外国投资必须通过在印尼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在印尼新设公司或者收购现有公司的股权实施投资。
需要注意的是,《投资条例》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金额设置了最低门槛,外国投资者只能在投资价值超过100亿印尼盾(不包括土地和建筑物价值)的大型企业中开展商业活动。

2. 投资领域

根据《投资法》的规定,除宣布禁止投资或只能由中央政府开展活动的业务领域外,国内外投资者可自由投资任何业务领域。禁止投资领域包括毒品、赌博、珊瑚、化学武器、工业化学品、酒精饮料等行业;只能由中央政府开展活动的业务领域包括服务性质的活动或在国防和安全领域内具有战略性质的活动。

另外,《投资条例》附件II列出了仅对合作社或本土中小微企业开放的106个业务领域,附件III列出了只能由国内投资者持股100%或者限制外资持股比例的37个业务领域。

除上述禁止投资领域、只能由中央政府开展投资的领域以及《投资条例》附件II和附件III列出的业务领域外,外国投资者可自由投资其他业务领域。

《投资条例》附件I列出了246个优先投资业务领域,其中包括矿石的加工和精炼。投资优先业务领域的投资者将享有财政激励和非财政激励。财政激励包括税收减免和进口关税豁免,非财政激励包括简化许可证照、提供配套基础设施、保障能源和原材料供应等。

3. 投资者保障

根据《投资法》的相关规定,印尼政府对任何国家按照法律规定在印尼开展投资活动的投资者给予平等待遇。

除法律规定外,政府不会将投资者享有所有权的资产进行国有化或征收。如果政府采取国有化或征收措施,政府应当提供补偿,补偿金额根据市场价格确定。双方就补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的,应当通过仲裁解决双方争议。

投资者有权将资本、利润、股息、投资清算收入、项目资产出售所得收益和其他收入以外币形式自由汇出。

4. 投资者义务

根据《投资法》的相关规定,投资者在印尼实施投资的过程中需要履行以下义务:
  • 优先雇佣印尼籍工人,并通过职业培训提高印尼籍工人的能力;

  • 向投资协调委员会提交投资活动报告;

  • 遵守所有法律规定并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 尊重投资经营活动所在地社区的文化传统;

  • 确保投资的资金来源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 保持环境的可持续性,如投资不可再生自然资源领域,投资者必须分阶段拨款用于符合环境标准的场地恢复。

5. 投资争端解决

根据《投资法》的规定,政府与投资者在投资领域发生争议时,双方必须首先协商一致解决,未能达成一致的,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仲裁或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或者诉诸法院解决。如果政府与外国投资者在投资领域发生争议,经双方同意,可通过国际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
中国政府和印尼政府于1994年11月18签署了《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该协定规定了两种类型的投资争端解决方式:对于所有投资争议均可在协商无效后,提交接受投资的缔约方的有管辖权的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对于因征收补偿款额发生的争议,在协商无效后,双方可将争议提交专设仲裁庭解决,前提是双方尚未将此类争议提交诉讼解决。

6. 反垄断审查

根据印尼商业竞争监督委员会2023年出台的第3号条例《关于评估可能导致垄断行为和/或不公平商业竞争的股份和/或资产的合并、整合或收购的条例》的相关规定,如外国投资者拟收购印尼企业,在股权收购交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在交易完成交割后的30个工作日内通知印尼商业竞争监督委员会:
  • 交易参与方在交易日前一年的资产总值超过2.5万亿印尼盾,或者交易参与方在交易日前一年在印尼产生的营业额超过5万亿印尼盾。特殊情况下,如交易主体均从事银行业务,交易参与方在交易日前一年的资产总值需超过20万亿印尼盾;

  • 交易导致目标公司控制权变更;

  • 交易不属于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

  • 交易参与方在印尼直接或间接拥有资产和/或开展销售。

三、关于公司治理的法律制度

在印尼进行外商投资必须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设立法律实体。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股东权利、公司治理、解散清算等内容主要由《有限责任公司法》(2007年第40号法律,经2022年第2号政府条例修订的《创造就业综合法》修订)进行规范。

根据《有限责任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拥有至少两名股东,如公司成立后股东人数减少至不足2人,则公司现有股东应在股东人数减少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股权转让或发行新股的方式引入新股东,否则现有股东需要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印尼《投资法》明确禁止外国投资者与国内投资者之间的股权代持行为,股权代持协议将被认定无效。

《有限责任公司法》未规定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但是,根据投资协调委员会出台的《基于风险的商业许可服务和资本投资便利的指南和程序》(2021年第4号条例),外商投资公司的发行和实收资本不得低于100亿印尼盾(约合470万人民币)。根据《有限责任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立时的初始注册资本的实缴比例不得低于25%,后续增加的注册资本必须全额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可根据公司利益的需要随时召开。《有限责任公司法》针对不同的股东会决议事项设置了不同的法定出席人数和表决比例,例如,增资决议的法定出席人数和表决比例均为1/2、修改公司章程决议的法定出席人数和表决比例均为2/3、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决议事项的法定出席人数和表决比例均为3/4。

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任命,人数至少为1人。监事会负责监督公司和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监事会由1名以上成员组成。

四、关于矿产资源管理的主要法律制度

印尼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将矿产资源分为两大类:一是石油与天然气,二是矿产与煤炭。矿产是指石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矿产,包括金属、非金属和岩石。

印尼能源和矿产资源部(以下简称“能矿部”)是印尼的矿业主管部门。能矿部下设矿产煤炭总局负责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的管理。

印尼的矿产和煤炭管理制度由法律、政府条例、能矿部长条例以及矿产煤炭总局局长条例等组成,主要法律法规如下:

层级

规范名称

法律

  • 《矿产和煤炭矿业法》(2009年1月12日第4号法律,经2020年6月10日第3号法律修订)

政府

条例

  • 《关于矿区的政府条例》(2023年5月5日第25号政府条例)

  • 《关于开展矿产和煤炭开采业务的政府条例》(2021年9月9日第96号政府条例)

  • 《关于复垦和闭坑的政府条例》(2010年12月20日第78号政府条例)

  • 《关于矿产和煤炭业务管理的开发和监督的政府条例》(2010年7月5日第55号政府条例)

  • 《关于非税国家收入的类型和费率的政府条例》(2022年8月15日第26号政府条例)

能矿部长条例及决定

  • 《关于授予矿区、许可和报告矿产和煤炭开采业务活动的程序的能矿部长条例》(2020年第7号条例,经2021年第16号条例修订)

  • 《关于矿产和煤炭开采的能矿部长条例》(2018年第25号能矿部长条例,经2018年第50号能矿部长条例、2019年第11号能矿部长条例和2020年第17号能矿部条例修订)

  • 《关于向投资协调委员会负责人授权在实施一站式综合服务的框架内授予矿产和煤炭开采部门许可证的能矿部长条例》(2020年12月28日第19号能矿部长条例)

  • 《关于满足国内煤炭市场需求的决定》(2022年11月21日第267.K/MB.01/MEM.B/2022号能矿部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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