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任何生产型或服务型的企业,从开业的第一年起,连续三年免征所得税。如果对国家有贡献,根据投资项目的效益,还可继续适当地减免税收。
2.企业将所得利润在一年内进行再投资,对其所得的经营利润,给予减免税收;为加强所得税的管理,委员会可按原值比例,从利润中扣除机械、设备、建筑场地及企业设施折旧费后进行征收。
3.凡是商品生产企业,其产品远销国外所得利润的50%减征所得税;投资者有义务向国家支付来自国外受聘于企业的外国人的所得税,此项税收可从应征税收中扣除;外国人的收入按照国内公民支付所得税的税率征收;如属国内确需的有关科研项目和开发性项目的费用支出,允许从应征的税收中扣除;每个企业在享受上述第一款减免所得税后,连续两年内确实出现亏损,从亏损的当年起,连续三年予以接转和抵消;企业在开办期间,确因需要而进口的机器、设备、仪器、机器零部件、备件和用于业务的材料,可减免关税或其他国内税或两种税收同时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