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央行如今发出新的规定,银行业必须公布其基本放款利率,包括企业信贷、零售信贷和消费信贷(房屋贷款和非房屋贷款),如果违反这项规定,有关的银行将罚款最高为5亿盾,而且其负责人可能被列入“黑名单”,永远不能再成为银行业主。
印尼央行副总裁穆里亚曼(Muliaman D. Hadad)周一在雅加达央行大厦召开的记者会上表示,这项规定发出的日期为 2011年2月28日,但在3月31日开始生效,主要的目的是让银行业有一个适应的阶段。他说:“为让银行方便适应这项条例,我们在第一期先让44家资本在10万亿盾或以上的银行应符合此规定,其它的银行可在第二期跟上。”
第一期阶段,印尼央行仅限44家大银行必须公布上述三种信贷的基本放款利率;第二期则全部的银行必须公布所有的信贷利率,包括信用卡贷款和无抵押贷款等。
可惜的是穆里亚曼并未说明第二期阶段将从什么时候开始,他只是说:“每一间银行办事处的布告榜上都要刊登基本放款利率,并要在本银行网站首页和报章上,把基本放款利率与财政报告一齐刊载。”
对逾时不遵守如上所述的银行,金融权威有权以有关银行业财政透明化的印尼央行条例第4条第38款关于蒙骗或虚报资料的规定给予制裁,其中最低罚款为1亿盾,最高罚款是5亿盾;此外,行政制裁方面其中是降低贷款评级或列入不健康银行,把负责人或负责员工、大股东列入银行业黑名单。
第一期受上述限定的银行有44家,这些银行的资本金皆为10万亿盾或以上,除印尼十大银行之外,还有34家资本雄厚的商业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