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条 矿产开采、加工所在地居民的权利
矿产开采、加工所在地居民的权利主要受以下政策的保护:
1.根据矿产开采和加工活动的收入来源,国家每年划拨一定财政资金用于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于不得不迁移的居民,则为其创造稳定的生产和生活条件。
2.获准从事矿产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在进行矿产开采、加工过程中,有责任依照已获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当地进行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恢复当地环境和土地;优先雇佣当地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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