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南省泌阳县马谷田镇,一起由矿业权(下称矿权)引发的官司,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路打到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从2009年到现在,至今未决。
涉事的各家公司,各说各理,相持不下,案件曾引起部分河南省人大代表的关注过问、媒体的连续报道,以及中国知名法律专家的讨论。
这样一起久拖不决、严重超过审限的案件,到底其中的原由始末如何,记者近日到当地进行了采访调查。
纠纷源起
事情最早是发生在2005年,正是那年这个事件的涉事各公司有了正式的接触,并签订了后来几年里争论不休的协议。
2004年,河南通润科贸有限公司(下称通润公司)与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地质调查三队(下称地调三队)签订了《月儿湾金矿转让协议》,并取得了省国土资源厅同意转让的批准文件,之后,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为通润公司办理了泌阳月儿湾金矿探矿许可证,次年又将金矿探矿许可证变更为铁矿探矿许可证,随后通润公司又取得了采矿许可证。
但早在此前,当地的泌阳县广元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元公司)一直就在该区域里的歪头山开采铁矿。据原泌阳县矿产资源管理局局长岳清河向记者回忆,在广元公司进驻这个矿区开采时,地调三队的探矿权转让还没有完成,开采应属于无证开采,实际上是违法的。岳清河说当时像这样无证开采的现象比较多,不是一家两家,矿管局也没有采取有力的措施予以制止。
到2008年,通润公司拿到月儿湾采矿许可证后,开始要求广元公司停止开采,但未果。据记者了解,广元公司最早是时任泌阳县公安局局长王瑞博的妻子开办的,后来转到其妻弟名下。
据通润公司的代理律师吕林坡介绍,通润公司月儿湾铁矿负责人常安亭、付桂珍都曾对他说,考虑到广元公司的人际关系背景,当时县政府专门开了协调会,会上给两家公司协调,没证的要给有证的交管理费,有证的还让没证的继续在原来的范围内开采。
这就是2005年12月通润公司与广元公司、泌阳县融兴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兴公司)协议的由来。
协议约定,通润公司对依法取得的探矿区域内的个别地块同广元公司进行联合勘查,共同开发,通润公司作为探矿权人,将歪头山地段交由广元公司进行勘查、开发,期限为一年(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一年后就双方合作续签协议。
协议还约定,通润公司负责整个勘查地区内探矿、采矿手续办理,广元公司负责林地占用、安全生产及其他手续办理。同时,广元公司一次性向通润公司缴纳勘查开发权宜金150万元,管理费30万元。
随后广元公司给通润公司支付了150万元的款项。
2006年1月,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向通润公司颁发了月儿湾—桐柏县金矿探矿权证;2007年1月,又颁发了铁矿探矿权证;至2008年7月,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向通润公司颁发了月儿湾—桐柏县铁矿采矿权证。
2008年12月,协议签订后的第三年,几方纠纷达到高潮。通润泌阳县分公司向泌阳县政府举报,声称广元公司和融兴公司非法开采,泌阳县相关部门对后两家公司采取了停电措施。
各方说法
被责令停产的广元公司和融兴公司很快便将通润公司起诉至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两家公司声称,此前签订的那份协议,实际上约定了与通润公司合作申办采矿许可证,之前向通润公司交付的勘查开发权宜金就是两家公司为办证的出资,但只以通润公司的名义申办。
两家公司还称,通润公司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非法把三家公司共同拥有的采矿权转让给通润泌阳分公司,该分公司阻挠广元公司和融兴公司开采,使两公司生产经营瘫痪。
两公司请求法院确认三家公司共同享有采矿经营权,并要求通润公司赔偿他们停产造成的损失。
倍感冤屈的通润公司随后也向广元公司和融兴公司提出反诉。
通润公司称,2005年签订的协议只是同意将约定的地块承包给两家公司,期限为一年。但广元公司一直拖欠着30万元的管理费未付,融兴公司未缴纳任何费用。一年合同到期后,通润公司没有再和广元公司、融兴公司续签合同。合同期满,通润公司要求两家公司补交欠款并撤离矿场,但两家公司一直置之不理,强行开矿至被泌阳县相关部门责令停产。
通润公司反诉请求法院确认2005年签订的协议无效,并赔偿两家公司在其矿场内非法采矿给他们造成的经济损失。
记者近日到矿区采访时看到,广元公司开矿的地方距离通润公司目前开矿的场地非常近,直线距离大约只有几十米。
据目前在矿山负责的王照林向记者介绍,自广元公司责令停产之后,经常有一些社会上的小青年到通润公司的矿场周边堵路、打架,最恐怖的一次是艾滋病患者拿着注射器过来见人就扎,后报警才解决。
王照林说,这几年来这些滋扰行为一直持续,隔一段闹一闹,他们的开采工作进展得也并不顺利。
6月17日上午9时,记者看到,通润公司车辆进出的大路中间被挖个大坑,广元公司的钩机横在路上,把路都堵死了。直到下午17时30分记者离开时,广元公司的钩机还堵在路上。
一审判决
2005年签订的那份协议是否有效,成了一审时争论的焦点问题。
通润公司引用《矿产资源法》第六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等相关规定,声称协议无效,因为上述法律均对矿业权的承包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国家严格禁止将矿业权承包给他人勘查开采,一旦违反该规定,直接引起矿业权承包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后来担任分管矿山的泌阳县国土局副局长的岳清河也持这一观点。
他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通润跟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如果订立合同,涉及矿权问题的话,应该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因为涉及矿权或变相转让矿权,这样的合同是无效的。有探矿权取得采矿权,属排他性。
驻马店市国土局矿管科赵向阳也对记者说,根据他们掌握的情况,在国土部门备案的就是通润公司,没有其他公司。“通润科贸公司有合法手续—采矿权,我们就认这一点,其他我们不管。”
一审法院对上述争议作出不同的评判。
法官认为,虽然法律有禁止转让采矿权的规定,但在此案中的公司签订协议时是2005年底,而通润公司获批采矿权的时间是2008年,即签订合同时通润公司并没有取得采矿权,因此并不存在采矿权转让的问题。
也正是由于签订协议时通润公司未取得探矿、采矿许可证,因此合同订立当时实际上是一个效力待定的合同,应当从2008年7月21日获批采矿许可证后才生效。
此外,法院将协议中约定的“勘查开发权宜金”定性为广元公司、融兴公司支付办理探矿、采矿的出资,并进一步认定他们签订协议的主要目的就是共同出资办证。探矿、采矿证的办理是一次性的,广元公司、融兴公司也已一次性支付了办证的出资。
因此,法院一审认定,广元公司、融兴公司作为探矿、采矿出资人,依法与通润公司共同对月儿湾铁矿享有采矿经营权。通润公司只是出资人指定的矿业权申请人,是采矿权证的所有人,并不单独享有采矿权。广元公司和融兴公司享有采矿经营权的期限等同于采矿证规定的期限,不存在合同续签的问题。
一审法院还一并判决通润公司承担两公司停产的经济损失,但驳回了通润公司的反诉请求。
这纸广元公司和融兴公司大获全胜的判决下达于2009年6月26日。
不同意见
通润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很快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09年12月,在北京,深感不公的通润公司向几位国内知名的法律专家咨询,想听一听有关专家对本案和一审判决有何看法。中国政法大学民法学教授江平、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学教授应松年、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教授王轶、中国人民大学行政法学教授胡锦光、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教授李显冬,对该案进行了研讨。
经过研讨,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因为通润公司2005年与广元公司、融兴公司签订的协议,内容违反了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将采矿权转给他人必须经依法批准才能合法有效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协议不能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38条明确规定:“采矿权人不得将采矿权以承包等方式转给他人开采经营。”
退一步而言,即使协议有效,也因约定的履行期限已到期而终止。因协议只约定了一年的经营期限,一年到期之后若不续签,通润与广元、融兴的合同关系自然解除。
与会专家还认为,广元公司、融兴公司向通润公司交纳的权益金、管理费,完全不能证明其与通润公司之间存在合伙开发关系。根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44条第2款:“不设立合作、合资法人勘查或开采矿产资源的,在签订合作或合资合同后,应当将相应的合同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记者在当地经过多方调查,也未发现双方在任何部门的备案合同。
与会专家最终进一步认定,不论是依据2005年签订的协议,还是依据有关行政法规,广元公司和融兴公司都不能拥有通润公司合法取得的矿业权。通润公司依法完全独立享有该案所涉及的矿产探矿权、采矿权。
听到各位法律界专家的论证意见后,通润公司吃了颗定心丸,于是一心一意等待河南省高级法院的二审判决结果,却不知道这一等,竟然等了四年。
如今已进入上诉的第五个年头,距离法律规定的审限期过去数倍不止的时间,各方当事人仍然没有等到一个确切的结论。
久拖不决
通润公司的代理律师吕林坡告诉记者,从上诉至今,河南省高院总共开了两次庭,主持调解十几次了。但一直调解不成,法院也迟迟没有下判。
根据民诉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审理民事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吕林坡律师很无奈地对记者说:“二审从2009年10月份立案,快四年了,这是第五个年头上了。三个月早就超了,这案件已经不是论月计算,是论年计算了。”
案件的久拖不决引起了部分河南省人大代表的关注。
2010年,河南省人大代表张杨六、曹广华了解到此案,并向河南省高级法院提出意见和建议,认为该案二审拖延得太久,发回重审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权利,要求尽快按照法律规定作出判决,并要求依法依纪追究徇私枉法者的责任。
2011年,杨万里等六位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再次致信河南省高院,除对一审判决表示支持以外,还敦促法院尽快结案。
此案后经网络报道之后,引起关注。
河南省高院很快就此案作出声明,声称媒体此前报道说“简单上诉案件,被拖一年无果”说法不实。法院解释说,各方当事人于2009年12月10日、2010年3月10日、7月31日、11月1日分四次申请法院给予和解期限至2010年12月31日,法院予以准许。因该案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且各方自愿和解,故审理期限较长,但卷宗显示承办人无任何拖延办案的主客观行为。
声明中还称,案件超期审理之说不实,正是因为省人大常委、代表关注,法院高度重视,需要审判委员会讨论才未能结案。该案已于2011年1月17日提请审判委员会研究(至今在排队等候讨论)。
6月18日,记者来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采访,宣传处一位乔姓工作人员一开始声称要单位介绍信和采访提纲,没有介绍信不接受采访。当记者问及这个规定的出处时,她说是中宣部和省高院的规定,但她拒绝记者想看看这一规定的要求。
调解不成,久拖不判,案件悬而未决的状态令各方都不满意。广元公司方面一直质疑二审法官在此案中“天平失衡”,而通润公司方面又质疑法院在此案件上受到对方公司从中找关系的压力。
期盼结果
这场持久的官司打到今天,仍然没有一个确定的结果。广元公司一直处于停产状态,而通润公司的采矿生产也受到不少负面影响。
对于通润公司而言,经济损失可能已不是他们面临的最大问题,在二审法院未有决断之前,通润公司费力申办下来的采矿证一直处于被查封状态,就连想要上市买卖,也无法过户。
尽管争得焦头烂额,也一度影响到当事各方公司的生产经营,但似乎谁也不打算退让,但大家都不知道,这个事情什么时候才能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