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资矿产活动的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
(一)根据越南《矿产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外国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越南政府欢迎和鼓励外国组织和个人投资越南矿产开采业(含矿产资源考察、勘探、开采、加工生产经营活动)并保护其合法权益。规定外国组织和个人投资越南采矿业须按照越南《外国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矿产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规定办理投资项目申请报批手续并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颁发相关“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活动,并按有关规定享受越南对外资企业提供的相关优惠政策。
(二)相关“许可证”的审批权限及受理和审批部门:
1、矿业公司“投资许可证”(营业执照):
根据投资项目的种类和投资额的大小由省(市)计划投资厅或国家计划投资部受理并报省(市)人民委员会或中央政府总理审批;
2、“矿产考察许可证”,由国家资源环境部(国家地质矿产局受理)审批;
3、项目“矿产勘探许可证”,由国家资源环境部(国家地质矿产局受理)审批;
4、项目“矿产开采许可证”,由国家资源环境部(国家地质矿产局受理)审批;
6、项目“矿产加工许可证”,由国家资源环境部(国家地质矿产局受理)审批;
7、项目“再生矿产回收利用许可证”,由省(中央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资源环境厅受理)审批。
申请上述矿产项目“许可证”需提交的文件材料包括:项目申请书,考察(勘探)方案,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勘探结果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环保标准报告,经过公证的外商营业执照或在越外资企业投资许可证副本等。
从事矿产开采活动项目的受理和审批时间:受理机关自接收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60天内(不含征求有关地方和部门意见的时间)完成审查报批手续。
二、中资企业在开展矿产资源投资合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越南矿藏比较丰富,大部分矿藏资源至今尚待开发。我在矿产开采冶炼加工方面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雄厚的技术力量,中越双方在该领域有着广阔的合作空间。近两年来,随着国家贯彻实施“走出去”战略,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精神,国内许多公司纷纷到越南考察,在矿产资源开发领域寻求投资合作机会并取得一些初步效果,但投资规模很小。截至目前,获批准的中国在越投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有10家,每个项目的投资规模在30万-300万美元不等,大多以合作经营方式投资。
越南《外资法实施细则》规定,矿产勘探、开发和深加工属鼓励投资领域。石油和稀有矿产开采、加工属有条件限制投资领域。尽管有法律规定,但在实践中,普遍反映合作难度大:1、越政府主管部门或企业在矿产资源开发方面,引进外资的思想不够解放,心存疑虑。2、谈判难度大。已发现和探明的矿产资源各有其主,国家已交国有专业公司或地方政府管理,外资要开采只能以合资或合作经营方式进行,越方要把矿区开采权作价入股,且要价很高。3、投资项目审批权限不透明。按规定,除服务业和部分特殊行业投资项目由中央政府审批外,国家级工业园区和出口加工区可审批4000万美元以下项目,河内市和胡志明市可审批1000万美元以下项目,其他省市可审批500万美元以下项目。但在设立矿业公司“投资许可证”审批方面,各地做法不同,同样规模的投资项目,有的由地方政府审批,有的由中央政府审批,具体哪些项目由省里批,哪些项目由中央部委批, 哪些项目由总理批,谁也说不清楚。4、外资企业申请 “矿产开采许可证”难。越南政府明文规定“矿产开采许可证”由资源环境部门审批,设立采矿公司由计划投资部门审批。有的中资企业经越计划投资部门审批同意先设立了矿产公司,结果申请不到矿山开采权或矿源得不到保障而无法正常生产或处于停产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