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关计征制度
(一)估计制度
缅现代估计制度基本原则是货物的真正价格是以货物进口时间地点的价格作为正常价或进口价,前提是货物销售在公开市场的具有独立资格的买卖人之间进行。根据《海洋海关法案》,缅甸基本上进口采用C.I.F估价制,出口采用F.O.B.估价制。
(二)关税方面:
缅海关进口最高关税率为40%,最低为零税率。农业、医药品以及机械和零配件的进口税率税率一般从0.5% 至3%不等。出口关税一般不收税,收税商品仅分五挡,即大米和面粉出口每吨征收100缅元关税,竹制品出口征收10%从量税,米糠、毛皮类,油饼粕类,非大米及大米制品的豆类和粮食类出口征收5%的从量税。
由于缅甸官价美元兑缅元的价格与市场价美元兑缅元的价格相差四十多倍,1996年后缅政府废弃以前按官价1美元兑换6缅元的计征方法,采用中间价,即按1美元=100缅元计征。
1、进口商品须交纳的税包括:
(1)进口税 (2)商业税 (3)许可证费
2、关税及其他税的支付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
(1)现金或支票
不超过5,000缅元的现金可以在海关局支付。金额超过5,000缅元的则采用能从缅甸经济银行和私人银行取得的支票支付。
以下情况下超过5,000缅元的海关税或其他税可以例外用现金支付:
A·在港口结关
B·在邮局结关
C·海员和乘客行李
D·拍卖保证储蓄金
(2)从活期活期存款帐户中支取
进出口商和合资企业可以在海关局开立活期帐户。他们的进出口关税及其他税可以从这些帐户中扣除。
二、海关通关程序
(一)进口方面
根据现行法令法规,所有进口货物必须向海关局报关以便通关。报关时,填写进口申报表格(CUSDEC-1)进行报关,并随附以下文件:
1、进口许可证
2、发票
3、提单或空运托运单
4、装箱单
5、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进口所要求的许可证
海关根据海关税率表缴纳进口税。缅甸进口税以C.I.F.计价。进口商品不仅要交纳进口税还要交纳商业税,商业税根据商品的到岸成本计征,到岸成本为商品可估量价值及进口税之和。这些税在商品入关地点通关时征收。
(二)出口方面
商品出口装运时,须向海关局进行申报,填写出口申报表(CUSDEC-2),并随附以下文件: 1、出口许可证
2、发票
3、装箱单
4、销售合同
5、装运通知
6、信用证或普通汇款免税单
7、有关私人电汇汇入号码及有关政府电汇汇入号码付款通知
8、商品样本
9、林产品装船通行证
10、鲜活动物出口健康证书
11、野生动物出口林业许可
12、其他各政府机构要求的证书及许可
海关根据税率表对出口商品缴纳关税,出口税以F.O.B.价为税基。
(三)转口贸易海关申报格式
所有进口的非本地用的出口贸易商品,即出口贸易商品装运时必须填写规定的表格,即CUSDEC-3,并附上以下文件:
1、提单或空运托运单或路运托运单
2、由贸易部颁发的转口贸易许可证
3、商业发票
4、买卖双方签定的销售合同或出口商与授权代理签定的合同
5、与法规严格一致的保证合约,如不能出口,则根据现行法律予以处置。
转口贸易税以进口货物的C .I.F.价为计征基础,征收2.5%的从价税。
(四)特殊货物的通关
以下一些通过海运和空运的特殊进口货物将予以快速通关
1、易腐物品
2、政府和企业急需物品
3、鲜活动物,人类遗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