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印度尼西亚投资程序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投资协调委员会
目 录
第一章投资的批准步骤
第一节 向印尼共和国海外代表机构、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D)提出申请和得到批准程序
第二节 向保税区提出申请和得到批准程序
第三节 向经济发展特区(KAPET)提出申请和得到批准程序
第二章 许可证经营程序的批准步骤
第一节 关于申请批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步骤
第二节 关于申请纳税人注册号和应纳税企业家确认号的 批准步骤
第三节 海关的批准步骤
第四节 限制进口许可证的批准步骤
第五节 外国人工作准字的批准步骤
第六节 申请签证的批准步骤
第七节 公司所在地的批准步骤
第八节 工程施工准字的批准步骤
第九节 土地所有权的批准步骤
第十节 损害法准字的批准步骤
第十一节 永久经营许可证的批准步骤
第三章 投资计划变动的批准程序
第一节 投资计划扩大的批准程序
第二节 投资计划更改的批准程序
第四章 其他事宜
第一节 外国投资公司身份变更为国内投资公司身份的批准程序
第二节 外国投资公司、外国人和外国公司购买国内投资公司、非外国与国内投资公司股权的批准程序
第三节 合并的批准程序
第四节 设立地区代表处的批准程序
第五节 非石油和天然气领域的其他采矿业务的批准程序
< 说明:本《程序》译自英文版本,仅供参考!>
附件
第一章 投资的批准步骤
在印度尼西亚可以成立100%的外国直接投资(PMA)的独资企业,也可以成立外国与印尼的合资企业,这两种企业都应当是印尼的有限责任公司(PT)并在印尼注册。
投资者在印尼投资前,首先应查阅《非鼓励投资目录》(DNI),该目录包含了所有对国内和国外投资者均禁止经营的业务范围,以及仅对国外投资者禁止经营的业务范围。该目录还包含了一些业务范围,其经营者必须满足规定的条件方可准许,例如与国营或地方企业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与小企业者进行合作,以及在某些地点营业等。关于在印尼进行资金投资,投资者必须专门查阅《资金投资技术指南》(PTPPM),该《指南》中的一些章节列明了允许投资的具体经营范围,资金投资的申请和运作行为,必须按有关规定操作。
外国投资可以在印尼雅加达由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批准,也可以在各省由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D)批准,或者可以由投资协调委员驻某些外国的代表处批准。因此,投资者可以方便地选择上述任何一个机构(详见附件一)递交其投资申请。但是,外资欲在保税区内投资项目,投资者必须经过各保税区管理机构向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递交其投资申请。
在外国投资申请文件递交给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D)、或印尼政府海外代表机构后,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如某些行业政策以及金融政策对申请文件进行评估。若评估中需要进一步澄清有关事项,将专门发信给投资申请者,要求提供有关的数据和信息。
若投资申请得到批准,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主席、印尼政府海外代表机构首席代表、或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D)主席颁布投资批准证书。
从收到申请到颁布投资批准证书全过程,最多只需十个工作日。
在颁布投资批准证书后,外国投资公司即可按照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条款,以章程公证的形式,依法成立。
第一节 向印尼共和国海外代表机构、投资协调委员会 (BKPM)、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D)提出申请和得到批准程序
在全世界,印尼共和国海外代表机构,包括大使馆、总领馆和领事馆共有156个。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是一个非政府服务机构,该委员会设主席一人,直接对印尼共和国总统负责。投资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位于印尼共和国首都雅加达,具体地点为:Jalan Gatot Subroto No. 44, Jakarta Selatan, Indonesia 12910。
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D)位于每个省的省会,也设主席一人,是省长的下属并直接对省长负责。
为得到一项新投资申请的批准,外国投资者必须填写一式两份的专门表格一(PMA)(详见附件二),并向印尼共和国大使馆、总领馆和领事馆,或向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及拟投资地点相对应的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D)递交填写完整的表格。
为了确保投资申请提供审批所需的完整信息和全部文件,下列文件应当作为附件随申请一起递交:
A.由外国投资方提供的:
1. 英文或印尼文的公司章程;或
2. 外国人有效护照的复印件
B.由外国投资公司(PMA)提供的:
1.公司章程及全部修改条款;
2.纳税注册登记号(NPWP)
C.由印尼投资方提供的:
1.公司章程及全部修改条款,或个人身份证。
2.纳税注册登记号(NPWP)
D.1.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加工业原材料规格;
2.服务业经营活动的描述。
E.若一个或多个投资方由其他方代表,签署申请书的律师委任书
F. 按照《资金投资技术指南》有关规定,涉及到其他部委的政策法规,须提供满足条件的依据。
G. 伙伴合作经营业务所需:
1. 根据小型企业指导文件的有关规定,在小型企业与大、中型企业签订的协议中,应当确定合作各方的名字、地址,以及合作形式、权利和义务。
2. 由相关小型企业出具一份声明,表明本合作项目符合1995年第9号法律“小型企业准则”的有关规定。若不能提供上述所有文件,投资申请的批准将会顺延。
第二节 向保税区提出申请和得到批准程序
为了申请在保税区的新投资项目,外国投资申请人必须填写一式两份的专门表格一(PMA)(详见附件二),通过项目所在地的保税区管理机构向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递交。
随申请表格一起递交文件与第一节要求相同。
要实施保税区内的投资项目,投资者无须再申请任何更多的项目施工许可证,例如项目所在地准字、建筑物施工准字、损害法准字、土地准字等。
第三节 向经济发展特区(KAPET)提出申请和得到批准程序
无论是国内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申请在经济发展特区(KAPET)进行投资时,都要向经济发展特区(KAPET)管理委员会递交申请。经济发展特区(KAPET)管理委员会将对新的外国投资申请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报告给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主席。
经济发展特区(KAPET)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所有经济发展特区(KAPET)内的新的外国投资申请、扩大和更改外国投资申请进行评估。
经济发展特区(KAPET)管理委员会负责将申请的评估结果报告给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主席,由主席颁布申请批准证书,并通过经济发展特区(KAPET)管理委员会正式通知申请人。
经济发展特区(KAPET)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投资实施准字申请进行评估,并负责批准申请。
第二章 许可证经营程序的批准步骤
为实施已批准的投资项目,根据投资者的要求,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或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D)将代表各有关政府部门颁发下列准字或许可证:海关批准书、有限制的进口许可证(APIT)、外国人使用计划批准书(RPTKA)、永久经营许可证(IUT)。特别是由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颁发外籍人士工作准字。
除上述准字或许可证外,地方政府将负责颁发地区性准字,如:项目所在地准字、建筑物施工准字、损害法准字、土地准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