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进行宗教、研究、社会、教育领域活动的申请人必须附上有关机构或技术部门的正本和副本推荐信。
5) 由外国投资公司(PMA)或国内投资公司(PMDN)雇用的申请人、作为海外技术援助专家的外国申请人必须附上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部、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的推荐信和使用外国人的人力资源计划(RPTKA)批准书。
6) 入境费(签证费):
限期居留签证:每人40美元
限期居留准字:每人125,000印尼盾
第七节 公司所在地的批准步骤
众所周知,公司所在地许可证是投资公司取得土地的重要条件之一。其目的是为了控制和管理投资公司获取土地的行为,因为土地的管理必须考虑大多数民众的利益,土地的使用必须符合现行的土地规划和土地自身的自然潜力。
公司所在地许可证上标明的土地是在一块地图上以具体面积表示的,在计划投资时得到批准,并按此执行。然而,与批准土地相连的整个区域土地的地貌和综合利用必须加以规划。如果在投资协议中所需土地面积不够大,公司所在地许可证可以批给较小的土地面积,或者批给其他合适的地点。
公司所在地许可证持有者可以根据现行有关法规,与许可证上批给土地的其他持有者讨论土地所有权的转移事宜,例如其他土地所有权者希望放弃其拥有的土地,而许可证持有者希望通过买卖或补偿来获得土地的所有权,公司所在地许可证持有者可以通过上述做法来获得批给土地的所有权。
在所批土地的所有权尚未被放弃前,公司所在地许可证持有者将没有任何所批土地的处置权。
公司所在地许可证并不意味有该土地的处置权,只有其他该土地的所有者转让了其所有权,或国家批给了所有权后,公司所在地许可证持有者才有该土地的处置权。
外国投资公司(PMA)要申请土地准字,必须向县或市政府土地事务局(BPN)提出申请并附下列文件:
1、 投资批准书复印件一份
2、 纳税注册登记号(NPWP)复印件一份
3、 所需土地的规划图
4、 有关项目建议书
5、 外国投资公司(PMA)的公司章程复印件一份县或市政府土地事务局(BPN)将与有关政府官员举行统筹会议,并考虑与大多数人协商后的意见,评估申请。
在评估通过之后,县、市长(雅加达特区市长)将对投资者签发土地准字,其副本签发给各有关部门。
外国投资公司(PMA)将依据土地准字,开始其购置土地的计划。
第八节 工程施工准字的批准步骤
已获得土地准字并已购得土地的外国投资公司(PMA)可以向县、市公共劳工联合会主席申请工程准字并附下列文件:
1、 土地准字复印件一份
2、 申请签字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 外国投资公司(PMA)的公司章程复印件一份
4、 土地所有权证书或证明复印件一份
5、 土地和建筑税支付凭证复印件一份
在未取得工程施工准字(IBM)之前,工业性建筑施工即可开工。
根据审计后的评估报告,县、市公共劳工联合会主席将签发工程施工准字(IBM),这一准字也可以作为建筑物使用准字。
第九节 土地所有权的批准步骤
外国投资公司(PMA)在获得土地之后,应当尽快向县或市政府土地事务局(BPN)局长申请地面建筑物所有权(HGB),向省政府土地事务局(BPN)局长申请土地耕作权(HGU),申请时应附下列文件:
1、 投资批准书复印件一份
2、 公司所在地准字复印件一份
3、 获得土地的法律文件如购买收据及其他文件的复印件一份
4、 外国投资公司(PMA)的公司章程复印件一份
使用土地达到或超过二百(200)公顷(译者注:1公顷=10,000平方米),将由国家土地事务局(BPN)局长签发土地耕作权(HGU)证书;使用土地少于二百(200)公顷,将由省政府土地事务局(BPN)局长签发同意使用土地证书。
县或市政府土地事务局(BPN)局长将签发地面建筑物所有权(HGB)证书。
第十节 损害法准字的批准步骤
外国投资公司(PMA)要获得损害法准字(UUG/HO),应向县或市政府行政秘书提出申请,并附下列文件:
1、 公司所在地准字复印件一份
2、 纳税注册登记号(NPWP)复印件一份
3、 外国投资公司(PMA)的公司章程复印件一份
4、 土地和建筑税支付凭证复印件一份
5、 土地所有权证书或证明复印件一份
6、 机械设备安装布局图纸复印件一份
7、 生产保护和废物处理流程卡、示意图复印件一份县或市政府行政秘书将代表县长或市长签发损害法准字。
工厂坐落在工业区内的,或者符合环境影响分析标准(AMDAL)的产业,将不需要损害法准字。
第十一节 永久经营许可证的批准步骤
开始进行商业性生产的外国投资公司(PMA),需要向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或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D)申请永久经营许可证(IUT),并附下列文件:
1、 法律和司法部部长认证的公司章程及全部修改文本复印件一份,集体和中小企业部部长认证的企业协议复印件一份。
2、 土地权证书、土地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土地的租赁协议复印件一份。
3、 工程施工准字或承租建筑物、办公室、场地租赁协议复印件一份。
4、 损害法准字复印件一份。
5、 对于公司经营活动需要按照环境影响分析标准(AMDAL)进行评估的,环境管理计划(RKL)署和环境监测计划(RPL)署出具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对于公司经营活动不需要按照环境影响分析标准(AMDAL)进行评估的,环境管理效果署(UKL)和环境监测效果署(UPL)出具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
6、 投资计划及修改计划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
7、(1)项目调研备忘录(BAP)
(2)若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D)尚未及时完成所需的项目调研备忘录(BAP),由申请人附上目前投资活动的报告(LKPM)。
8、 若申请书不是由总裁签字时,必须附上签字人委托书。
9、 从事某些行业须递交下列文件:
(1) 从事电力供应业务,须由电力和能源发展总司长签发运行检测证书。
(2) 从事旅馆经营业务,须由旅游总司长签发宾馆等级证书。
(3) 从事出租车运营业务,须由地方政府出租车管理部门出具运营准字。
(4) 与地方旅游局就旅游运输业务签订承包旅游运输车队合同或租赁合同的,须由地方政府出具运营准字。
(5) 从事旅馆和饭店含酒精饮料零售业务,须获得销售准字。
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或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D)在申请者备妥上述文件后,将颁发永久经营许可证。
第三章 投资计划变动的批准程序
一旦外国投资公司(PMA)的投资计划被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印度尼西亚政府代表机构或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D)批准,其有关档案间将保留在批准机关,投资者以后的各种变动情况也将予以保留,即所谓的项目滚动档案。
获得投资批准证书的外国投资公司(PMA)可以申请变更投资计划批准证书中的有关条款和条件,开始进行商业化生产的外国投资公司(PMA)可以申请扩产计划。
投资批准证书是由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或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D)颁发的,原则上投资计划更改或扩大的申请也应分别向有关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或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D)递交。
若投资批准证书是由印度尼西亚政府代表机构颁发的,投资计划更改或扩大的申请也可以分别向有关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或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D)递交。
第一节 投资计划扩大的批准程序
申请扩大投资计划包括追加投资和设备,用以扩大已批准的生产能力、增加商品品种、扩大服务领域等方面。园艺和种植行业的扩大投资包括追加资金或下列多个方面的业务:
1、 增加植物的品种,使其多样化;
2、 采用更优化的种子更新或恢复已种植的优良品种;
3、 不增加土地,采用密植增加产量;
4、 增加处理技术设备,提高生产能力;
5、 扩大种植面积;
6、 业务综合开发,向本行业的上道工序和下道工序扩展。
申请扩大投资必须填写规定的表格III/PMA(详见附件二),然后向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或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D)递交。
第二节 投资计划更改的批准程序
投资计划变更包括:
1、 项目地点的更改;
2、 经营和生产行业的更改;
3、 外国雇员的人事变动;
4、 投资和财政来源的变更;
5、 合作伙伴或形式的的变更,要求有合作伙伴的小型企业的合作伙伴或行业变动;
6、 外国投资公司股份所有权的变更。
投资计划变更必须填写规定的表格III(详见附件四),然后向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或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D)递交。
第四章 其他事宜
第一节 外国投资公司身份变更为国内投资公司身份的批准程序
外国投资公司的股份被印尼合股者全部掌握时,其身份将变更为国内投资公司,这种变更将由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或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D)主席批准。
为了使申请得到批准,外国投资申请人必须填写两份表格III(详见附件五),然后递交给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或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D)。
第二节 外国投资公司、外国人和外国公司购买国内投资公司、非外国与国内投资公司股权的批准程序
进行商业化生产和在建项目的国内投资公司和非外国与国内投资公司的股权被外国投资公司(PMA)和/或外国公司和/或外国人购买,购买者必须填写股权转让给外国投资公司的申请表,递交给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或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D)。
为了使申请得到批准,外国投资申请人必须填写两份表格IIIB(详见附件六),然后递交给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或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D)。
第三节 合并的批准程序
在合并行为完成后,公司在继延续其营业活动前,应先得到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主席或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D)主席的批准。
公司在延续其营业活动前,合并公司应取得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合并公司的成员决定后,与从事营业活动公司的成员有关:
1、 若从事营业活动的原公司法律地位是国内投资公司(PMDN),在合并行为完成后,公司内不存在大的外国股东(外国公民或外国公司),则公司保持国内投资公司(PMDN)的法律地位。
2、 若从事营业活动的原公司法律地位是国内投资公司(PMDN),在合并行为完成后,公司内存在大的外国股东(外国公民或外国公司),公司法律地位变为外国投资公司(PMA)。
3、 若从事营业活动的原公司法律地位是外国投资公司(PMA),其法律地位保持不变。
若在合并行为完成后,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司内有部分外国股东(外国公民或外国公司),该公司将不允许进入对外资(外国公民和/或外国法律实体)不开放的行业。
若参加合并的公司处于准备或正在施工阶段,一些机械设备已经进口,合并完成后计划继续从事经营活动, 准备或正在施工的公司应当递交扩资申请书。
被合并公司尚未使用的纳税优惠将自动取消,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新公司(存在的公司)将不允许利用原有的的纳税优惠。
合并申请要填写一式两份表格III.D(详见附件七),递交给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主席或有关的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D)主席,并附上下列文件:
1、 公司章程及每个合并公司的更改条款。
2、 允许公司进行营业活动的长期营业执照复印件,若公司没有取得长期营业执照,必须由有关的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出具调查备忘录。
3、 各参与合并公司的全体股东大会决议复印件。
4、 进行业务活动的外国投资公司和国内投资公司目前投资活动报告复印件。
第四节 设立地区代表处的批准程序
除金融行业以外,外国公司地区代表处(KPWPA)的设立需经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主席批准。
递交申请时,外国投资申请人应填写外国公司地区代表处(KPWPA)表格(详见附件八),向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递交并附下列文件:
1、 一份母公司的任命书。
2、 若委任其他方为代表,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3、 母公司的公司章程和全部修改条款复印件。
4、 拟担任代表处负责人的有效护照的复印件。
5、 一份声明书,内容包括希望在印尼居住,并仅作为代表处负责人工作,不进行其它任何贸易活动等。
第五节 非石油和天然气领域的其他采矿业务的批准程序
在非石油和天然气领域的其他采矿业务投资的外国申请人,应由未来的每个投资人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签订劳动合同或煤矿勘探劳动合同。该合同文本由印尼政府代表—印尼矿能部起草,并与每个投资者签署。
由授权双方同意的劳动合同或煤矿勘探劳动合同文本,将由矿能部递交给印度尼西亚议会和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主席。
印度尼西亚议会和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主席将向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统报告有关劳动合同或煤矿勘探劳动合同文本的意见。
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统批准后,由印尼矿能部部长代表印尼政府签署劳动合同或煤矿勘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或煤矿勘探劳动合同将视同由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主席签发的投资批准书。
执行劳动合同或煤矿勘探劳动合同的计划及程序,附上采矿司总司长的推荐函一并递交给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