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边贸易投资概况
据中国海关统计,2003年中国和越南双边贸易总额为46.3亿美元,同比增长42%。其中,中国对越南出口31.8亿美元,同比增长47.9%;自越南进口14.5亿美元,同比增长30.5%。中方顺差17.3亿美元。中国对越南出口的主要产品为成品油、汽油、柴油、谷物及谷物粉、机电产品、玉米、纺织纱线及制品、服装及衣着附件、钢材、蔬菜等;自越南进口的主要产品为原油、煤、铁矿砂及其精矿、鲜干水果及坚果、铬矿砂及其精矿、机电产品、香蕉、天然橡胶、电器及电子产品、锰矿砂及其精矿等。
据商务部统计,2003年,中国公司在越南完成承包工程营业额1.6亿美元,新签合同金额3.4亿美元;完成劳务合作合同金额0.3亿美元,新签合同金额0.2亿美元。截至2003年底,中国公司在越南累计完成承包工程营业额8.2亿美元,签订合同金额14.1亿美元;完成劳务合作合同金额1.6亿美元,签订合同金额2亿美元。
2003年,经商务部批准或备案,中国在越南设立非金融类中资企业17家,中方协议投资额816.6万美元。截至2003年底,中国在越南累计投资设立非金融类中资企业90家,中方协议投资总额9314.1万美元。
据商务部统计,2003年,越南对华投资项目16个,合同金额1656万美元,实际使用金额331万美元。截至2003年底,越南累计对华直接投资项目400个,合同金额3.9亿美元,实际投入0.9亿美元。
二、贸易投资管理体制概述
(一)贸易管理制度
越南主要通过政府文件对进出口实施管理。越南政府颁布外贸管理宏观指导文件,越南贸易部根据政府决定颁布实施细则并制定具体的产品管理办法,财政部负责制定进出口产品税则,工业部、农业部、卫生部等各有关部门负责制定专业管理的产品清单及管理办法。
1.关税政策
自2003年9月1日起越南实行新的海关税则。新税则按照H S海关编码规则将进口产品重新分为10721个税目,比旧税则增加了4209个税目,并调高了195种产品的进口税率,调低了106种产品的进口税率。目前,越南平均关税水平为14%。
2.进出口分类管理制度
2001年4月4日,越南政府总理发布关于?2001-2005年进出口产品管理?的决定,对进出口产品实施分类管理,其中包括禁止进出口产品、贸易部按照许可证管理的进出口产品及由专业管理的进出口产品。
3.海关定价制度
越南对进口产品实行海关定价。具体分为两种管理方式,一是按照国家管理进口计税价格的产品目录及最低价格表计税,该目录包括各种饮料、轮胎、建筑用砖、卫生瓷具、平板玻璃、发动机、电扇、摩托车及散件、汽车等8类产品,进口时必须按该表定价计征关税;二是按照不属于国家管理进口计税价格的产品最低价格表计税,该目录包括了其余绝大部分产品,其中对不同产地的产品定价不同,对中国产的产品通常按发达国家产品价格的70%计价,也有与其他国家定价相同的情况。按规定,如合同价高于该表所定价格的80%并符合相关结算条件,可按合同价计征关税;如合同价低于该表所定价格的80%则按定价计税。
2003年,越南海关对上述第二种管理方式做了补充修改,贸易企业在被海关定价的30天期限内,如由权威机关出具该合同价格合理的有效证明或由企业出示证据证明该合同价格与国内售价相近,也可按合同价计税。
(二)投资管理制度
2003年3月19日,越南颁布了修订后的《外国在越投资法实施细则》,进一步放松了对外资的管制,内容主要包括:在越南的外国独资企业可互相进行合作或与外商合作在越南设立新的外国独资企业;对从事机械、电力、电子零配件生产的外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免征生产原料、物资、零件进口税;外商以技术转让作价投资的比例由合作各方商定;外资企业可直接招聘越南劳务人员而不再要求通过越南劳务机构推荐等。此外,该细则对特别鼓励、鼓励、限制、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也做了相应调整。
1.限制投资领域
(1)外商只允许以合作经营方式投资的领域:设立公共通信网、提供电信业务服务;国内国际邮件收发业务经营;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经营。
(2)外商只允许以合作经营或联营方式投资的领域:石油、稀有矿产开采、加工;空运、铁路、海运;公共客运;港口、机场建设;海运、空运业务经营;文化;造林;工业炸药生产;旅游;咨询服务。
2.禁止投资领域
越南禁止投资的领域包括:对国家安全、国防及公共利益有害的投资项目;损害越南历史古迹、文化、传统、风俗的投资项目;损害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处理从国外输入有毒废料的投资项目;生产有毒化学品的投资项目,或使用国际条约禁止的毒素的投资项目。
(三)贸易管理部门
越南贸易部负责对外贸易管理,主要职能包括:制定外贸发展战略,研究国内外市场形势,提出对策;制定出口产品发展方向,拟定或颁布有关贸易法规;负责配额的管理和分配;批准专营进出口的企业及生产性企业的进出口权;监督外贸政策的执行情况等。工业部、农业和农村发展部、水产部、国家银行、邮件总局、文化通讯部和卫生部就本部门有关产品进出口许可行使审批权。越南国家银行负责外汇管制。
三、贸易壁垒
(一)关税及关税管理措施
越南对部分农产品和国内有能力生产的机电产品的进口征收30%以上的高关税,如蔬菜税率为30%、水果为40%、茶叶为50%、农机为30%。
中国生产的土豆、大蒜、西红柿、鸡蛋、温带水果等农产品,虽然在越南市场有较大需求,但高关税阻止其顺利进入越南市场,目前大多只能以边民互市形式出口,规模有限。
2003年7月,越南海关规定中国染料原料的进口计税价格从原先的1.4美元/公斤调升为24美元/公斤。越方的规定严重背离中国产品实际生产成本和出口价格,导致中国产品对越南出口几乎停顿,严重损害了中国相关产业的利益。后经中方交涉,越方于2003年10月将染料原料海关定价调整为2美元/公斤。
中国企业反映,中国对越南出口的摩托车发动机价格一般不高于135美元/台,但越南海关在实际操作中却按照225美元/台征收关税,把中国产品与日本产品放在同一基价上计税,导致中国出口摩托车发动机的关税被变相提高。这种做法阻碍了中国对越南的摩托车发动机正常出口,中方正在关注此事。
(二)进口限制
2001年底以来,越南对摩托车进口采取了一系列限制措施,如禁止整车进口、禁止23种零配件进口,对散件进口课以高额关税等。越南政府的这些做法使中国对越南的摩托车出口在2002年一季度以后基本陷于停滞。据中国海关统计,2001年中国对越南的摩托车出口额为4.25亿美元,2002年下降为5037万美元,2003年仅为610万美元。
此外,自2003年起,越南取消了对国内摩托车整车组装企业进口零部件的配额管理,但对外资企业仍根据投资许可证核定的产量实行零部件进口配额管理,此做法限制了中国摩托车零部件对越南出口。
(三)政府采购
2003年初,在公交车辆政府采购中,越南仅允许其国内企业参加投标。
在大型医疗设备采购和施工机械采购招标中,越南在标书中明确规定产地为中国(包括在中国生产的外国品牌)的设备不能参加投标。例如,在越南卫生部主持的大型医疗设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进行技术评估之前,承包商应首先满足下列基本要求:设备(CT扫描仪系统)应有中国以外任一国家出具的产地证明。”
(四)服务贸易壁垒
1.工程招标
在工程承包招标中,越南政府规定:外国公司必须同当地企业联合投标,或承诺分包给当地公司,才允许参加投标;中标的外国公司必须优先选用越方技术人员和工人,外方只能选派少数技术和管理人员参与项目管理;施工中使用的原材料和机械必须优先在当地市场购买等。
2.银行
外资银行不能吸收任何形式的储蓄存款的规定限制了其信贷业务的开展。
3.航空运输
在航空运输方面,越南政府明文规定,国家机关和国营企业出国开展考察访问,只要有本国航班,不得搭乘其他国家航班。
(五)知识产权保护
中国产品在越南市场不断被假冒,越南政府未对中国产品的知识产权给予充分保护。2002年11月25日,中国某企业向越南科技环境部工业版权局申请注册“三锋”商标。根据越方规定,商标注册受理部门应于9个月内书面答复申请方,但截至2003年12月越方仍未答复。目前,越南市场上出现了大量假冒“三锋”品牌的产品,使中国企业的合法利益受到了损害。
(六)其他
越南贸易管理部门经常通过颁布有关的政府决议、决定、通知等,干预贸易活动,且贸易政策缺乏可预见性,干扰了中国企业在越南的正常贸易活动。例如机电产品散件进口关税变动过于频繁,关税调整增幅过高,严重影响了在越中资装配企业的正常经营。
中国企业反映,越南在招商引资中常给出许多政策优惠的许诺,但在中国企业实际投资后,越南相关政府部门却往往不能落实许诺的优惠政策,这种做法影响了中国企业在越南的经营决策。
四、投资壁垒
(一)投资准入壁垒
在汽车工业领域,越方规定,除产品全部外销的投资项目外,不再批准设立新的外商投资汽车组装生产项目,而越南本国企业却不受此限。
中国企业抱怨,办理投资项目申请手续繁琐,审批周期长。2003年,中国某企业为深度开拓越南市场,拟在越南投资设立中国高质量产品展示中心,但迟迟未获越方批准。在中方交涉过程中,越方表示该类项目须经政府总理审批,希中方扩大投资规模,否则难以批准。
越南《外资法实施细则》规定,矿产勘探、开发和深加工项目属于鼓励投资领域,但中方投资该领域时常遇到以下困难:须逐级上报计划投资部和专业主管部审核并报政府总理审批的资源开发项目审批程序复杂,周期长;外资公司申请矿山开采难,矿源得不到保障,使外资企业无法正常生产。
(二)投资经营壁垒
在越南,企业生产和组装的摩托车产量不是由市场和企业决定,而是由政府核定。越政府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规定主机厂必须生产车架等20%以上的摩托车零部件,发动机厂必须生产8个发动机部件中的1个部件。
越南在民航票价、水电费、邮资费、宾馆住宿等方面的收费等实行双重标准。对外资企业和人员的收费标准均高于对国内企业和人员的收费标准,有的高出几倍甚至十几倍。如:越资企业生产电价为895越盾/千瓦/小时,而外资企业的生产电价平时为1020越盾/千瓦/小时,高峰用电为1710越盾/千瓦/小时。越方上述要求不合理地增加了在越中资企业的生产成本,使其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