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埔寨的矿业管理柬埔寨的矿业法已于1968年颁布实施,但由于其配套法规及管理制度,一直没有出台,使该法一直没有真正地实施。经过柬埔寨政府和有关国际机构的共同努力,2001年颁布出台了新的矿业法。
柬埔寨矿业法规定,在柬埔寨进行矿业活动必须得到政府发放的许可证。
勘查许可证:最大申请面积200平方公里,有效期2年,可延期两次,每次2年。每次延期要求交回30%面积的土地。
采矿许可证:没有最大面积限制,有效期限为30年。
柬埔寨石油开发和管理依据的是1991年颁布的石油法规,法规规定在柬埔寨进行石油勘探可通过投标获得勘探权,勘探有效期是4年,经批准可延长两年。进行石油开发应当与政府签订产品分成合同,合同中涉及关于产品的分成比例、成本返回速度和所得税率等详细条款。每个区块需要一份独立的合同,开采区最长期限30年,可以延长。
柬埔寨矿产资源的主管部门是工业矿山和能源部。工业矿山和能源部负责油气方面的供竞争性招标区块的划定工作,评估报告及建议交给国家石油委员会(咨询机构),工业矿山和能源部汇总委员会的各项建议转交政府批准,石油合同由工业矿山和能源部代表政府签署。
工业矿山和能源部下属的矿山地质局负责非能源矿产的开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