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利用外资的法律
<<1987年投资法典>>是菲律宾投资的基本法,适用于来自国内和国外的投资。该法典阐述了投资基本政策,设立投资署负责法律的实施和投资管理。
<<1991年外国投资法>>及其修正案规定,外国投资者可在菲绝大部分的经济活动中投资经营,并规定了禁止,限制投资的领域,即<<外国投资领域表>>。
(二) 对外资的基本政策
外资投资者除享有菲宪法基本权利外,还有以下权利:
1.可将投资清算后的全部资金以投入货币的种类按撤资时的汇率汇出;
2.可将收益以投资货币的种类按汇出时的汇率汇出;
3.可按汇出时的汇率折成外币偿付国外贷款本金和利息,技术协助合同转让费和其它费用;
4.菲政府不没收外国投资和企业资产,如特殊需要,政府将给予投资者公正补偿;
5.菲政府不征用外国投资者和企业资产。但在战争或国家紧急状态下,投资者的财产得到公平补偿后可以被征用。
(三) 对外资的鼓励政策
菲政府对投资的鼓励政策主要有:
1.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对投资企业的资本设备及其零件的进口减免赋税,对投资于鼓励投资的领域的企业给予4-6年的所得税免征期;
2.对使用国内的资本货物,零配件和原材料的企业可享受税赋信贷;
3.企业注册后的5年内,符合规定的新增工人工资和基础设施开发费可在企业应征所得税中扣减;
4.非财政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