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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印度尼西亚投资程序

  • 作者:damei
  • 发布时间: 2011-12-21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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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印度尼西亚投资程序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投资协调委员会

  目 录

  第一章 投资的批准步骤

  第一节 向印尼共和国海外代表机构、投资协调委员会 (BKPM)、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D)提出申请和得到批准程序

  第二节 向保税区提出申请和得到批准程序

  第三节 向经济发展特区(KAPET)提出申请和得到批准程序

  第二章 许可证经营程序的批准步骤

  第一节 关于申请批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步骤

  第二节 关于申请纳税人注册号和应纳税企业家确认号的 批准步骤

  第三节 海关的批准步骤

  第四节 限制进口许可证的批准步骤

  第五节 外国人工作准字的批准步骤

  第六节 申请签证的批准步骤

  第七节 公司所在地的批准步骤

  第八节 工程施工准字的批准步骤

  第九节 土地所有权的批准步骤

  第十节 损害法准字的批准步骤

  第十一节 永久经营许可证的批准步骤

  第三章 投资计划变动的批准程序

  第一节 投资计划扩大的批准程序

  第二节 投资计划更改的批准程序

  第四章 其他事宜

  第一节 外国投资公司身份变更为国内投资公司身份的批准程序

  第二节 外国投资公司、外国人和外国公司购买国内投资公司、非外国与国内投资公司股权的批准程序

  第三节 合并的批准程序

  第四节 设立地区代表处的批准程序

  第五节 非石油和天然气领域的其他采矿业务的批准程序

  < 说明:本《程序》译自英文版本,仅供参考!>

  附件

  第一章 投资的批准步骤

  在印度尼西亚可以成立100%的外国直接投资(PMA)的独资企业,也可以成立外国与印尼的合资企业,这两种企业都应当是印尼的有限责任公司(PT)并在印尼注册。

  投资者在印尼投资前,首先应查阅《非鼓励投资目录》(DNI),该目录包含了所有对国内和国外投资者均禁止经营的业务范围,以及仅对国外投资者禁止经营的业务范围。该目录还包含了一些业务范围,其经营者必须满足规定的条件方可准许,例如与国营或地方企业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与小企业者进行合作,以及在某些地点营业等。关于在印尼进行资金投资,投资者必须专门查阅《资金投资技术指南》(PTPPM),该《指南》中的一些章节列明了允许投资的具体经营范围,资金投资的申请和运作行为,必须按有关规定操作。

  外国投资可以在印尼雅加达由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批准,也可以在各省由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D)批准,或者可以由投资协调委员驻某些外国的代表处批准。因此,投资者可以方便地选择上述任何一个机构(详见附件一)递交其投资申请。但是,外资欲在保税区内投资项目,投资者必须经过各保税区管理机构向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递交其投资申请。

  在外国投资申请文件递交给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D)、或印尼政府海外代表机构后,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如某些行业政策以及金融政策对申请文件进行评估。若评估中需要进一步澄清有关事项,将专门发信给投资申请者,要求提供有关的数据和信息。

  若投资申请得到批准,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主席、印尼政府海外代表机构首席代表、或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D)主席颁布投资批准证书。

  从收到申请到颁布投资批准证书全过程,最多只需十个工作日。

  在颁布投资批准证书后,外国投资公司即可按照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条款,以章程公证的形式,依法成立。

  第一节 向印尼共和国海外代表机构、投资协调委员会 (BKPM)、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D)提出申请和得到批准程序

  在全世界,印尼共和国海外代表机构,包括大使馆、总领馆和领事馆共有156个。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是一个非政府服务机构,该委员会设主席一人,直接对印尼共和国总统负责。投资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位于印尼共和国首都雅加达,具体地点为:Jalan Gatot Subroto No. 44, Jakarta Selatan, Indonesia 12910。

  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D)位于每个省的省会,也设主席一人,是省长的下属并直接对省长负责。

  为得到一项新投资申请的批准,外国投资者必须填写一式两份的专门表格一(PMA)(详见附件二),并向印尼共和国大使馆、总领馆和领事馆,或向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及拟投资地点相对应的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D)递交填写完整的表格。

  为了确保投资申请提供审批所需的完整信息和全部文件,下列文件应当作为附件随申请一起递交:

  A.由外国投资方提供的:

  1. 英文或印尼文的公司章程;或

  2. 外国人有效护照的复印件

  B.由外国投资公司(PMA)提供的:

  1.公司章程及全部修改条款;

  2.纳税注册登记号(NPWP)

  C.由印尼投资方提供的:

  1.公司章程及全部修改条款,或个人身份证。

  2.纳税注册登记号(NPWP)

  D.1.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加工业原材料规格;

  2.服务业经营活动的描述。

  E.若一个或多个投资方由其他方代表,签署申请书的律师委任书

  F. 按照《资金投资技术指南》有关规定,涉及到其他部委的政策法规,须提供满足条件的依据。

  G. 伙伴合作经营业务所需:

  1. 根据小型企业指导文件的有关规定,在小型企业与大、中型企业签订的协议中,应当确定合作各方的名字、地址,以及合作形式、权利和义务。

  2. 由相关小型企业出具一份声明,表明本合作项目符合1995年第9号法律“小型企业准则”的有关规定。若不能提供上述所有文件,投资申请的批准将会顺延。

  第二节 向保税区提出申请和得到批准程序

  为了申请在保税区的新投资项目,外国投资申请人必须填写一式两份的专门表格一(PMA)(详见附件二),通过项目所在地的保税区管理机构向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递交。

  随申请表格一起递交文件与第一节要求相同。

  要实施保税区内的投资项目,投资者无须再申请任何更多的项目施工许可证,例如项目所在地准字、建筑物施工准字、损害法准字、土地准字等。

  第三节 向经济发展特区(KAPET)提出申请和得到批准程序

  无论是国内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申请在经济发展特区(KAPET)进行投资时,都要向经济发展特区(KAPET)管理委员会递交申请。经济发展特区(KAPET)管理委员会将对新的外国投资申请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报告给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主席。

  经济发展特区(KAPET)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所有经济发展特区(KAPET)内的新的外国投资申请、扩大和更改外国投资申请进行评估。

  经济发展特区(KAPET)管理委员会负责将申请的评估结果报告给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主席,由主席颁布申请批准证书,并通过经济发展特区(KAPET)管理委员会正式通知申请人。

  经济发展特区(KAPET)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投资实施准字申请进行评估,并负责批准申请。

  第二章 许可证经营程序的批准步骤

  为实施已批准的投资项目,根据投资者的要求,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或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D)将代表各有关政府部门颁发下列准字或许可证:海关批准书、有限制的进口许可证(APIT)、外国人使用计划批准书(RPTKA)、永久经营许可证(IUT)。特别是由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颁发外籍人士工作准字。

  除上述准字或许可证外,地方政府将负责颁发地区性准字,如:项目所在地准字、建筑物施工准字、损害法准字、土地准字等。

  第一节 关于申请批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步骤

  有限责任公司的创始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将公司章程及下列文件通过民政事务司司长向司法和立法部部长呈递:

  1、一份根据有关规定草拟的、贴有印花税的公司章程及贴有印花税的全部公司章程修改条款(若存在);

  2、一份与公司章程有关的各种数据,并由公证师在印花税纸上草拟并签名。

  3、一份由银行出具的投资存款证明;

  4、一份公司纳税登记注册号复印件;

  5、一份在国家印刷厂出版的政府公报附录上刊登公司章程预付款的收据证明;

  6、一份根据司法部部长第M.01-UM.01.06/1993号令支付法律服务的非纳税国家财政收入付款证明;

  7、一份由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对具有资金投资功能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8、一份由财政部部长对经营银行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特批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9、一份由信息部电台、电视和电影司司长对开办非政府广播电台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推荐信;

  10、对公司创建者中有集体企业的新公司,一份由集体和小企业发展部、或由该部驻地方机构、或该部办公室出具的推荐信;

  11、在报纸上刊登股权支付(非现金)广告两份;

  12、根据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所需的其他文件;

  上述第4,7和8点中所要求的文件复印件必须由公证人公证和签字,以确认与原件一致。

  在收到确认公司章程申请书之日起六十天内,法律和立法部部长将批准或驳回申请。

  第二节 关于申请纳税人注册号和应纳税企业家确认号的 批准步骤

  根据税法规定,任何个人或企业均为纳税人,都有纳税义务,包括代征或代扣义务。

  根据1984年的税法规定,按照增值税的计征方法,每个商店或每个公司都有义务向其居住地或住址所在地的税务总局办公室报告其经营活动和经营活动的地点,以便确认其为纳税商店或公司,即所谓的纳税人(PKP),并颁发应纳税人确认号(NPPKP)。

  外国投资公司(PMA)应填写纳税人注册表,并附上下列文件,通过邮局呈报给纳税人服务办公室:

  1、 对纳税人

  1) 一份合资企业公司章程的复印件。

  2) 一份公司股东人之一身份证复印件

  3) 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一份由营业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推荐信复印件。

  2、 对负责税收的财务人员

  1) 一份主管税收财务人员的任命书复印件。

  2) 一份其身份证、家庭证、驾驶执照、护照复印件。

  第三节 海关的批准步骤

  外国投资公司(PMA)应当通过PT SUCOFINDO公司向投资

  协调委员会(BKPM)或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D)递交一份清单,报告其将要进口的主要货物,如机械、设备和原材料等,并附上下列文件:

  1、 申请书。

  2、 主要进口货物清单。

  3、 投资批准书复印件。

  4、 设备流程图。

  5、 技术说明书或技术文件。

  6、 纳税人注册号(NPWP)复印件。

  7、 应纳税人确认号(NPPKP)复印件。

  8、 生产工艺流程图。

  9、 生产能力计算文件。

  SUCOFINDO公司将按照批准投资的条件和要求审核主要进口

  货物清单,其审核结果将呈报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或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D)。

  依据SUCOFINDO公司对主要进口货物清单申请书的审核,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或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D)将从法律上确认该申请书的合法性,对主要进口货物清单上列明的货物颁发海关进口免税证明。

  只有在75%的机械设备安装完毕后,方可进口为期两年批量生产所需要的原材料。

  第四节 限制进口许可证(APIT)的批准步骤

  外国投资公司计划自己进口主要货物和/或原材料、辅料应申领限制进口许可证(APIT)证号。

  向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或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D)申领限制进口许可证(APIT)证号的申请书要提供下列附件:

  1、 由有权签署进口文件负责人在限制进口身份号卡上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若此负责人不是公司董事,必须有董事盖章的授权代理声明。

  2、 公司章程/最近的集体企业(由法律认可为团体)/集体企业结构图复印件。

  3、 新的外国投资企业纳税人注册号(NPWP)复印件。

  4、 有权签署重要文件的外国人工作准字复印件。

  5、 有权签署进口文件的人员名单,并附每人护照相尺寸照片一张。

  6、 国内投资批准书复印件或外国投资批准书复印件,以及投资修改计划批准书复印件。

  第五节 外国人工作准字的批准步骤

  希申请外国人工作准字(IKTA)的外国投资公司(PMA),首先应使本公司的人力资源计划(RPTKA)得到批准,然后向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或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D)递交外国人工作准字(IKTA)申请及下列附件:

  1、 印尼本地人力资源使用计划,包括教育水平、工作经验、教育与培训方案。

  2、 投资批准书复印件,该文件包含准许外国人工作的人数。

  3、 现行公司章程/最近的集体企业(由法律认可为团体)/集体企业结构图复印件。

  4、 公司给地区代表处的关于目前投资活动的报告(LKPM)或年度报告。

  5、 从事采矿、能源、石油、天然气、医疗卫生服务的行业,需附相关管理部门主管人的推荐信。

  6、 对本公司的人力资源计划(RPTKA)申请重新制定、增补或修改须递交下列文件:

  1) 以前批准的人力资源计划(RPTKA)复印件

  2) 执行印尼人力资源教育培训方案的理由和报告

  3) 人力资源部地方机构批准的人力资源报告证明

  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或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D)将为外国投资公司(PMA)出具人力资源计划(RPTKA)批准书,其副本将抄报人力资源部部长,或抄送有关部长和有关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D)。

  人力资源计划(RPTKA)批准书是颁发外国人工作准字(IKTA)的考虑依据之一。

  在人力资源计划(RPTKA)批准书颁发后,外国投资公司(PMA)需向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或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D)递交限期居留签证(VITAS)申请表,并填写Ppt.2表格和下列附件:

  1、 有关外国人的有效护照复印件

  2、 有关外国人的最近简历原件并附亲笔签名

  3、 英文学历证书和/或受教育证件复印件、英文或译成印尼语的工作经历

  4、 全体股东大会关于任命职务的会议纪要复印件

  5、 外国人与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6、 有效的人力资源计划(RPTKA)批准书复印件

  7、 公司给地区代表处的关于目前投资活动的报告(LKPM)或年度报告(A.3)复印件

  8、 印尼本地劳动力有效身份证复印件、雇佣他/她的行政令的复印件对Ppt.2表格及附件评估后,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或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D)将以TA.10的表格形式向移民局局长发出推荐信。

  以TA.10表格推荐为基础,移民局局长将向印尼驻外代表机构发出电传,要求为有关外国人签发限期居留签证(VITAS)。

  有关外国人在得到限期居留签证(VITAS)后,可以进入印度尼西亚并在项目所在地停留。进入印尼的外国人应当取得工作准字(IKTA)。为了得到工作准字(IKTA),外国公司要向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D)提出申请,由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主席授权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D)主席代表人力资源部部长在四个工作日内签发限期居留签证(VITAS)。

  第六节 申请签证的批准步骤

  签证申请表应当递交给移民局签证处。递交签证申请表时应附下列文件等:

  1、 有效护照

  2、 往返于目的国的机票

  3、 两张6 X 4 厘米相片

  4、 逗留印尼期间生活费用足够的证明或担保

  5、 签证费

  签证申请应当得到批准,如果外国籍人

  1、 完全符合上述要求

  2、 已支付签证费

  3、 未列入黑名单

  签证申请不会得到批准,如果外国籍人

  1、 不完全符合上述要求

  2、 是国际犯罪集团活动分子或怀疑对象

  3、 犯有危害印度尼西亚国家安全、违反公共道德秩序、宗教和印尼传统礼仪等行为的

  4、 被查出患有对大众健康有危害的精神病或传染病

  5、 具有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无外交关系国家的国籍,司法和立法部部长令规定的例外

  访问签证:

  1、 签证分类:

  1) 政府官员访问

  2) 旅游访问

  3) 社会—文化访问

  4) 商务访问,包括商务活动,如涉及贸易交易细节的谈判、现场视察及谈判、为技 术改造提供咨询、指导、信息和培训等。

  2、 访问签证的有效期:

  签证签发之日起九十(90)天内有效

  3、 入境逗留有效期:

  准许进入印度尼西亚之日起六十(60)天内有效

  4、 有关条件:

  护照或旅行证件的有效期必须在六个月以上。组织展览、进行贸易、主办专业运动会、举办研讨会和商业讲座、医疗治病、试验各种设备还需各有关当局批准。

  5、 入境费(签证费):每人25美元。

  限期居留签证和准字

  1、 签证和准字分类:

  1) 外国籍公民到印尼投资、受雇于政府或私营企业、接受教育和培训、进行科研工作、妻子及未成年单身子女与丈夫和家庭团聚,将签发限期居留签证。

  2) 外国籍公民在印尼居住将签发限期居留准字。

  2、 限期居留签证的有效期:

  签证签发之日起九十(90)天内有效。

  3、 限期居留准字的有效期:

  从抵达印度尼西亚之日起最多一年有效,最长可连续延期五(5)年。

  4、 限期居留签证和准字的有关条件:

  1) 护照或旅行证件的有效期必须在十八(18)个月以上。

  2) 一个海外或印尼担保人的推荐信。

  3) 要求与印尼籍丈夫或父母团聚的申请人,或要求与持有限期居留准字的外国籍丈夫或父母团聚的申请人,必须附上结婚证书或出生证明。

  4) 进行宗教、研究、社会、教育领域活动的申请人必须附上有关机构或技术部门的正本和副本推荐信。

  5) 由外国投资公司(PMA)或国内投资公司(PMDN)雇用的申请人、作为海外技术援助专家的外国申请人必须附上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部、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的推荐信和使用外国人的人力资源计划(RPTKA)批准书。

  6) 入境费(签证费):

  限期居留签证:每人40美元

  限期居留准字:每人125,000印尼盾

  第七节 公司所在地的批准步骤

  众所周知,公司所在地许可证是投资公司取得土地的重要条件之一。其目的是为了控制和管理投资公司获取土地的行为,因为土地的管理必须考虑大多数民众的利益,土地的使用必须符合现行的土地规划和土地自身的自然潜力。

  公司所在地许可证上标明的土地是在一块地图上以具体面积表示的,在计划投资时得到批准,并按此执行。然而,与批准土地相连的整个区域土地的地貌和综合利用必须加以规划。如果在投资协议中所需土地面积不够大,公司所在地许可证可以批给较小的土地面积,或者批给其他合适的地点。

  公司所在地许可证持有者可以根据现行有关法规,与许可证上批给土地的其他持有者讨论土地所有权的转移事宜,例如其他土地所有权者希望放弃其拥有的土地,而许可证持有者希望通过买卖或补偿来获得土地的所有权,公司所在地许可证持有者可以通过上述做法来获得批给土地的所有权。

  在所批土地的所有权尚未被放弃前,公司所在地许可证持有者将没有任何所批土地的处置权。

  公司所在地许可证并不意味有该土地的处置权,只有其他该土地的所有者转让了其所有权,或国家批给了所有权后,公司所在地许可证持有者才有该土地的处置权。

  外国投资公司(PMA)要申请土地准字,必须向县或市政府土地事务局(BPN)提出申请并附下列文件:

  1、 投资批准书复印件一份

  2、 纳税注册登记号(NPWP)复印件一份

  3、 所需土地的规划图

  4、 有关项目建议书

  5、 外国投资公司(PMA)的公司章程复印件一份县或市政府土地事务局(BPN)将与有关政府官员举行统筹会议,并考虑与大多数人协商后的意见,评估申请。

  在评估通过之后,县、市长(雅加达特区市长)将对投资者签发土地准字,其副本签发给各有关部门。

  外国投资公司(PMA)将依据土地准字,开始其购置土地的计划。

  第八节 工程施工准字的批准步骤

  已获得土地准字并已购得土地的外国投资公司(PMA)可以向县、市公共劳工联合会主席申请工程准字并附下列文件:

  1、 土地准字复印件一份

  2、 申请签字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 外国投资公司(PMA)的公司章程复印件一份

  4、 土地所有权证书或证明复印件一份

  5、 土地和建筑税支付凭证复印件一份

  在未取得工程施工准字(IBM)之前,工业性建筑施工即可开工。

  根据审计后的评估报告,县、市公共劳工联合会主席将签发工程施工准字(IBM),这一准字也可以作为建筑物使用准字。

  第九节 土地所有权的批准步骤

  外国投资公司(PMA)在获得土地之后,应当尽快向县或市政府土地事务局(BPN)局长申请地面建筑物所有权(HGB),向省政府土地事务局(BPN)局长申请土地耕作权(HGU),申请时应附下列文件:

  1、 投资批准书复印件一份

  2、 公司所在地准字复印件一份

  3、 获得土地的法律文件如购买收据及其他文件的复印件一份

  4、 外国投资公司(PMA)的公司章程复印件一份

  使用土地达到或超过二百(200)公顷(译者注:1公顷=10,000平方米),将由国家土地事务局(BPN)局长签发土地耕作权(HGU)证书;使用土地少于二百(200)公顷,将由省政府土地事务局(BPN)局长签发同意使用土地证书。

  县或市政府土地事务局(BPN)局长将签发地面建筑物所有权(HGB)证书。

  第十节 损害法准字的批准步骤

  外国投资公司(PMA)要获得损害法准字(UUG/HO),应向县或市政府行政秘书提出申请,并附下列文件:

  1、 公司所在地准字复印件一份

  2、 纳税注册登记号(NPWP)复印件一份

  3、 外国投资公司(PMA)的公司章程复印件一份

  4、 土地和建筑税支付凭证复印件一份

  5、 土地所有权证书或证明复印件一份

  6、 机械设备安装布局图纸复印件一份

  7、 生产保护和废物处理流程卡、示意图复印件一份县或市政府行政秘书将代表县长或市长签发损害法准字。

  工厂坐落在工业区内的,或者符合环境影响分析标准(AMDAL)的产业,将不需要损害法准字。

  第十一节 永久经营许可证的批准步骤

  开始进行商业性生产的外国投资公司(PMA),需要向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或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D)申请永久经营许可证(IUT),并附下列文件:

  1、 法律和司法部部长认证的公司章程及全部修改文本复印件一份,集体和中小企业部部长认证的企业协议复印件一份。

  2、 土地权证书、土地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土地的租赁协议复印件一份。

  3、 工程施工准字或承租建筑物、办公室、场地租赁协议复印件一份。

  4、 损害法准字复印件一份。

  5、 对于公司经营活动需要按照环境影响分析标准(AMDAL)进行评估的,环境管理计划(RKL)署和环境监测计划(RPL)署出具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对于公司经营活动不需要按照环境影响分析标准(AMDAL)进行评估的,环境管理效果署(UKL)和环境监测效果署(UPL)出具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

  6、 投资计划及修改计划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

  7、(1)项目调研备忘录(BAP)

  (2)若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D)尚未及时完成所需的项目调研备忘录(BAP),由申请人附上目前投资活动的报告(LKPM)。

  8、 若申请书不是由总裁签字时,必须附上签字人委托书。

  9、 从事某些行业须递交下列文件:

  (1) 从事电力供应业务,须由电力和能源发展总司长签发运行检测证书。

  (2) 从事旅馆经营业务,须由旅游总司长签发宾馆等级证书。

  (3) 从事出租车运营业务,须由地方政府出租车管理部门出具运营准字。

  (4) 与地方旅游局就旅游运输业务签订承包旅游运输车队合同或租赁合同的,须由地方政府出具运营准字。

  (5) 从事旅馆和饭店含酒精饮料零售业务,须获得销售准字。

  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或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D)在申请者备妥上述文件后,将颁发永久经营许可证。

  第三章 投资计划变动的批准程序

  一旦外国投资公司(PMA)的投资计划被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印度尼西亚政府代表机构或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D)批准,其有关档案间将保留在批准机关,投资者以后的各种变动情况也将予以保留,即所谓的项目滚动档案。

  获得投资批准证书的外国投资公司(PMA)可以申请变更投资计划批准证书中的有关条款和条件,开始进行商业化生产的外国投资公司(PMA)可以申请扩产计划。

  投资批准证书是由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或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D)颁发的,原则上投资计划更改或扩大的申请也应分别向有关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或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D)递交。

  若投资批准证书是由印度尼西亚政府代表机构颁发的,投资计划更改或扩大的申请也可以分别向有关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或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D)递交。

  第一节 投资计划扩大的批准程序

  申请扩大投资计划包括追加投资和设备,用以扩大已批准的生产能力、增加商品品种、扩大服务领域等方面。园艺和种植行业的扩大投资包括追加资金或下列多个方面的业务:

  1、 增加植物的品种,使其多样化;

  2、 采用更优化的种子更新或恢复已种植的优良品种;

  3、 不增加土地,采用密植增加产量;

  4、 增加处理技术设备,提高生产能力;

  5、 扩大种植面积;

  6、 业务综合开发,向本行业的上道工序和下道工序扩展。

  申请扩大投资必须填写规定的表格III/PMA(详见附件二),然后向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或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D)递交。

  第二节 投资计划更改的批准程序

  投资计划变更包括:

  1、 项目地点的更改;

  2、 经营和生产行业的更改;

  3、 外国雇员的人事变动;

  4、 投资和财政来源的变更;

  5、 合作伙伴或形式的的变更,要求有合作伙伴的小型企业的合作伙伴或行业变动;

  6、 外国投资公司股份所有权的变更。

  投资计划变更必须填写规定的表格III(详见附件四),然后向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或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D)递交。

  第四章 其他事宜

  第一节 外国投资公司身份变更为国内投资公司身份的批准程序

  外国投资公司的股份被印尼合股者全部掌握时,其身份将变更为国内投资公司,这种变更将由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或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D)主席批准。

  为了使申请得到批准,外国投资申请人必须填写两份表格III(详见附件五),然后递交给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或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D)。

  第二节 外国投资公司、外国人和外国公司购买国内投资公司、非外国与国内投资公司股权的批准程序

  进行商业化生产和在建项目的国内投资公司和非外国与国内投资公司的股权被外国投资公司(PMA)和/或外国公司和/或外国人购买,购买者必须填写股权转让给外国投资公司的申请表,递交给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或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D)。

  为了使申请得到批准,外国投资申请人必须填写两份表格IIIB(详见附件六),然后递交给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或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D)。

  第三节 合并的批准程序

  在合并行为完成后,公司在继延续其营业活动前,应先得到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主席或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D)主席的批准。

  公司在延续其营业活动前,合并公司应取得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合并公司的成员决定后,与从事营业活动公司的成员有关:

  1、 若从事营业活动的原公司法律地位是国内投资公司(PMDN),在合并行为完成后,公司内不存在大的外国股东(外国公民或外国公司),则公司保持国内投资公司(PMDN)的法律地位。

  2、 若从事营业活动的原公司法律地位是国内投资公司(PMDN),在合并行为完成后,公司内存在大的外国股东(外国公民或外国公司),公司法律地位变为外国投资公司(PMA)。

  3、 若从事营业活动的原公司法律地位是外国投资公司(PMA),其法律地位保持不变。

  若在合并行为完成后,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司内有部分外国股东(外国公民或外国公司),该公司将不允许进入对外资(外国公民和/或外国法律实体)不开放的行业。

  若参加合并的公司处于准备或正在施工阶段,一些机械设备已经进口,合并完成后计划继续从事经营活动, 准备或正在施工的公司应当递交扩资申请书。

  被合并公司尚未使用的纳税优惠将自动取消,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新公司(存在的公司)将不允许利用原有的的纳税优惠。

  合并申请要填写一式两份表格III.D(详见附件七),递交给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主席或有关的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D)主席,并附上下列文件:

  1、 公司章程及每个合并公司的更改条款。

  2、 允许公司进行营业活动的长期营业执照复印件,若公司没有取得长期营业执照,必须由有关的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出具调查备忘录。

  3、 各参与合并公司的全体股东大会决议复印件。

  4、 进行业务活动的外国投资公司和国内投资公司目前投资活动报告复印件。

  第四节 设立地区代表处的批准程序

  除金融行业以外,外国公司地区代表处(KPWPA)的设立需经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主席批准。

  递交申请时,外国投资申请人应填写外国公司地区代表处(KPWPA)表格(详见附件八),向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递交并附下列文件:

  1、 一份母公司的任命书。

  2、 若委任其他方为代表,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3、 母公司的公司章程和全部修改条款复印件。

  4、 拟担任代表处负责人的有效护照的复印件。

  5、 一份声明书,内容包括希望在印尼居住,并仅作为代表处负责人工作,不进行其它任何贸易活动等。

  第五节 非石油和天然气领域的其他采矿业务的批准程序

  在非石油和天然气领域的其他采矿业务投资的外国申请人,应由未来的每个投资人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签订劳动合同或煤矿勘探劳动合同。该合同文本由印尼政府代表—印尼矿能部起草,并与每个投资者签署。

  由授权双方同意的劳动合同或煤矿勘探劳动合同文本,将由矿能部递交给印度尼西亚议会和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主席。

  印度尼西亚议会和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主席将向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统报告有关劳动合同或煤矿勘探劳动合同文本的意见。

  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统批准后,由印尼矿能部部长代表印尼政府签署劳动合同或煤矿勘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或煤矿勘探劳动合同将视同由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主席签发的投资批准书。

  执行劳动合同或煤矿勘探劳动合同的计划及程序,附上采矿司总司长的推荐函一并递交给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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