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政府一直致力于推动其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以减少政府管制,推进各经济部门自由化,为其经济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宏观环境。经过多年的努力,菲 律宾已相继解除了对电讯、航运、石油、银行和保险业的管制,与亚洲国家建立了良好的经济贸易关系,实现了商业自由化,使菲律宾在吸引外国投资方面的竞争力 有了明显的提高。为加大引资力度,吸引更多外国投资进入菲律宾亟待发展的行业,提高菲律宾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菲律宾政府积极改善投资环境,采取了一系列 鼓励投资的政策措施,如不断开放外商投资领域;允许外国投资者拥有100%股权;对出口导向型企业实行投资优先计划(IPP)等。建立和发展各类经济区, 为国内外投资者提供特殊的优惠待遇,是其重要而卓有成效的引资措施之一。
一、菲律宾经济区概况
(一)菲律宾经济区的发展
菲律宾政府早在70年代初就开始设立经济区,到1986年相继建成了四个出口加工区。此后,由于政治经济危机的爆发,经济区的发展处于停滞甚至倒退状 态。1986年至1993年间,菲律宾出口加工区署(EPZA)所辖各类经济区的投资总额仅为127亿比索;自90年代初起,菲律宾经济区的发展逐步恢复 了生机,到1995年菲律宾经济区开始进入高速发展阶段,1997年菲律宾经济区署(PEZA)所辖各类经济区的全年投资总额就达1597亿比索;在经历 了4年的持续高速发展之后,从2001年开始,由于政局不稳、社会动荡、兵变频繁、绑架成风使外国投资者对菲律宾望而生畏,对菲律宾投资大幅下 滑,2003年1-10月份PEZA所辖各类经济区的投资总额仅为223亿比索。
经济区的设立和运营,对加大菲律宾吸引外国投资力 度、增加就业人口、扩大贸易出口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1995年至2002年间,PEZA所辖各类经济区总共吸引投资8063亿比索,其 中外国投资占6692.3亿比索,累计出口1127.33亿美元。2002年PEZA的总出口额达到227.23亿美元,占菲律宾当年出口总额的65%, 经济区内实现就业82万多人。
(二)菲律宾经济区的类型
菲律宾经济区主要由PEZA所辖的96个各类经济区和独 立经营的Phividec工业区、Cagayan、Zamboanga、Subic、Clark自由港等组成。菲律宾政府在自行设立和运营经济区的同时, 积极鼓励私营部门设立各种类型的经济区。所谓私营部门经营的经济区,是指园区的土地归私人所有,园区内的基础设施由私人经营者投资建设,面向国内外投资者 开放,并享受政府经营的经济区的同等优惠待遇。在PEZA所辖的96个各类经济区中,私营部门经营的经济区占92个,区内投资的企业444个;由PEZA 直接经营的经济区仅4个,区内投资的企业有436个。
菲律宾经济区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工业园区(IE):指在统一管理下,按照综合计划进行规划和开发的特定区域,园区提供基础设施、预先建成的标准厂房和公共设施;
2.出口加工区(EPZ):指座落于海关管辖领域以外的特别工业园区,主要生产出口产品。在出口加工区内的企业进口资本设备和原材料免税,并不受其他进口限制;
3.自由贸易区:指临近进口港(或航空港)的独立区域,进口货物在此卸货后进行直接转运、贮存、重新包装、分类、混合或其他处理。如这些进口货物从自由贸易区转到非自由贸易区,须按照海关和国内税收的相关规章制度办理;
4.农业经济区:指按照综合计划进行规划和开发的大片区域,园区位于利于农业或自然资源丰富的地区,为投资者提供由于出口的农业和自然资源性产品加工活动的基础设施。
此外,还有投资、商业、金融中心,旅游消闲中心和促进软件、IT服务以及相关信息产品出口的信息技术园等其他类型的经济区。
(三)菲律宾经济区的投资来源和行业分布
从经济区的投资来源看,日本是菲律宾经济区最大的海外投资来源国。在1995年到2002年间,日本对菲律宾经济区的投资占PEZA投资总额的41%; 美国占13%,居第二位;荷兰占8%;英国占6%;新加坡占5%;韩国占4%;德国占2%;台湾和马来西亚分别占1%;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投资占1%。来自 菲律宾国内的投资占投资总额的17%。
从投资的行业分布看,电子业是主要的投资领域。在1995年到2002年间,电子业的投资占 投资总额的58%;机电产品制造业占12.8%;运输设备和汽车制造业占7.5%;化工业占3.6%;橡胶和塑料制造业占2.4%;医药和医疗器械制造占 2.3%;成衣及纺织品生产占1.5%;IT服务业占1%;其他行业占10.9%。
二、菲律宾经济区的管理
(一)《菲律宾经济特区法》
1995年《菲律宾经济特区法》(R.A.7916)是菲律宾经济区的主要管理法规。根据该法规,菲律宾经济特区是指已高度发展或有潜能发展成为农业、 工业、商业、银行、投资、金融、旅游休闲中心的地区,经济特区(SEZ)包括:工业园区(IE)、出口加工区(EPZ)、自由贸易区和旅游消闲中心等。菲 律宾建立经济特区的政策目标是积极鼓励、促进、引导和加速在具有战略潜力地区的私人投资,通过提供优惠政策,有效吸引合法的生产性外国投资,以促进工业、 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鼓励优先使用菲律宾劳动力、原材料和当地产品,为区域内菲律宾人创造就业机会,特别是提高农村地区的生产力和家庭收入,改善生活质量和 水平,刺激出口贸易的增长。
菲律宾经济区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私人部门创立,各经济区在国家授权下实行自我管理,在其区域内自主 发展经济、金融、工业和旅游业;外国公民或企业可以独资或与菲律宾人合资在经济区内建立工业、国际贸易和商业企业,外资可拥有100%股权,其资产、收益 和其他合法收入受到保护;经济区为投资者提供土地和建筑设施租赁服务,租期50年,可续延25年,但对投资者有最低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投资额要求。
(二)菲律宾经济区管理机构和职责
根据《菲律宾经济特区法》的规定,菲律宾经济区署(PEZA)按独立关税区对经济区实施管理和经营。PEZA隶属于菲律宾贸工部,由十三人组成的董事会 进行管理。贸工部部长任董事会主席,董事成员中有9名是相关部委的副部长。董事会负责审订经济区管理政策、发展规划和计划,批准建立和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 标准等。
PEZA的主要职责是与相关政府部门和当地政府协调经济区的发展政策、制订和实施经济区发展规划;按《菲律宾经济特区法》 规定的原则运营、管理和发展经济区;对经济区内企业实施有效的注册登记管理、规范和监督企业的经营活动;通过建设、租用、许可、BOT、合资、大批购买等 方式为经济区发展和运营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监督私营经济区优惠政策的使用情况和守法情况等。
(三)投资菲律宾经济区的优惠政策
(1)企业可获得4年所得税免缴期,最长可延至8年。所得税免缴期结束后,可选择缴纳5%的“毛收入税”(GROSS INCOME TAX),以代替所有国家(中央)和地方税,其中3%上缴中央政府,2%上缴地方财政;
(2)进口资本货物(设备)、散件、配件、原材料、种畜或繁殖用基因物质,免征进口关税及其它税费。同类物品如在菲国内采购,可享受税收信贷(TAX CREDIT),即先按规定缴纳各项税费,待产品出口后再返还(包括进口关税部分的折算征收、返还);
(3)经批准,允许企业生产产品的30%在菲律宾国内销售,但须根据国内税法纳税;
(4)免缴码头税费和出口税费;
(5)给予初始投资在15万美元以上的投资者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21岁以下)在经济区内永久居留的身份,他们可以自由出入经济区,而不须向其他部门另行申请;
(6)简化进出口程序;
(7)允许聘用外籍雇员,为外国经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办理2年的可延续工作签证,但外籍雇员数量不能超过企业总雇员的5%;
(8)企业用于员工技术培训和提高管理能力的费用的一半可以从上缴中央政府的3%税收中扣除;
此外,是否给予E.O.226规定的其它优惠待遇,由PEZA自行决定。
(四)投资菲律宾经济区的注册程序
1.投资菲律宾经济区,首先要向PEZA提交申请。
(1) 按规定在PEZA领取并填写一系列申请表格,并对PEZA下属的项目评估机构(PRED)提交立项可行性报告2份。PRED需2周时间对此做出评估;
(2) PRED评估合格,将评估意见及相关文件转呈PEZA董事会,后者在2周内完成审批。自批准之日起,申办企业有20天时间作出决定,是否在登记注册协议上签字。
2.经PEZA核发相关证明文件后,申办企业到证券署(SEC)办理登记注册,并提交以下文件:
(1) 在SEC领取并填写申请表格,一式6份;
(2) 经SEC确认,不与其它公司重复的注册企业名称;
(3) 公司章程(英文);
(4) 菲移民局出具的外方股东常驻身份证明(ACR/ICR、SIRV及外方股权认购人签证);
(5) 菲银行出具的申办企业到位资金(总额)证明;
(6) 菲银行出具的外方到位资金(汇入汇款)证明;
(7) 如为合资企业,还需提交菲方董事会决议。
如外国新建企业的性质为个人独资公司,直接到贸工部(DTI)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外国投资企业如需对其母国返回资本和汇出利润及收入(包括红利)、并且是以银行系统走帐所得的外汇返回或汇出,SEC还要求申办企业到菲央行(BAP)办理登记手续。如无需汇出,央行手续可免。外国公司免缴利润汇出税。
3.在SEC登记注册完毕,还需到当地税务部门申办纳税编号,再到当地市政府(市长办公室)申办经营许可。如申办企业或公司的注册名称申请保护,还需到投资所在地的DTI地区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上述程序完毕,即可正式开业。
4.其他注意的事项:
(1)在菲PEZA内投资建厂,一般是由申办企业自建厂房。自登记注册之日起,申办企业必须在45天之内提交有关厂房的设计和建筑要求,并自获批之日起一个月内开始施工。新建生产企业自登记注册之日起一年内投产。
(2)在PEZA所属的各类经济区、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内从事专业仓储业务(WAREHOUSING ACTIVITES),无论独资或合资,最低注册资本为200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