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矿业投资公司登记
泰国允许外国注册3种类型公司:独资公司、合作公司、私人有限公司。
泰国有关农业、畜牧业、渔业、勘探与开采矿业和外商投资法中的服务行业规定:泰籍投资者的持股量必须不低于51%。
泰国将全国分为3个经济区:第一区共六个府,位于中部,分别是曼谷、北榄、龙仔厝、巴吞他尼、暖武里和佛统;第二区为夜功、叻丕、北碧、素攀、大城、红统、北标、坤西育、北柳、春武里、罗勇、普吉等十二个府;第三区为其他五十八个府。设立在不同区域的外商投资企业可获得不同优惠幅度的所得税减免待遇,免税期分别为3-8年不等,其中第三区为最高待遇投资区。
无论在哪一区,经投资署批准的特别优先扶持的投资领域的项目可免缴所得税8年。泰国列入鼓励投资的行业种类有:农业及农产品加工业(26种);矿业、陶瓷及基础金属工业(18种);轻工业(16种);金属产品、机械和运输设备制造业(22种);电子和电子工业(9种);化工产品、纸张及塑胶业(15种);服务业及公用事业(21种)等七大类行业。
在泰国成立区域经营总部可享受较多的税收优惠,包括企业所得税减免、特殊的折旧率、为区域经营总部工作的人员个人所得税给予特别待遇等。
进口税优惠:产品出口超过30%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免关税一年;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可享受进口设备减免征收关税的待遇;凡经投资署批准的鼓励类项目,进口设备均免缴增值税和关税,国内采购原材料可申请退还增值税(增值税7%);出口加工区内,凡产品出口超过40%的企业,经投资署批准,进口设备、原材料可免除全部关税和增值税。加外,税率为10%的外商投资企业免缴收入汇出税。
二、泰国的矿产资源管理机构
在矿业管理体制上,泰国是矿权和土地权分离制,一切矿产为政府所有。
泰国的矿业管理机构主要是自然资源与环境部下面的矿产资源厅,它是全国地矿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矿产资源厅本部、3个区域矿业资源中心,及24个各府办事处。
厅本部设在首都曼谷。在宋卡、普吉、清迈设有区域矿产中心。在24个府设有办事处,代表矿产资源厅进行矿业法制管理,并为私营矿山企业提供技术服务。
泰国矿产资源厅除从事区域性和基础性地质工作,承揽矿产勘查、矿业技术咨询服务之外,主要是通过政策和计划导向、矿业执法进行全国地矿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同时还负责发放有关许可证,制定发放标准,执行有关法规。其具体职能是:
1、进行全国区域地质调查、基础地质研究和矿产勘查工作,包括1:25万和1:5万区域地质调查;古生物研究;综合地质研究和物化分析;能源和非能源矿产勘查;地下水勘查、钻井、干旱区找水、大城市供水和地面沉降研究。
2、为私人公司提供地质勘查、采选冶技术咨询服务,包括对所有采矿技术问题进行检查、监督和提出建议;承做选冶试验、化验、鉴定、租赁部分仪器设备,编制和提供矿产品进出口资料。
3、行使国家赋与的矿业法制管理,包括颁发探矿许可证和采矿特许执照,征收矿区使用费,租借地测量划界;控制全国矿山开采量,监督矿产品进出口量以及监督和检查勘探开采、选矿和冶炼等生产工作。
4、研究制定矿产资源政策和地矿工作汁划,确定和实施国内重大的投资开发项目,包括主持全国矿产统计工作,协调国内外合作项目,以及通过招标方式吸引国内外私人投资者参与政府提供的开发项目。
矿产资源厅现有职工5000人,其中20人为临时雇员。厅本部设在首都曼谷。在宋卡、普吉、清迈设有区域矿产中心。在24个府设有办事处,代表矿产资源厅进行矿业法制管理,并为私营矿山企业提供技术服务。
矿业资源厅本部设有16个处室,分别是办事处、秘书办公室、财务处、经济信息处、地质调查处、采矿登记处、经济地质处、燃料处、地下水处、测绘处、工程处、采矿技术处、冶炼处、监督惩罚处、总审计办公室、机关审计办公室。除办公室、财务、审计等部门外,大部分处都承担事业性任务。
经济信息处:进行矿业经济分析和研究,提供制定政策所需的信息;进行有关国内外矿产品的经济分析,提供编制计划和协调工作所需的信息;收集和宣传矿产资源厅的成果,发行出版物,发布地矿新闻;跟踪和评价矿产资源厅的社会效益;收集存档资料,编制矿产统计资料;举办对外展览等。
地质调查处:从事所有地质调查工作,包括图件编制和出版、航片解译、古生物研究、岩矿物化分析等。
采矿登记处:负责采矿登记和颁发许可证,控制锡矿生产和销售;征收矿业生产税,依法检查监督矿业经营活动。
经济地质处:进行各类矿产勘查;矿床经济评价和矿床详细研究。
燃料处:控制石油勘探,进行燃料矿产矿床的勘查和化学分析等。
地下水处:负责地下水的钻探、开发、利用和保护。
测绘处:承担全部地形测绘工作;包括矿区地形详测;勘查和采矿租地划界测量、制图等。
工程处:承接仪器、设备、汽车维修,提供大型采矿设备,推广采矿设备和机械的应用,并承担厅系统的土建工程,以及厅系统和私人企业的钻探任务。
采矿技术处:负责全部采矿技术,包括采矿工程的检查和技术研究、矿区复田、环境保护、矿产品开发、安全生产、矿工福利、救护和培训,以及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冶炼处:管理冶炼方面的技术业务工作,包括拟定金属原料工业的国家发展计划,组织技术性实验和设备修配。
监督惩罚处:监督和控制采矿活动,处理非法采矿事件。
矿产资源厅的资金来源有,政府预算拨款,国际银行货款和外援,以及用户支付的项目承包费,其中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勘探阶段的费用由开采单位或私人公司承担。
近几年,矿产资源厅在地质勘查方面主要致力于下述五个方面的工作:
(1)地热、煤、油页岩、铀和独居石等能源矿产的调查和开发;(2)锡、钨矿产的勘探;(3)磷酸盐、石灰石、长石、粘土、铝土矿和石棉等工业矿产的勘查和开发;(4)在有潜在矿物资源的地区进行区域地质调查;(5)进行航空物探、化探等技术方法的研究和开发。
泰国的土地管理机构主要是泰国农业与合作部下面的土地发展局。
土地发展局主要分为行政部、技术部、操作与应用部三块。
行政部下设秘书处、干部处、财务处、土地发展技术监督管理处、土地发展一处、土地发展三处、土地发展四处、土地发展五处。
技术部下设政策规划处、国际信息交流处、土地管理研究与发展处、土地科技发展处、绿色土壤处、土地利用处、皇室土地项目处、土发二处、土发十处、土发十一处、土发十二处。
操作与应用部下设工程师处、地图测绘技术处、土地勘测利用规划处、土发六处、土发七处、土发八处、和土发九处。泰国是农业大国,其国土面积的41%是耕地,因此泰国十分重视农业用地的规划和发展。
土地发展局对全国土地进行分级管理,通过对全境的土地勘测评估,将泰国全境土地按照贫瘠度划分为数十个等级,其中再根据不同土质进一步细分,而后制定出相关的土地使用规范制度。
三、泰国矿业政策
泰国固体矿产矿业权管理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两部矿业法:1967年的矿产法和1966年的矿产权利金税率法,以及1992年的国家环境保护与促进法、1977年的投资促进法。
矿业法涉及以下活动的管理:矿产勘查、勘探、开采、加工、冶炼、贸易、权利金的支付和矿产品的进出口。在1986年12月成立了国家矿产资源政策委员会,指导和协调一切有关事务,解决影响私人投资的各种问题。同时,泰国注意按国内外消费市场的需求调节矿业生产。如在1983年成立的锡生产协会,规定锡生产限额和出口限额,建立锡矿的国际市场调节性储备。
1967年矿产法分别在1973年、1979年、1991年和2002年做过部分修改。
任何公司或个人在进行矿勘查和开发活动之前,必须先得到政府颁发的矿权。主要矿权包括:
1)独占勘查许可证(EPL)。它给持证者在规定区内对指定矿产的勘查有独占性的权力。最大面积为500英亩,期限1 年,不可以延期。由工业部部长颁发, 不可转让。
2)特殊勘查许可证(SPL)。申请人在提出的勘查计划需要大量的资金和专门技术时应申请特殊勘查许可证。申请人必须详细说明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每年的勘查费用和在这项活动中国家可得到哪些特别的利益。该许可证的最大使用面积为4000英亩,有效期为5年。不可延期。由工业部部长颁发,不可以转让。
上述两种勘查许可证在勘查工作进行之前需得到地表权所有者的许可。
3)采矿许可证 。获得勘查许可证的公司或个人,经勘查发现有经济价值的矿床之后,可以申请采矿许可证。持证人享有在规定地区内开采指定矿产的专属权。一个采矿许可证的最大面积为120英亩,有效期最长为25年。由工业部部长颁发。
在矿产勘查与开发活动和管理中,环境部门也有相当大的权力。勘查和采矿许可证的持有者在开展工作前还必须得到有关环境部门和许可。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工业部并不是决定矿产勘探和开发风险活动实施的最终机构。最终结果往往取决于环境管理机构:科学技术环境部或其他土地森林管理机构。
在土地政策方面,泰国土地利用、规划和开发有关的法案主要是1983年的《土地开发法案》和2001年的《土地法典》。在《渔业法案》中有少量涉及为水产养殖而利用土地和水域的政策。由其自然资源与环境部1992年实施的《提高和保全自然环境质量法案》也涉及土地和水域的使用权问题,规定建立环境保护区和污染控制区,在这些区域,可通过部分条例就土地的利用做出规定,以保全这类区域的自然条件或预防自然生态系统受到消极影响。
三、重视改善固体矿产部门的投资环境
泰国的政治与经济环境,总体上看为发展矿业提供了良好的投资条件,但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大量的外国投资主要是涌向石油资源的勘查和开发,而不是固体矿产部门。因此,泰国政府重视分析对此有影响的各种因素,并为改善固体矿产的投资环境采取了一些具体措施。
首先是做好地质矿产资料的准备工作,为矿业投资提供信息基础。泰国矿产资源厅一直在准备全国性的地质矿产资料,主要是根据矿产资源开发计划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航空地球物理调查。该计划的费用来自亚洲开发银行的货款。航空地球物理调查、地面观测和图件资料编汇工作由加拿大肯迪地球科学国际有限公司承包进行,并向矿产资源厅提出有关图件资料。矿产资源厅负责评价这些调查结果,并进行后续的地面调查,公布评价结果,吸引私人部门投资。
其次是修改不利于固体矿业投资的规章制度,改善投资环境,大力吸引外资。泰国早在1986年12月就建立了国家矿产资源政策委员会,指导和协调一切有关事务,解决影响私人投资的各种问题。该委员会降低了矿区使用费,修改了1967年的《矿业法》以及对矿业投资有影响的其他法律,主要是在矿产开发许可证,及大规模采矿经营时,如何确定授予采矿权的保证金问题上,为吸引私人投资提供足够的鼓励。同时改进了勘查许可证和采矿特许权的申请手续,建立起“一步服务”制度,大大改善了私人矿业投资环境。
1981年起,中泰两国外交部建立年度磋商机制。双方先后签订了《中泰建交联合公报》(1975年7月)、《海运协定及两个补充议定书》(1979年)、《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和对方全权证书》(1980年)、《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1985年)、《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1986年)、《贸易经济和技术合作谅解备忘录》(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关于二十一世纪合作计划的联合声明》(1999年2月)、《中国与泰国联合公报》(2001年8月)、《双边货币互换协议》(2001)等。2003年10月,两国在中国-东盟自贸区框架下实现蔬菜、水果零关税。2007年5月,中泰双方签署了《中泰战略性合作共同行动计划》。泰国在华投资的公司主要有:正大集团、暹罗机械集团、盘谷银行等。目前泰国是我第13大贸易伙伴,是中国企业在东南亚直接投资最多的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