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越南海关总署网站13日报道,越南海关总署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各省市海关分局严格执行越国家银行关于个人携带外汇及越盾现金出入境的第15/2011 /TT-NHNN号规定。其中,规定:一、通过越南各国际口岸(含陆路、河海、航空)出入境的个人携带超出5000美元或其他等值外汇现金和1500万越 盾现金以上的须申报;二、通过越南其他非国际口岸如携带与越南接壤的国家的货币现金的按2000年越南国家银行第92号决定执行。1、通过越南-中国边境 口岸的,如携带6000元人民币以上和1000万越盾以上的须申报;2、通过越南-老挝边境口岸的,如携带300万老币和1000万越盾以上的须申 报;3、通过越南-柬埔寨边境口岸的,如携带100万柬币和1000万越盾以上的须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