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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政府总理最近颁布05-2012/QĐ-TTg号决定,将对从河内内排机场和胡志明市新山一机场出境的国际旅客退还购物增值税。
该决定将从2012年7月1日执行,直到2014年6月30日止。决定要求退税发票金额应在200万越南盾(约100美元)以上,一天内在同一商店多次购物票相加在200万越盾以上的同样享受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