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造林计划的奖励
进行造林计划的公司可获下列奖励;
1、为期10年的新兴工业地位,其间法定收入全部免税;
2、合格资本支出可享有100%的投资赋税减免,为期5年,减免额可用来抵销每课税年的全部法定收入,未用的减免可结转至以后年度至用完为止。
申请应提交MIDA。
二、对储存、处理和清除有毒及危险性废物的奖励
为鼓励设立适当的设施以储存、处理和清除有毒及危险性的废物,直接以整合方式从事这三项活动的公司可享有:
1、为期5年的新兴工业地位,其间法定收入的70%免税;
2、合格资本支出可享有60%的投资赋税减免,为期5年,减免可用来抵销课税年法定收入的70%,未用的减免可结转至以后年度至用完为止。
在沙巴、砂拉越和马来西亚半岛“东部走廊”的公司可获得依据受促进地区更优惠的新兴工业地位或投资赋税减免。
申请应提交MIDA。
三、对节省能源的奖励
为了减少运作成本并同时促进环境的保护,提供节省能源服务的公司可获得新兴工业地位或投资赋税减免。在受促进的地区即沙巴、砂拉越和半岛马来西亚“东部 走廊”的活动可获得依据受促进的地区可享有的更优惠的新兴工业地位或投资赋税减免。有关公司必须在核准后的一年内落实计划。
这项奖励适用于截至2010年12月31日收到的申请。
由于自身消耗面采取节能措施的企业还可以享受为期5年的合格资本支出60%的投资赋税减免(特定受促进的区域可享受全额减免),用以抵扣每年法定收入的70%(特定受促进的区域可享受全额抵扣)。任何未及抵扣部分都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直至完全用尽。
这项奖励适用于从2005年10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之间收到的申请。
申请应提交MIDA。
四、对废物再循环的奖励
从事高增值及利用高技术的废物再循环活动可获得新兴工业地位或投资赋税减免。这些活动包括农业废物或农业附产品及化学物的再循环,以及生产重组木基板或 产品。在沙巴、砂拉越和马来西亚半岛“东部走廊”的活动可获得依据受促进的地区可享有的更优惠的新兴工业地位或投资赋税减免。
申请应提交MIDA。
五、对利用可再生能源的奖励
从2005年10月1日起,收到的利用可再生能源及对环境的利用生物质、水力(不超过10兆瓦)和太阳能进行能源生产的企业申请,可获得如下奖励措施:
1、为期10年的新兴工业地位,其间法定收入全额免税;
2、5年内的合格资本支出可享有全额投资赋税减免,这减免可用来抵销课税年度的全部法定收入,未用的减免可结转至以后年度直至用尽为止。
上述奖励适用于所有截至2010年12月31日之前收到的申请。所有已获得但未实行的企业项目仍适用这些奖励措施,但其必须在核准后的1年内落实计划。
此项奖励所述的“生物质来源”是指棕油厂或棕油园废物、米较废物、蔗糖厂废物、板厂废物、再生纸厂废物、城市垃圾和生物气(从填土、棕油厂废水、动物的排泄物或其他来源所得),而能的形式是指电、蒸汽、冷冻水与热能。
申请应提交MIDA。
六、对环境管理项目的另外奖励
(一)加速资本减免
依据这项奖励,机械与设备的资本支出,可获得40%的初期和20%的年度减免(在3年内注销)。有资格申请的公司如下:
---公司是废物生产者,并有意在有关场地内或场外建立设施以储存、处理和清除它们本身的废物。
---进行废物再循环活动的公司。
申请应提交内陆税收局。
为节省本身能量消耗而招致资本支出的公司,其注销期缩短至一年,从2003年课税年开始。申请应提交内陆税收局,并附上一封能源、水务及通讯部的信件,证明有关设备是专为节省能源之用的。
(二)对利用再生能源发电以供自用的设备的加速资本减免
为了更促进再生能源的利用,若公司利用此类设备发电以供自用,可享有加速资本减免。从2005年课税年起,这减免在一年内注销。
可享受加速资本减免的设备将由财政部鉴定。
要求应提交内陆税收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