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业项目包括生态旅游和农业旅游,可享有奖励。这些项目包括旅馆业务、假日营的建造、消闲计划包括夏令营以及建造能容纳至少3千名参与者的会议中心。
旅馆业务是指下列事项:
---中价和廉价旅馆(至三星级旅馆,由旅游部鉴定)的建造。
---现有旅馆的扩充及现代化。
一、旅游业的主要奖励
(一)新兴工业地位
获得新兴工业地位的公司享有部份免税,为期5年,从生产日算起,它只按其法定收入的30%课税,生产日由贸工部长确定。
从2003年9月13日起,从受促进的地区即沙巴、砂拉越、纳闽联邦直辖区及马来西亚半岛“东部走廊”公司的申请可获得100%的法定收入免税,为期5 年。在此以前获准这项奖励但尚未进行商业性生产的公司,以及申请尚在审查中的公司,也有资格享有这奖励。这奖励适用于所有截至2005年12月31日收到 的申请。
申请应提交MIDA。
(二)投资赋税减免
公司可申请投资赋税减免,作为新兴工业地位的交替选择。被核准的公司可享有合格资本支出的60%的减免,为期5年,从发生首笔合格资本支出日算起。
公司可用这减免来抵销课税年法定收入的70%,未用的减免可结转至以後年度至用完为止,余下法定收入的30%将依现有的税率课税。
从2003年9月13日起,从受促进的地区即沙巴、砂拉越、纳闽以及马来西亚半岛“东部走廊”的公司收到的申请,核准後公司的合格资本支出将享有 100%的减免,这减免可用来抵销每课税年内100%的法定收入。在此以前获准这项奖励但尚未进行商业性生产的公司,以及申请尚在审查中的公司,也可享有 这项奖励。这更优惠的奖励适用于所有截至2005年12月31日收到的申请。
申请应提交MIDA。
(三)对旅馆和旅游业的额外奖励
从2003年9月13日起收到的旅馆和旅游业的扩充、现代化或重修的再投资项目,可获准另一轮的新兴工业地位或投资赋税减免。不过在受促进地区的项目可享有更优惠的奖励如下:
1、新兴工业地位,公司的100%的收入免税;
2、100%的投资赋税减免,减免可用来抵销每课税年100%的法定收入。未用的减免可结转至以後年度至用完为止。
(四)对豪华游艇业的奖励
作为提倡旅游业产品的一部份,豪华游艇业可享有下列奖励:
---建造豪华游艇的公司可获得新兴工业地位。
申请应提交MIDA。
---在朗卡威岛进行修理和维修豪华游艇活动的公司可获得5年100%的所得税豁免。
申请应提交财政部。
---在国内提供豪华游艇出租服务的公司可享有5年100%的所得税豁免。
要求应提交内陆税收局。
二、对旅游业的另外奖励
(一)国外促销的双重扣除
旅馆和旅行社可对国外促销的支出享有双重扣除。合格的支出为:
---在国外对宣传和在大众传媒刊登广告的开销
---出版免费寄送予国外顾客的册子、刊物和指南的开销,包括运费
---对国外新市场进行市场研究的开销,但须事先获得文化艺术与旅游部长的核准
---出国谈判或获取宣传合约或参加受文化艺术与旅游部长核准的商展、会议或论坛所招致的开销,包括机票,但住宿费以每天RM300以及膳食费以每天RM150为高限
---举办受文化、艺术和旅游部长核准的商展、会议或论坛的开销
---为促进来马旅游在国外维持销售处的支出
要求应提交内陆税收局。
(二)对受核准商展的双重扣除
公司就参加在国内举行受核准的国际商展的开销,可享有双重扣除。
要求应提交内陆税收局。
(三)旅行社的赋税减免
外国旅客
凡通过旅行团(包括通过海、陆、空交通工具进入与出境的旅行团)带进至少500名外国旅客的旅行社,其就这旅行团业务引起的收入可享有免税。这奖励适用于受文化、艺术和旅游部核准的旅行社。
国内旅客
为至少1200名国内旅客组织国内旅行配套的公司,可就由此所赚取的收入享有免税。国内旅游是指在国内通过海、陆、空交通工具,为本地旅客(入境者不计)提供至少一夜住宿的旅行配套。
这些奖励有效至2006年课税年。
要求应提交内陆税收局。
(四)对主催国际会议与商展的赋税减免
1、主催在马举行国际会议的公司,从带入至少500名外国参与者取得的利润可获免税。
2、在马组织国际商展所取得的利润可免税,惟该商展必须获马对外贸促进局的核准且外国参与者至少达500人。
要求应提交内陆税收局。
(五)对文化表演的扣除
公司可就创立和管理一个音乐或文化团以及主办本地或外国文化表演的开销获单一扣除,上述活动须获旅游部的核准。
要求应提交内陆税收局。
(六)对汽车出租业的奖励
供旅客之用的汽车出租业者可为其采购的国产车豁免国内税。
申请应提交财政部。
(有关其他对旅游业的奖励,请参阅通用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