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投资的鼓励主要包括全部或部分免征关税及其他税务。
1. 纯盈利税的税率为9%,但不包括国家自然资源、森林、石油、金矿和宝石等的勘探和开采盈利税的税率,此类税率将由其它法律另行规定;
2.依据每项投资的条件及王国政府内阁法令规定的优惠条件,从第一次获得盈利的年份算起,可免征盈利税的时间最长为八年。如连续亏损五年,其亏损额则被准许用来冲减盈利税。如果投资者将其盈利用于再投资,则可免征其盈利税;
3.分配投资盈利,不管是转移到国外,还是在柬国内分配,均不征税;
4.在某些项目的进口建筑材料、生产资料、各种物资、半成品、原材料及所需零配件,免征其关税及其他税务(①占总产量最少80%的产品用作出口的投资项目;②在柬埔寨发展理事会公布的优先发展的特别开发区内投资;③旅游业;④劳动密集型工业、加工工业及农用工业;⑤基础设施建设及能源生产。
5.产品出口,免征出口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