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外资公司直接相关的税收法律共有五部,即:
1、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1988);
2、所得税法(1974);
3、商业税法(1990);
4、关税法(1992);
5、仰光市政发展法(1990)。
二、税收法律中减免税规定
(一)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
1、任何从事生产或服务性行业的单位,从投产或启用之年算起连续三年免征所得税,如有需要,可依实际情况,经批准可延长减免所得税;
2、企业将所得利润在一年内进行再投资,对其所得的经营利润,给予减免税收;
3、为加强所得税的管理,委员会可按原值比例,从利润中扣除机械、设备、建筑场地及企业设施折旧费后进行征收;
4、凡是商品生产企业,其产品远销国外所得利润的50%减征所得税;
5、投资者有义务向国家支付来自国外受聘于企业的外国人的所得税,此项税收可从应征税收中扣除;
6、上述外国人的收入按照国内公民支付所得税的税率征收;
7、如属国内确需的有关科研项目和开发性项目的费用支出,允许从应征的税收中扣除;
8、企业在享受上述第一款减免所得税优惠后,连续两年亏损者,可从亏损当年起算,连续三年予以结转和抵销;
9、企业在开办期间,确因需要而进口的机器、设备、仪器、机器零部件、备件和用于业务的材料,可减免关税或其他国内税或两种税收同时减免;
10、企业建成后的最初三年,因用于生产而进口的原材料,减免征收关税或国内税,或两者都予减免。
(二)所得税法
1、基本规定
(1)划分标准
外国人或外国企业所得税是按“居民外国人”和“非居民外国人”进行划分,具体标准如下:
--如果外国人在纳税年度内,居住在缅甸的时间不少于183天,则可作为居民外国人;按照缅甸公司法或其它现行法律设立的公司,其股东全部或部分为外国人或外国机构,可成为居民外国人;全部或部分合作伙伴由外国人组成的协会(而非公司),如果其业务的监控、管理和决策完全在缅甸境内进行并实施,应视为居民外国人;
--非居民外国人是指并非缅甸居民的外国人,因此,外国公司在缅甸的分公司是“非居民”,因为它是在缅甸以外设立的;
但上述分类与按《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设立的企业无关。
(2)纳税年度
所得税纳税年度是以财政年度为基础,从当年的四月一日起到次年的三月三十一日止。在财政年度中,有收入的年份称为“所得税年”,下一年则为“评估年”。收入的资料应在所得税年度的6月31日或之前报送税收办公室,但如果业务终止了,有关资料应在终止之日起的一个月内提交。资本收益的资料应在处置有关资产后的一个月内提交。不合理的收益将以罚代税(最高为10%)。 (3)税源
居民外国人或企业的所得税收入,无论来源于缅甸或国外均应纳税。非居民外国人或企业收入来源于缅甸境内,应按非居民所规定的税率纳税。主要来源分为:职业收入、业务收入、其他收入、财产收益和未申明收入。
(4)所得税的计算
在计算一项业务的净利润时,应扣除为此产生的费用,如:合理的业务开支、业务损失的抵偿、固定资产的折旧费、向慈善机构捐献的减免(不得超过总收入的25%)等,但以下费用不得扣除:资本消耗、个人花费、与业务不相称的花费,除职业服务外,支付给并非公司或合作社的任何协会成员的费用等。在“职业、财产和其他收入”项下的收入,也按上述方法计算,但与财产收入有关的折旧费不能扣除。
2、免征所得税
根据《所得税法》,对以下收入免征所得税:
(1)宗教或慈善机构的收入,并且该收入只能用于宗教或慈善事业;
(2)政府当局的收入(如发展委员会);
(3)与存款(储蓄)有关的任何收入;
(4)抚恤金收入;
(5)死亡或受伤补偿;
(6)人寿保险收入;
(7)除资本收益和企业收入(如业务、职业或假期)之外的非定期或一次性收入;
(8)来源于协会或公司、工厂等个人的分利或分红收入。
3、主要税率
(1)个人所得税
--工资所得税:3%-30%(工资总收入低于25000缅元,不纳税);
--政府项目外国雇员所得税:20%; --其他所得税(指职业、业务、财产和未申明收入等):3%—5%;
(2)公司所得税(减免税收之前)
--缅甸国营公司所得税:30%
--参与缅政府项目的外国公司所得税:30%
--居民外国公司所得税:30%
--非居民外国公司所得税:35%
--按缅甸外国投资法设立公司(免税期满后)的所得税:30%
(3)资产收益税:个人物品,如:家用物品、珠宝、股票、证券等不作固定资产,免征所得税;资产收益年价值少于50000缅元,免征所得税。
--非居民公司的资产(含汽车)收益税率为:40%
--居民公司的资产收益税率为:10%
(4)预扣税税率:雇主发工资时替政府预扣的所得税,具体如下:
收入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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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和外国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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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外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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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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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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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商标、专利等使用权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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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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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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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企业、发展委员会、合作社等所付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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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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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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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外国承包商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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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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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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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业税法》
1、商业税是根据《商业税法》规定对生产产品或进口商品五种服务征收的营业税,其税率如下: 第一章:65种商品免征商业税;
第二章:31种商品,按0.5%的税率计征;
第三章:120种商品,按1%的税率计收;
第四章:88种商品,按2%的税率计收;
第五章:51种商品,按2.5%的税率计收;
第六章:19种商品,如香烟、朗姆酒、白兰地、珠宝等按6-20%税率计征;
第七章:五种服务税率:交通为8%,电影为30%(其他娱乐形式为15%),宾馆、旅馆为10%,餐馆为10%,贸易为5%。
按规定,进口商品或生产商品均应纳税,但进口商在销售进口商品时,不必再缴贸易税(5%),生产商年产值未超过应税金额,也无须纳税。如果销售收入为外汇,则应以外汇支付税款,但税率不应超过5%。
2、《商业税法》对下列行为给予免税或减税的优惠:
(1)政府可对任何商品、服务和被评估人给予免税或减税;
(2)政府可确定无须征税的销售和服务收入的金额;
(3)任何有关的新建企业,为新建项目安装而使用的进口的商品可免税或减税,并给予企业不超过3年的免税或减税;
(4)给予在本国生产并供出口的任何商品免税或减税。
(四)《关税法》
1、新的《关税法》共四章,将商品按统一代码(H·S)分成6062个税目,具体税率如下: 第一章 进口税:由24个税率组成,税率范围为0-40%;
第二章 特许税:免税或最高为10%;
第三章 出口税:一般商品出口不计税,但以下商品须计税:大米及其制品,按每公吨100缅元计征;豆类及其它作物、油籽饼、生皮和皮,5%;竹,5%;
第四章 边境出口税:0-15%。
因缅甸已被列为最不发达国家之一,故可享有普惠制(GSP)税率。
2、缅甸财税部长有权根据《关税法》的规定,确定对进口或出口商品的免税或减税。为鼓励发展出口导向型项目,对以下进口业务给予免税待遇:
(1)为复出口而进口的原材料;
(2)以切割、制作和包装方式(C.M.P)进口而复出口的商品;
(3)为出口而进口的包装材料。
3、退税与保税:如果进口商品能在海关监管的指定仓库内存放,则无须支付进口关税和其它税收,即使征税后,如能在两年内将所进口的商品复出口,则可退还已征关税的八分之七。 (五)《财产税》
仰光市政发展委员会(YCDC)将按《仰光市政法》赋予的权力征收“财产税”,包括:一般税、灯火税、资源保护税、用水税。除一般税外,其他税实际上是委员会收取的管理费或服务费,其金额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灯火税,如果其建筑物或地基远离市政委员会设立的街灯一千英尺以外,则免收。用水税,也只对使用市政委员会所提供的水的单位或个人征收。财产税税率由YCDC根据建筑物或土地价值来确定。 一般税以不超过其财产年价值12%的税率计征,但总的原则是;该税收应足够弥补市政委员会完成其职责所需费用。灯火税、资源保护税和用水税率的确定原则也一样。
(六)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TA) 迄今,缅甸只有一部四十年前与英国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缅甸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TA)文本是根据联合国“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税收公约”的范本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