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矿产和能源部指导和管理除石油和天然气以外的工业、矿产和能源部门,具体职能如下: 1、 起草和实施王国政府的工业政策;
2、 管理和促进有关工业、矿产和能源部权限内的技术和标准;
3、 制订和执行关于矿产资源开采、矿产开发、加工、提纯和利用的国家政策;
4、 管理、开展调研和发布地质数据(有关石油和天然气的除外);
5、 通过起草政策和法律,发展和实施国家能源政策,并与国内、国际机构合作发展能源部门; 6、 对分送网络、输电网、电站开展调研,并评估水力发电的潜力,以开发电力项目;
7、 制订和实施在城市的清洁水供应系统;
8、 管理和促进度量衡工作;
9、 按照本部职责,与其它部门合作执行任何有关湄公盆地的工作。
其组织结构如下:
1、 监察总局
2、 工业总局(下辖工业事务局、小工业与手工业司、工业科学司、度量衡司、清洁水司) 3、 矿产总局(下辖矿产资源司、地质司、矿产资源开发司)
4、 能源总局(下辖能源科学司、能源开发司、水电局、行政司、人事司、财务会计司、法律司、部长办公厅)
5、 地方机构
6、 下辖的国有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