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埔寨已于2003年9月12日被世界贸易组织(WTO)接纳该组织成员,并将在其完成国内立法程序正式通知后成为WTO正式成员。根据其入世承诺,柬埔寨目前正在按照WTO的要求,修改和出台47部商业法律法规,按既定的工作程序,该项工作将于2006年1月结束。现对与商业和外贸有关的法律法规做简要介绍。
一、与商业经营有关的法规简介
所有在柬埔寨的直接投资,不论其形式,必须在柬埔寨商业部登记注册为一种许可的经营模式。某些非直接投资也必须登记注册,或由投资者选择注册登记。
目前,柬埔寨没有生效的《公司法》。已经草拟了几个关于商业组织的法律草案,但至今没有一个实施。最新的《商业企业法律》草案(公司法草案)是基于普通法公司组成和管理的概念。 由于在该领域缺乏一部法律,公司事务如注册登记、股东保护、股权转移和其它公司管理事务由1995年的《商业注册法》和根据当地惯例(该惯例部分基于源自1975年前的商业法典的原则)进行管辖。另外,商业部已经发行了一份关于商业注册的内部刊物《指导公告》,它对先前的惯例做了一些实质性调整,它的执行和实施是不一致的。商业部也将援用最新的《公司法草案》。最新的《公司法草案》可能会在来年实施。它解决了商业企业的大多数的共同形式,包括代表处、分支办事处和附属企业。其中最具深远影响的变化,如实施的话,将是对公司管理的强制性具体要求,这在以前是不存在的。
在柬的外商投资者最常用的商业单位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
可以采用的单位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分支办事处、代表处、生意合作合同、BOT项目和合伙制。
二、 公司注册登记审批程序(REGISTRATION SERVICE PROCEDURE)
三、《柬埔寨合同法》简介
《柬埔寨合同法》于1988年颁布并沿用至今。该法非常简要并以原则性讲述,缺乏深度,相当综合,但具有明显的市场导向性。市场导向性和该法依赖的“合同自由”的原则在该法颁布时具有特别重要意义的。
《合同法》规定了所有类型合同的成立、履行、解释和执行。它也进一步详细地描述了某些类型的合同,比如销售合同、租赁合同、借贷合同、个人财产抵押和担保。最后,它简要轮廓地描述了非合同义务,比如照顾的标准(因人际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务)。
虽然该法缺乏必要的详细解释,但它设立了一些可以被商人和柬埔寨法院应用的基本原则。一个合同被定义为“两个或更多人之间为产生、改变、或终止一个或更多的义务而订立的自愿协议…”。另外,一个合同被视作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书面和口头合同都有效。
四、柬商业部关于设立公司的注册手续
公司的一位董事或股东必须亲自前往商业部法律事务部门填写注册登记表。
负责公司注册登记的该董事或股东必须出示并登记其身份证或护照;该董事或股东必须亲自当着商业部法律事务部门官员的面,签名确认其提交入档的所有文件正确、完整、无虚假陈述。
一旦发现任何文件或信件中有不明确的地方,法律事务局的局长将请公司的董事会主席或任何董事做出澄清,并逐案解决不明确的问题。
注册登记需提交的文件可以包括:
1、注册登记申请表
2、公司章程
3、文件属实声明
4、在指定刊物上发布广告的申请
5、几位董事或股东的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6、几位董事或股东的照片(4cm×6cm)
7、董事无犯罪记录证明
8、股权分配决定(如有自然人参与)
9、如办公地点设于其中一位股东的住宅内,该公司须提供房地产所有权证明(居住权);如办公室在租用的场所内,须提供租赁协议;如办公室设在酒店内不到一年,须提供由酒店业主出具的租赁协议证明。
五、在柬从事进出口贸易的程序
柬埔寨经济财政部海关与税务总局负责监管所有货物的进出口。目前,进口货物装船前检验由柬政府指定的一家私人企业—Societe General de Surveillance(SGS)执行,柬政府与该公司在2001年中签署了有关合同。
在多数情况下,进口货物无需许可证。在装船前机制下,投资者如欲进口5000美元和以上的货物,则必须首先通知当地的SGS办事处,由柬埔寨的SGS指定其办事处在何处对进口货物进行检验装船。检验报告和其它装船前检验文件将被递交柬埔寨的SGS。一旦该批货物抵达柬埔寨,货主带上SGS的文件到相关的海关办事处,交纳税款并提出货物。
除少数特别情况,从柬埔寨出口货物不需要许可或许可证。需要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特别出口授权或许可证的货物主要有:木材、文化财产、贵金属和宝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