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7月26日至28日在南宁召开。会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旨在加强对当地土壤资源的保护,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公众健康,促进土壤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戴红兵介绍,由于广西土壤环境管理工作起步较晚,存在土壤污染状况不明、监督功能不明确等问题,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压力大,土壤污染防治力度不足,防治效果有待提高。本次颁布的《条例》从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标准、详细调查和监测、土壤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风险控制和修复、保障和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广西有色金属矿产资源丰富,是我国有色金属的主要产区之一。由于以往开发方式粗放,生产工艺落后,污染防治水平低,部分地区环境受到重金属严重污染,被列为全国14个重金属污染防治省区之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黄锡玉表示,《条例》规定,为了防止和减少对土壤环境的污染,应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选矿工艺和运输方法,减少尾矿、矸石、废石等固体废物的产生和储存。防止废气、废水、尾矿、废石等污染土壤环境。矿业固体废物储存设施和矿场停止使用后,矿业企业应采取防渗、封闭、封闭等措施,防止污染土壤环境。
同时,尾矿库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加强尾矿库的管理,完善污染控制设施,建立风险控制体系,进行环境风险隐患排查、风险控制和修复。危险仓库、危险仓库、病库等需要重点监管的尾矿库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监测和定期评估土壤和地下水的污染状况,建立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主管部门应加强尾矿库安全运行安全监管,防止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土壤环境污染。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尾矿库土壤污染防治壤污染防治监督检查和定期评价,发现环境风险危险的,及时督促尾矿库运营、管理部门采取相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