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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矿产投资政策法规

  • 作者:damei
  • 发布时间: 2011-12-20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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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国固体矿产矿业权管理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两部矿业法:1967年的矿产法和1966年的矿产权利金税率法,以及1992年的国家环境保护与促进法、1977年的投资促进法。矿业法涉及以下活动的管理:矿产勘查、贸易、勘探、开采、冶炼、加工、权利金的支付和矿产品的进出口。

  1967年矿产法分别在1973年、1979年、1991年和2002年做过部分修改。泰国的矿业权和地表权两权分离,土地所有者不拥有地下矿产。一切矿产为政府所有。矿业的主管部门是工业部。任何公司或个人在进行矿勘查和开发活动之前,必须先得到政府颁发的矿权。主要矿权包括:1)独占勘查许可证(EPL)。它给持证者在规定区内对指定矿产的勘查有独占性的权力。最大面积为500英亩,期限1 年,不可以延期。由工业部部长颁发, 不可转让。2)特殊勘查许可证(SPL)。申请人在提出的勘查计划需要大量的资金和专门技术时应申请特殊勘查许可证。申请人必须详细说明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每年的勘查费用和在这项活动中国家可得到哪些特别的利益。该许可证的最大使用面积为4000英亩,有效期为5年。不可延期。由工业部部长颁发,不可以转让。上述两种勘查许可证在勘查工作进行之前需得到地表权所有者的许可3)采矿许可证

  获得勘查许可证的公司或个人,经勘查发现有经济价值的矿床之后,可以申请采矿许可证。持证人享有在规定地区内开采指定矿产的专属权。 在矿产勘查与开发活动和管理中,环境部门也有相当大的权力。勘查和采矿许可证的持有者在开展工作前还必须得到有关环境部门和许可。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工业部并不是决定矿产勘探和开发风险活动实施的最终机构一个采矿许可证的最大面积为120英亩,有效期最长为25年。由工业部部长颁发。 。最终结果往往取决于环境管理机构:科学技术环境部或其他土地森林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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