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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2022年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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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22-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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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大打击非法采矿工作力度,加强矿山环境保护与矿山综合治理,维护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秩序,持续推进扫黑除恶斗争暨自然资源领域整治行动深入开展,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22年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22﹞35号)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邯郸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强化县、乡政府责任担当意识,压实县、乡属地监管责任,通过集中开展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偷采盗采、持证矿山超许可事项采矿、以工程项目为名违法违规采矿等行为,不断健全矿产“全链条”管理长效机制,防范、遏制因非法采矿引发的安全生产事件和生态环境破坏现象,促进全市矿产管理秩序持续向好。

  二、主要任务

  (一)依法从严查处无证非法盗采行为。对未经批准无证勘查开采,利用经营场所作为掩护盗采矿产资源,擅自启封已经关闭取缔矿井、废弃矿井盗采矿产资源,在自然保护地内盗采矿产资源,私挖滥采破坏矿山地质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打击,依法从严查处。

  (二)依法从严查处持证矿山各类违法行为。对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已满未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继续采矿(因疫情原因并经原批准机关同意顺延的除外),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采矿,超越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种、范围、期限和开采方式采矿,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超越勘查许可事项勘查,违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依法从严查处。

  (三)依法从严查处以项目建设为名非法盗采行为。对工程实施中涉及矿产资源利用的项目逐一排查,重点核查经批准的各类工程建设、矿山整治修复、地质灾害和安全隐患治理、设施农业用地等项目,工程施工中产生的矿产资源处置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要求,对以工程项目建设为名非法采矿的,坚决整治,依法从严查处。

  三、组织实施

  (一)动员部署,摸底排查阶段(即日起-4月25日)

  1.迅速安排部署。各县(市、区)要在4月7日前完成动员部署,并结合本辖区矿产资源实际,研究制定专项行动方案,抽调力量组建工作专班,明确工作职责。对于矿产执法监管职能已下放到乡镇(街道)的,相关县(市、区)要督促指导乡镇(街道)制定排查整治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工作扎实推进。4月8日前,各县(市、区)将专项行动方案和县(市、区)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市、区>专项办)主管领导及联络员名单(附件4)一并报市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专项办),联系电话:0310—3125576。

  2.认真开展排查。各县(市、区)要组织力量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矿区、矿山(点)进行拉网式全覆盖排查,特别对矿产资源丰富、易发生非法开采的重点区域开展“地毯式”排查,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盲区、确保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发现并有效处置。各县(市、区)要建立非法采矿问题排查台账、持证矿山检查台账和工程项目排查台账(涉及资源利用项目),并按要求每周更新《县(市、区)非法采矿问题排查表》(附件1),每月更新《县(市、区)持证矿山排查表》(附件2)和涉及资源利用项目的《县(市、区)工程项目排查表》(附件3)。东部平原县(区)要将非法勘查开采地热、建筑用砂、砖瓦用粘土等矿产资源作为重点,开展排查整治。对排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梳理,建立问题清单、整改清单、责任清单,按要求查处整治到位,确保问题“动态清零”。同时要举一反三,深刻剖析,加强日常监管,制定可行的防范措施,坚决将违法违规行为遏制在萌芽初始状态。

  3.加大宣传力度。要注重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广泛宣传非法采矿行为的危害性,做好法律政策宣讲、解疑释惑工作,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新闻媒体、网络、报纸、墙体粉刷和悬挂标语等手段对专项行动进行广泛宣传报道,通过公布专门举报电话、微信公众号、卫星遥感监测、无人机航拍等方式搜集各类非法采矿问题线索,使违法采矿行为无处遁形。

  (二)分类施策,集中整治阶段(4月26日-10月31日)

  集中整治要坚持“分类施策、一案一策”的原则,建立工作台账,实行清单管理,整改一宗销号一宗。

  1.对盗采矿产资源行为,要坚决打击整治。以“零容忍”的态度,立行立改,坚决打击,及时立案,依法依规按程序查处盗采矿产资源问题。盗采现场按照“三不留、一毁闭”的标准取缔到位。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依法追究盗采人员生态环境损害责任。难以查明违法主体的,由县级政府组织对破坏的矿山环境进行修复治理,防止死灰复燃。

  2.对持证矿山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持证矿山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违法行为,要及时立案,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符合吊销许可证情形的,及时上报原发证机关处理。持证矿山违法违规行为未处理到位的,不予办理矿业权延续等相关行政许可审批。对关闭取缔矿山,县级政府要发布关闭矿山公告,注销(吊销)有关证照,停止供电、供水、供民用爆炸物品,拆除电源和地面设施,炸毁封闭井口,遣散从业人员,监督矿山企业及时进行修复治理,并加强日常巡查,防止死灰复燃。对长期停产停工的矿山,要严格落实综合管控措施,明确巡查人员,严防明停暗开。

  3.对以工程项目为名违法违规采矿行为,要严厉整治。对各类工程项目超出政策边界或不按设计方案施工,借工程项目名义非法采矿牟利,立即责令停工,应依法及时对施工单位立案查处,依法依规对项目监管审批情况进行责任倒查。对出现重大典型、影响恶劣违法案件的县(市、区),市政府将进行约谈。

  专项行动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现盗采团伙以及涉黑涉恶线索,及时报送属地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发现公职人员失职渎职甚至充当“保护伞”的,及时将有关线索移送属地纪委监委处理。自2022年4月起,每月25日前将本县(市、区)专项行动月报(含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整改进度表)报送市专项办。

  (三)巩固提升,总结验收阶段(11月1日-12月31日)

  各县(市、区)负责组织对所辖乡镇(街道)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进行检查验收,督促指导问题查处整改,并对各乡镇(街道)专项整治行动开展和日常执法监管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市专项办负责对各县(市、区)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进行检查验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健全长效机制,确保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市专项办将对群众举报较多、矿产卫片图斑较多的县(市、区)进行重点抽查。12月10日前,各县(市、区)将专项行动总结经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市专项办。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打击非法采矿工作,提高政治站位,严格落实属地责任,成立工作专班,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格局,不断推动专项行动向纵深发展,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市专项办具体负责专项行动日常工作,要加强对各县(市、区)工作指导,及时发现、解决工作当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同时要积极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联系,及时掌握新政策、新要求,指导工作推进。

  (二)强化督导问效。市专项办要组织力量对各县(市、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不定期督导检查,以“四区一线”和违法违规问题多发频发、群众反映强烈的区域为重点,通过采取明察暗访、突击检查、随机抽查、组织各县(市、区)交叉互查等方式,确保督导检查工作不流于表面,取得实效。对工作不重视、责任不落实、非法采矿高发频发、组织整改不力的,在全市通报批评;对履职不到位、弄虚作假、瞒案不报、压案不查以及对违法开采制止不力、案件查处不到位、乱采滥挖破坏生态环境和移送移交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重大问题、典型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

  (三)健全长效机制。各县(市、区)要强化属地政府保护矿产资源的主体责任,夯实乡镇(街道)属地监管责任,不断提升乡镇(街道)综合执法水平,充分发挥村两委发现、制止盗采的主观能动作用。要不断总结经验,发现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时查漏补缺,建立常态化打击非法采矿工作机制,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早整治”,坚决杜绝边整治边违法现象的发生。

  (四)强化执法监测。各县(市、区)要结合土地矿产卫片核查工作,创新执法理念和方式,综合运用“人防+技防”手段,严格落实日常动态巡查制度,营造“不能违、不敢违、不想违”的高压态势;充分利用卫星遥感监测、无人机巡查等先进手段,特别是对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对象进行全天候、全覆盖监测,确保及时发现及时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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