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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外资政策

  • 作者:damei
  • 发布时间: 2012-02-21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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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国吸引外资可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初期,有30余年的历史。其中,1970~1979年期间,平均每年吸引外资只有16亿铢(约合6400 万美元)。1980~1987年期间,吸引外资发展较快,平均每年吸引外资65亿铢(约合2.6亿美元)。1988~1998年,吸引外资发展迅速。到 1998年,吸引外资金额达到50.79亿美元,为历史最高峰。然而从1999~2000年,受金融危机及国际经济大环境的影响,吸引外资连续两年下滑。 1999、2000年吸引外资额分别降至36.62亿美元、28.13亿美元。2001年吸引外资有所回升,达37.59亿美元。2002年吸引外资又出 现大幅度下滑,降至23.17亿美元。自2003年至今,泰国总体经济持续平稳发展,整体投资环境明显改善,外国投资额再度攀升。泰国外资主要来源是日 本、美国、中国香港、欧盟、新加坡、中国台湾、英国、法国、新西兰等国家或地区。

  《外商经营法》(Foreign Business Act, FBA),用于规范外商投资。该法禁止或限制外国人从事的行业分为三类。第一类为禁止外国人从事的行业,第二类为只有得到投资委员会(BOI)同意才能允 许经营的行业,第三类为在得到商业部商业注册厅厅长的许可或在BOI鼓励措施项下的情况下,外国人才可以经营的项目。该法或其他法律没有特别注明的行业不 受外资比例的限制。不过,外国人在泰国从事下列行业,亦可不适用《外商经营法》:

  (1)泰国政府允许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的经营行为。

  (2)泰国政府与他国政府的协议下允许的经营行为。

  实际上,一些重要的行业已经放开,允许外国资本更大的参与。尤其是允许外商在10年内拥有银行、金融、证券公司的控股权。但是政府又同时规定10年以后新注入的资本必须来自泰方,除非外方拥有的股份低于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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