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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投资奖励—对研究与开发的奖励

  • 作者:damei
  • 发布时间: 2012-02-23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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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6年投资促进法对研究与开发的定义是指“对科学或技术领域的任何有系统及密集的探讨,目的在于把探讨的成果应用于生产或改良材料、装置、产品、农产品或生产程序但不包括:

  ---产品的品质管理或对材料、装置、产品或农产品的例常测试
  ---社会科学或人文的研究
  ---例常的数据收集
  ---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市场研究或业务促销。

  为了强化马来西亚的基础以取得更具综合性的研究与开发,进行独立的设计和原型制作的公司也可申请奖励。

  一、对研究与开发的主要奖励

  (一)研究与开发承包公司

  研究与开发承包公司,即一间在马来西亚为非关系公司提供研发服务的公司,可申请

  ---新兴工业地位,其法定收入完全免税,为期5年;
  ---投资赋税减免,其合格资本支出可获100%的减免,为期10年,减免可用来抵销课税年法定收入的70%。

  申请应提交MIDA。

  (二)研究与开发公司

   研究与开发公司,即一间为其关系公司以及任何其他公司在马提供研发服务的公司,有资格可获得合格资本支出的100%的投资赋税减免,为期10年,减免可 用来抵销课税年法定收入的70%。如研发公司选择不享用该投资赋税减免,关系公司可就支付予研发公司服务的开销,享有双重扣除。

  申请应提交MIDA。

  符合条件

  有意申请上述奖励的研究与开发承包公司以及研究与开发公司须符合下列条件:

  1、所进行的研究须符合国家的需求并利惠国家经济;
  2、公司收入的至少70%须来自研发活动;
  3、以制造业为基本的研发公司,至少50%的员工必须具有适当的资格并担任研究与技术性的职务;
  4、以农业为基本的研发公司,至少5%的员工必须具有适当的资格并担任研究与技术性的职务。

  (三)内部研究

  为本身的需求而从事内部研究的公司可申请合格资本支出的50%的投资赋税减免,为期10年,减免可用来抵销课税年法定收入的70%。

  申请应提交MIDA。

  (四)第二轮奖励

  从2003年5月21日起,上述第(一)至(三)类的研发公司、活动有资格申请第二轮为期5年的新兴工业地位或为期10年的投资赋税减免,视何者为适用。

  申请应提交MIDA。

  (五)把公共领域的研发成果商业化的奖励

  为了鼓励把公共研发机构就本地资源的研发成果商业化,政府提供下列奖励:

  1、投资于一家把研发成果商业化附属公司的公司,将获得相等于它在附属公司投资额的扣税额;
  2、从事把研发成果商业化的附属公司将享有10年的新兴工业地位,其100%的法定收入免税。

  下列条件必须遵守:
  ---该投资公司(控股公司)及从事商业化的附属公司的股权,至少70%由马公民持有;
  ---投资公司应持有把研发成果商业化公司的至少70%的股权;
  ---把研发成果商业化的计划应在奖励核准后的一年内落实。

  从2004年9月11日起收到的申请合格享有这项奖励。

  申请应提交MIDA。

  二、研究与开发的另外奖励

  (一)研究与开发的双重扣除

  ---公司可对其直接进行并获财政部长核准的研究所招致的收益(非资本)开支,享有双重扣除。
  ---对核准研究机构的现金捐献,以及使用经核准研究机构、研发公司或研发承包公司服务的支出,均可获得双重扣除。
  ---从2003年5月21日起,在新兴工业地位期间受核准的研发支出可累计至新兴工业地位后扣除。
  ---国外进行的研发支出,包括马国民的培训,可视个案而获得双重扣除。

  要求应提交内陆税收局。

  (二)对把研究成果商业化研究者的奖励

  从2004课税年起,进行注重创造价值研究的研究者,可就他们把研究成果商业化得到的收入,获得50%的免税,为期5年。这研究须由科学、技术及创新部证明。
要求应提交内陆税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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