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当前位置:首页 >> 矿业资讯 >> 东盟矿业资讯

越南授出采矿许可证程序和手续规定

  • 作者:damei
  • 发布时间: 2013-07-09
  • 来源:互联网
  • 浏览量:

  部,自然资源和环境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编号:06/2003/QD-BTNMT独立 - 自由 - 幸福

  河内,2003年9月19日

  部长

  自然资源和环境部

  颁布法规许可的程序和手续

  采矿活动

  自然资源和环境部

  根据“矿产法”1996年3月20日;

  根据12月15日,2000年矿业法(经修订)详细介绍了实施政府76/2000/ND-CP号法令;

  根据2002年11月11日第91/2002/ND-CP号法令政府对自然资源和环境部的职能,任务,权力和组织结构;

  的要求,越南地质矿产部和法律事务部,

  决策:

  第1条。一起公布本决定授出的采矿许可证及申请表格的顺序和程序的规例,允许开采活动。

  第2条。本决定自15日起在宪报刊登后生效。

  本决定取代决策17/2001/QD-BCN 3月23日,2001年工业部颁发的“开采许可证的程序规定(修订本)”。

  第3条。各国部长,部级机关,政府附属机构的负责人,各省人民委员会主席和中央执行城市,组织和个人负责实施

  这个决定。/。

  MINISTERS

  自然资源和环境部

  (签名)

  麦爱特鲁茨

  部,自然资源和环境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独立 - 自由 - 幸福

  规定

  在授出的采矿许可证的程序和手续

  (连同发行号决定06 / 2003/QD-BTNMT

  19天thang9 2003自然资源和环境部部长)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范围

  该规例规定的顺序和程序批准,延长矿产勘探许可证,勘探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矿产加工许可证,并允许返回,允许转让采矿权的活动或行使其权利继续采矿作业的情况下合法继承人(以下简称为采矿许可活动)和采矿活动的登记。

  第2条。应用主题

  本规定适用于在矿物质和其他相关机构的国家机构;越南经济组织建立和经营企业法国家法下工业,合作社法“和外国的组织或者合资企业与外国伙伴在越南经营的法律下,外国在越南投资,允许开采活动。

  第3条。管理局颁发矿产活动许可证

  1。自然资源和环境部应给予以下许可证:

  一。矿产勘查许可证;

  二。矿产勘探许可证;

  三。许可证采矿,矿产加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矿产加工许可证下辖的省人民委员会,并集中城市,本条第2款中规定的类型,除了。

  四。许可证采矿,矿产加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与国外合作伙伴的合资企业共同建设材料。

  2。人民委员会的省市,中央机关应当出具以下许可证:

  了。许可证手工开采自然资源和环境部的批准类型的手工采矿业;

  二。许可证采矿,矿产加工许可证后传统建筑材料和泥炭,供境内机构(包括该地区接壤的省市直属中央政府)财政部自然资源和环境已授予勘探许可证及批准有关勘探结果的报告。

  第二章

  探矿许可证

  第4条。探矿许可证档案

  记录包括:

  1。申请一个探矿许可证(表格1),四(4)调查区域地图。调查区域边界划定的矿产箱,每箱尺寸公里x1公里的地图根据地形不小于坐标系垂直VN2000 1:100,000(表格第2号);

  2。矿产调查方案,说明的基础地质和矿产调查方法和调查量,持续时间,进度,成本估算和融资调查;

  3。矿产勘查许可证的国家机构认证的公证人的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副本。

  第5条。简介续约探矿权许可证

  必须提交延伸档案接收机构,在许可证到期前三十(30)天,包括:

  1。续期申请(表格第3号);

  2。对矿产勘探和工程量的报告结果,资金申请续期的时间。

  在探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已经过期,但续期申请正在审查中,该许可证继续有效,直至不准予许可决定延长或书面答复的时间任期。

  第6条。卷宗应用前景矿物质许可证

  记录包括:

  1。返回许可申请(表格4);

  2。对矿产勘探和工程量的报告结果,资金交回该牌照的时间。

  第三章

  矿产勘探许可证

  第7条。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的档案

  记录包括:

  1。一家矿产勘探许可证的申请(表格第5号);

  2。建立矿产勘探计划的规定下,加上四(4)地图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地形图坐标系统垂直VN2000以下原则:

  一。应划定边界的矿产资源勘查区面积一平方公里以上(1平方公里)封闭广场地图的比例尺1:50000(表6);

  二。勘探面积不到一平方公里(1平方公里)在地图上划定的规模不少于1:5000(表格6A)。

  3。 NH#n中的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副本由公证人公证,国家组织在全国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持有或投资执照副本(如有)有公证认证由国家允许外国的组织或者与国外合作伙伴的合资企业组织矿产勘探。

  第8条。简介续约矿产勘探许可证

  必须提交延伸档案接收机构,在许可证到期前三十(30)天,包括:

  1。申请续期矿产勘探许可证(表格第7号);

  2。勘探,体积和成本进行勘探结果报告;继续勘探程序,工作量和成本估算;

  3。地图勘探区,先前授出的许可下,我们消除了至少30%(30%)地区。

  在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的情况下,已经过期,但续期申请正在审查中,该许可证继续有效,直至时间延长或不续约的书面答复许可证。

  第9条。卷宗申请许可证,矿产勘探,勘探矿藏或返回部分的面积

  记录包括:

  1。申请交还牌照矿产勘探(表8),或返回该地区矿产资源勘查(表格9)的一部分;

  2。报告的结果,矿产资源勘查和勘探费用的数额进行了允许返回时间或返回许可证面积部分;

  3。该地区的地图继续勘探工作量,成本估算及持续的勘探计划(返回的勘探区域的部分的情况下)。

  第10条。转让探矿权简介

  记录包括:

  1。转让(表格10)矿产资源勘查与转让合同矿产勘探权和资产清查申请将被转移;

  2。报告结果勘探,工程量和成本的勘探权转让的时间完成规定的相关义务;

  3。 NH#n的公证人公证的法律地位,国家组织受让人矿产勘探权组织在该国或投资执照副本的证明文件副本(如适用)公证认证,由国家组织作为探矿权受让人是外国的组织或者与国外合作伙伴的合资企业。

  批准的勘查许可证转让勘探替代勘探许可证的授予。

  第11条。记录将继续探矿权

  记录包括:

  1。继续行使矿产资源勘查申请(表格11)报告勘探,工程量和成本的结果作出进一步的勘探计划;

  2。由国家公证成熟的组织,个人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矿产勘查的法律证明文件的副本;

  3。证明文件的副本,一个公证人认证的国家机构的法律地位是合法的继承人。

  继续探矿权的权限批准的合法继承人组织的勘探许可证,取代了先前发出的许可证。

  第四章

  采矿许可证

  第12条。申请采矿许可证的卷宗

  记录包括:

  1。采矿许可证申请(表格12或表格12A),其次是四(4)地图在采矿业上的地形图,规模不小于1:5000系统坐标垂直VN2000(表格13或表格13A);

  2。决定批准的勘探结果和矿产资源储量,法规授权的国家机构的报告;

  3。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规定经批准开采;

  4。注册环境影响评价或环境标准的国家授权机构的批准或认证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下的报告;

  5。被关押在国家并非持申请采矿许可证的国家机构认证的公证人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副本授予勘探许可证或投资执照副本由公证人认证申请采矿许可证的国家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与国外合作伙伴的合资企业。

  第13条。简介续订采矿许可证

  必须提交延伸档案接收机构,在许可证到期前九十(90)天,包括:

  1。延长采矿许可证申请表(表格14);

  2。当时申请续期声明与采矿活动至今的地图矿山扩展;进一步被利用矿产储量和剩余的区域。

  在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已经过期,但续期申请正在审查中,该许可证继续有效,直至时间延长或不续约的书面答复许可证。

  第14条。简介放弃采矿许可证或支付部分矿区

  记录包括:

  1。应用程序返回的采矿许可证(表格15)或返回的部分采矿区(表格16);

  2。伴随采矿返回时间或交回许可证的部分采矿区的地图的语句;

  3。矿山关闭计划进行了评估和批准在返回的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根据法律的规定。

  第15条。转让采矿权简介

  记录包括:

  1。申请转让采矿权(表格17)和采矿权出让合同,连同陈述转让资产的价值;

  2。报告的结果的采矿和义务由申请转让采矿权及当前形势的地图在提取时间为转移的时间;

  3。为国家认证的公证人组织的采矿权受让人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副本,在该国举行的投资许可证副本由公证人认证作为受让人采矿权的国家机构是外国企业与外国合作伙伴的组织或机构。

  组织转移,更换本许可证的采矿权的转让批准的持牌营办商。

  第16条。记录将继续采矿权

  记录包括:

  1。有权申请继续开采(表格18);

  2。由国家公证成熟的组织,个人法定继承人采矿权的法律证明文件的副本;

  3。证明文件的副本,一个公证人认证的国家机构的法律地位是合法的继承人;

  4。的地图的封闭运营商报告继续挖掘结果获得采矿权。

  的权限继续合法继承人组织授予的采矿许可证,替换先前发出的许可证,批准的采矿权。

  第五章

  矿产加工许可证

  第17条。矿产加工许可证的档案

  记录包括:

  1。选矿许可证的申请(表格19);

  2。选矿规定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矿产加工许可证的国家机构认证的公证人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副本,是在全国举办或投资​​执照副本选矿认证国家的证据,允许组织和矿物加工,外国的组织或者与国外合作伙伴的合资企业;

  4。注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环境标准是国家授权机构的批准或认证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下。

  第18条。简介续约选矿许可证

  必须提交延伸档案接收机构,在许可证到期前九十(90)天,包括:

  1。选矿许可证续期申请(表格20);

  2。报告选矿作业时间申请续期的结果,矿物生产和加工继续。

  在矿产加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已经过期,但续期申请正在审查中,许可证须继续有效,直至时间被延长或书面响应组织司法延伸由牌照不获续期。

  第19条。简介放弃选矿许可证

  记录包括:

  1。返回和矿物加工许可证申请(表格21);

  2。选矿报告结果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至交回该牌照的时间。

  第20条。转让选矿简介

  记录包括:

  1。申请选矿转让(表格22);

  2。选矿,连同出让合同的权利转让资产的价值的陈述;声明迄今完成转让选矿选矿和义务;

  3。国家组织受让人处理矿权作为国内机构或投资执照副本认证的公证人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副本,由公证人认证国家组织有权申请选矿转移是外国的组织或者与国外合作伙伴的合资企业。

  转让处理必须经组织转让的许可程序,代替这个许可证。

  第21条。记录将继续行使选矿

  记录包括:

  1。该应用程序将继续处理矿权(表格23);

  2。由国家公证成熟的组织,个人权利的合法继承人选矿的法律证明文件的副本;

  3。证明文件的副本,一个公证人认证的国家机构的法律地位是合法的继承人;

  4。报告矿物加工,并计划继续经营选矿的结果。

  允许继续行使选矿所表现出的牌选矿为合法继承人组织,取代先前发出的许可证。

  第六章

  承

  第22条。机构接收和评估矿产活动概况

  1。部应当协助地质矿产越南自然资源和环境部接收并评估许可证的申请采矿活动,以考虑自然资源和环境部长,并决定是否给予允许开采活动的授权下,在本规例“第3条第1款的规定。

  2。自然资源和环境部应协助省市人民委员会根据中央接收和评估申请采矿许可证省市人民委员会主席中央审查和决定是否允许根据本规例“第3条第2款的规定授权的采矿活动。

  3。部地质矿产越南自然资源和环境部是负责指导机构和个人实施的顺序和规定的程序授予采矿许可证。

  4。在书面回应利益相关方有不同意见的情况下,接收机构负责组织互换协议和报告,自然资源和环境部部长,委员会主席省市直属中央政府应考虑和决定的司法管辖权。

  第23条。的顺序

  1。申请采矿许可证,国家组织收到的有效申请之日起六十(60)天从收到之日起四十五(45)天从内有效卷宗外国的组织或者与外国合作伙伴的合资企业(术语不包括由主管部门征求意见的时间),接收机构应完成评估情况下,国家机构有管辖权的审查许可。

  2。续期申请,牌照的回报,返回部分地区进行矿产活动,转让矿权活动,继续执行矿业权活动的权利的情况下,进行合法的继承人采矿,三十(30)天内收到之日起有效的卷宗内,接收机构应填写申报材料评审,国家机构有权审议和决定是否要授予许可证。

  3。内收到有效的应用程序由机构收到之日起七(7)天,国家机关有权考虑并决定是否批准或不​​批准的矿产活动许可证,并返回接收机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形式从24号到43号)的配置文件。

  4。接收机构负责组织沟通许可证允许开采活动,或不授予许可证的原因书面答复。

  第七章

  注册和通知,矿产业务

  第24条。注册并告知采矿活动

  注册和通知采矿活动应遵守以下原则:

  1。自然资源和环境部的采矿许可证,必须注册在部地质矿产越南和发送给自然资源和环境部(1)随附的地图矿产部门的活动通知和协调运营管理。

  2。省市直属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的许可采矿活动须在自然资源和环境部注册并提交地质矿产部(1)越南一连同地图矿产部门的活动进行协调监控和管理。

  3。在哪里做建材,采矿,一般都不会允许开采,按照12月15日76/2000/ND-CP号法令第62条,2000年的政府详细介绍了实施“矿产法”(修订本),开采前的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注册容量,体积,方法和设备提取伴随着在该部的规划和开发计划自然资源和环境。

  第25条。许可证采矿活动的管理和监测

  对越南地质矿产部,负责协助自然资源和环境部的管理,审查和准备六(6)个月内采矿活动,每年牌照国。

  自然资源和环境部是负责协助省市人民委员会根据中央权力机构管理,汇总和报告季度和年度内矿产活动许可证的状态当地政府的管理和季度报告,越南地质矿产部。

  第八章

  执行规定

  第26条。组织实施

  地质矿产越南自然资源和环境部主任应指导,监督和检查落实本规例。在实施的过程中,如有问题应及时报告给自然资源和环境部审议并作出决定。

  (签名)

  麦爱特鲁茨

警告:   本信息拟作为一般指引,仅供参考,如有更改,恕不另行通知。它不以任何方式代替或取代海关及相关法律或法规。依靠在网站上的信息之前,用户应独立验证其准确性,完整性和相关性为目的。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