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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海关法

  • 作者:damei
  • 发布时间: 2013-07-17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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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部份:担保,关税悬架,临时进口,出口和具体的制度对于某些类型的商品

  第1章:去除保证商品

  第2章:通过外国领土过境

  第3章中商品运输:仓库系统

  第4章:临时进口出口

  第5章:暂时进出口的个人物品

  第6章:某些类型的商品的具体制度

  第1章

  去除保证货物

  第28条。海关控制货物的运输,水和空气从一个地方到另一个关税领土内应附有保证货物移走许可证。去除此类商品可能保证同等价值的押金关税或可能是保证一个可靠的金融机构或法律实体或个人。去除违禁品应附有具体由国家权威机构颁发的许可证。

  第29条。进口商或运输,应严格遵守,以保证货物移走许可证所载的所有字眼。

  转运应当出示移走许可证向海关人员使用的路线。

  第30条。转运货物交付到指定的目的地点,应立即提出移走许可证,并保证商品详细报关向海关根据海关制度。货物检验应按照适用的规则和原则,目的点。如果支付关税仍然在整体关税和类似进口货物供当地消费,但如果此类商品归类在其他海关制度。

  第31条。作为证明,海关人员指定的条件已经完全和正确实施,保证货物移走许可证协议中包含的任期届满。现金担保的情况下,该等担保应退还给业主。

  虽然外国领土的第2章运输

  及过境货物

  第32条。在必要的情况下,本地生产的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支付的货物可能会被删除从一个地方到另一个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通过外国领土内的规则和原则。这些货物将被免征出口关税,并从出入境限制规则。

  此类货物的运输,应伴随着与保证流通许可证。如果这些货物不属于禁止出口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的类别,可授权其运输的正常流通许可证。

  第33条。运输商品从国外过境到第三国,通过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权下应附有保证转关运输货物,由海关签发的许可证的出发点和形式将获豁免关税根据具体规定。业主或运输的过境货物,应当出示保证过境货物运输许可证,海关人员沿路线和边境海关在出口点。

  只有当出口点这些物品已退出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边境海关人员认证,保证过境货物的运输单证的担保协议 ​​中包含的任期届满。

  专门从老挝境内的出口货物的实际数量和种类,担保协议 ​​将被终止。

  第3章

  仓库系统

  第34条。仓库制度是一种制度的存储本地生产或进口货物,出口经营者或者当地消费,为一定时间内实施关税悬挂和海关当局的控制之下,以待海关制度。

  仓库在仓库制度包括4类:

  -仓库

  -专用仓库

  -仓库虚构;

  -工业仓库

  -

  商人应被授权使用仓库制度,根据政府的条件。

  财政部长应授权仓库制度的建立和大纲规定的仓库建筑工地,他们的组织,使用,监督和测定每种类型的货物的储存期限。

  第35条。真正的仓库储存普通货物,根据海关制度和海关部门的监督下,从仓库等候遣送。

  第36条。特别仓库存储以下类型的商品

  -活的动物;

  -货物入境限制或特殊监管;

  -危害健康的商品,缺乏卫生或对环境有害。

  除了上述商品外,财政部部长会分别确定其他类型的货物。

  第37条。虚构仓库货物销售合同传出旅客免税店,并根据具体的规定。

  第38条。进口工业仓库囤货,然后重新组装,改进,加工或修理企业一个明确的一段时间内出口。

  第38条。进口工业仓库囤货,然后重新组装,改进,加工或修理企业一个明确的一段时间内出口

  第39条。通过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入境和过境的限制,可以储存在任何上述仓库的商品,但应明确的一段时间内出口。

  海关当局有权禁止某些货物的储存仓库,如果此类商品被视为有损健康,环境和仓库操作。

  第40条。海关人员有权在任何时候,如果认为有必要控制库存和货物在仓库。

  情况下,它是证明了海关官员,存储货物丢失或不确认的初始声明,仓库所有者应负责征收燃油税,根据观察一天的损失上按适用税率和其他负债法律和法规。

  第41条。去除定制房子或转口的货物从一个仓库到另一个,应当附有与保证货物搬运许可证。

  第42条。情况下,它需要删除存储在仓库中的货物税假期制度下,国内消费,这类商品的所有者详细的消费税申报注册的当天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缴纳税款。

  第4章

  临时进口和出口

  第43条。根据政权的暂时进口货物分类包括:

  -进口货物的任何目的,然后再出口在原来的数量和条件;

  -进口货物的加工,组装成成品,改善和修复,然后再出口;

  -商品分类下的临时进口制度将下免税。在他们的进口和再出口概括的法规和原则。

  第44条。对于临时进口的商品,而这类商品应重新出口或仓库系统中输入或免税区,待再出口,应完全符合规定的条件,的进口商应签订合同,在临时进口报关临时进口的法律和法规。

  第45条。应当缴纳的遗体处理,改善或成品没有相应规定条件的,不得使用或在国内销售的转口关税。

  第46条。海关当局应勾勒改善或增加临时出口货物的条件。在重新进口,关税须支付的基础上改进的价值。

  第5章

  临时进出口的个人物品

  第47条。人暂时进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与非禁止的个人物品,应免除关税再出口这类货物留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授权期限内提供保证声明。详情将另行规定。

  第48条。暂时退出了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人,可能会暂时拿自己的个人物品,而无需缴纳关税。

  临时出口,出口商须申报等个人物品,由海关当局提供的形式。

  第49条。对于某些禁止的个人物品,出口商应获准出口出发前,只有当由国家权威机构的批准,并作为第三人保证等物品应返回原来的数量和条件。

  的情况下出口的物品不会重新进口,出口或担保人应承担的法律。第6章 的具体制度对某些类型的商品

  第50条。海关半径是海关人员的控制区,其中包括30公里的边境进入海关领土。然而,在确保控制和限制非法贩运,海关半径可能被政府批准延长。

  应伴随着商品流通允许海关当局发出任何海关半径内的货物流通。

  第51条。海关半径内,以及在关税领土内,任何家庭不得存储,保留或拥有货物超出家庭的需要,但如果一个家庭拥有证明其合法收购的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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