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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上杭县下都象栏脉石英矿探矿权挂牌出让公告

  • 作者:damei
  • 发布时间: 2013-08-01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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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杭县下都象栏脉石英矿探矿权

挂牌出让公告

龙国土矿发〔2013〕02号

受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现就上杭县下都象栏脉石英矿探矿权公开挂牌出让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项目简介

上杭县下都象栏脉石英矿勘查区于上杭县城南部,直距约25公里处,隶属上杭县下都乡管辖。出让勘查范围的地理坐标由6个拐点组成,面积4.48平方公里:

1、116°25′00″  24°50′45″;

2、116°26′00″  24°50′45″;

3、116°26′00″  24°49′45″;

4、116°26′45″  24°49′45″;

5、116°26′45″  24°49′30″;

6、116°25′00″  24°49′30″;

2012年6月上杭县国土资源局委托福建省华飞矿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区域内的脉石英矿进行了实地踏勘,根据提交的踏勘报告,初步圈定脉石英矿体一个,预测资源量22.75万吨(矿石量)。矿石质量稳定,矿体连续性、稳定性好,具有较好的开发前景和经济价值。

二、出让方式

委托龙岩市国土资源交易评审中心以公开挂牌出让方式进行交易。出价最高的竞买人为竞得人。成交后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成交结果经公示无异议,由龙岩市国土资源交易评审中心出具《矿业权交易鉴证书》后,竞得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出让人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并在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清出让价款。

三、挂牌起始价、竞买保证金及增价幅度

挂牌起始价:38.7万元。

保证金:20万元。

增价幅度:每次报价的增价幅度不低于1万元的整数倍(含1倍)。

四、竞买申请

1、竞买资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在福建省境内依法注册登记且注册资金为伍佰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企业或事业单位法人,均可申请竞买。竞买资格人须同时承诺:在取得探矿权后,必须在探矿权有效期限内完成勘查任务;在今后开发过程中,其矿石必须提供给省重点项目九州硅材料系列产品开发项目使用。

2、报名时间及地点:2013年731日—819日(正规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在龙岩市国土资源交易评审中心(龙岩市国土资源局四楼)报名。

3、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2013年819日17:30时(以收到银行出具的到款凭证“汇兑来帐凭证回单”为准)。

4、报名申请应提交材料:①竞买申请表、承诺书(各二份);②在福建省内依法登记注册资金为伍佰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二份(交验原件);③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二份(交验原件);④持委托书办理的,委托书须经公证处公证,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二份(交验原件);⑤竞买保证金缴纳凭证,保证金需汇入指定账户(户名:龙岩市国土资源交易评审中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龙岩新罗支行,账号:426059453159)。

5、资格审查:竞买人在上述指定的时间内提交相应材料,经相关程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竞买人予以确认,取得竞买资格和竞买号。

6、挂牌时间、地点:2013年821日—2013年93日16:00时期间工作日。挂牌报价期限截止前1小时,所有竞买人应当出席挂牌现场;挂牌报价期限截止前30分钟,仍有竞买人要求继续报价的,即转入现场竞价,以挂牌截止时间的最高价格作为现场竞价的起始价,通过现场竞价方式确定竞得人。挂牌出让地点在龙岩市国土资源局四楼交易大厅。

五、有关约定

1、竞得人在取得探矿权后,需在探矿权有效期内完成勘查工作,并提交详查报告。竞得人在今后开发过程中,其矿石必须提供给省重点项目九州硅材料系列产品开发项目使用。

2、竞买人需到实地考察的,请与公告之日起自行前往实地察看,费用自理。

3、在成交结果公示期满前,竞得人须按福建省物价局文件(闽价服〔2012〕283号)规定向龙岩市国土资源交易评审中心缴纳一定数额的矿业权交易服务费。

4、竞得人应在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价款,逾期未交清的,出让方依法收回该探矿权,已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保留追究竞得人违约责任的权利。

5、竞得人保证金可等额抵交探矿权部分价款,未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将在挂牌或拍卖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回保证金,但不计利息。

6、竞得人应在合同签订后60日内持出让合同及探矿权价款支付凭证,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程序,向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申办勘查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视为受让方自动放弃,出让方有权收回探矿权,已缴纳的探矿权竞买价款不予退回。

7、勘查活动中,有关用水用电、污水处理及其他设施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道路使用、山林等地面附着物补偿及与当地村民协调等,均由竞得人依有关规定自行协商解决。

8、竞得人取得勘查许可证后,必须遵守《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依法勘查。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前,不得实施采矿行为。如发生违法勘查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竞得人不因其探矿权有偿取得,而获有任何特权。

六、风险提示

1、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1〕55号)要求,该探矿权应在《龙岩市矿业权设置方案》报部审批后方可设置。

2、出让范围的地质工作程度较低,无普查以上地质资料,存在找矿风险。出让方提供的勘查区有关找矿信息,仅供竞买人参考,出让方对此不作任何承诺;

3、可能存在由于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划、环保、产业政策调整等因素,探明矿产资源后无法转采的政策风险。

 

联系电话:0597-2236936、2235302

联 系 人:吕先生、王先生

 

龙岩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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