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准入。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探矿权申请人的资金能力、主体资格、勘查实施方案管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规范矿产资源勘察准入程序。
二是加强探矿权转让变更审批管理。明确通过各种方式取得的探矿权的转让条件,以申请在先、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探矿权,探矿权人申请探矿权转让的,应持有探矿权满2年,或持有探矿权满1年且提交经评审备案的普查以上工作程度的地质报告,或经原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审查并证实在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开采的矿产资源;以协议方式取得的探矿权,5年内不得转让。另外还对探矿权的各类变更行为作出明确规定。
三是完善探矿权新立、延续(保留)审批管理。明确对申请在先方式取得探矿权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探矿权申请人依法按申请在先方式申请探矿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在受理申请时立即将其申请的区块范围、勘查矿种等信息上网登记,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在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