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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矿业投产未满5年 采矿权不得转让

  • 作者:damei
  • 发布时间: 2013-12-04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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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3日从省国土资源厅了解到,该厅连续出台三个文件,对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探矿权申请在先出让和矿业权协议出让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其中规定,采矿权人要按协议确定的条件开工建设;投产未满5年的不得转让。

  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面,投标人、竞买人提供虚假文件及采取非法手段谋取中标或者竞得的,其中标竞得结果无效,所缴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此外,矿业权评估机构在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过程中泄露评估信息和有关资料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还将被取消其在黑龙江省从事矿业权评估的资格。

  探矿权申请在先出让方面,凡以申请在先方式取得高风险矿种探矿权,在勘察过程中发现低风险矿种的,5年之内不得申请变更勘察矿种;实行合同管理,明确约定自担找矿风险。

  矿业权协议出让方面,协议出让探矿权,经评审地质勘察程度应达到普查以上,且完成探矿权价款有偿处置的,其出让合同中要对探矿权转采矿权后矿产品精深加工加以约定,且勘察工作未满5年的不得转让。协议出让采矿权管理,必须将矿产资源精深加工作为前置条件,投产未满5年的不得转让,但母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的采矿权转让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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