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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投资矿产活动的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

  • 作者:damei
  • 发布时间: 2011-04-27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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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矿业管理的主管部门是能源矿产部。该部下属的地质矿产局承担国家地质调查方面的多项职能,包括地质和矿业数据采集,就矿业政策和法规向政府提供咨询,也是全国矿业的管理实体和促进国内外矿业投资的机构。 
    (一)根据老挝1997年5月31日颁布施行的《矿产法》及2005年12月29日颁布施行《矿产投资标准条例》,根据2004年11月15日颁布施行的《老挝鼓励外国投资法》,老挝政府以制定关税、税收政策、规章、措施、提供信息、服务及便利等鼓励外国组织和个人投资矿业领域(含普查、勘探、开采和加工生产经营活动),并保护其合法权益。规定外国投资者进行矿业投资时须按照老挝《鼓励外国投资法》、《矿产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办理投资项目申请报批手续并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颁发相关“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活动,并按规定享受老挝政府对外资企业提供的相关政策优惠。 
    (二)相关“许可证”审批权限及受理和审批部门: 
    1.矿业公司“投资许可证”(营业执照),根据投资项目的种类和投资额大小由省计划投资厅或国家计划和投资委员会(国家投资局受理)审批。 
    2.“矿产考察许可证”,由国家能源矿产部(国家地质矿产局受理)审批。 
    3.项目“矿产勘探许可证”,由国家能源矿产部(国家地质矿产局受理)审批。 
    4.项目“矿产开采许可证”,由国家能源矿产部(国家地质矿产局受理)审批。 
    5.项目“矿产加工许可证”,由国家能源矿产部(国家地质矿产局受理)审批。 
    申请上述矿产项目“许可证”需提交的文件包括:项目申请书、考察(勘探、开采)方案,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勘探结果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环保标准报告,外商投资许可证副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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