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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矿产资源及其相关投资政策

  • 作者:damei
  • 发布时间: 2011-07-18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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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宝石矿:蓝宝石现已发现的产地主要在占巴塞省会晒地区附近,在波罗芬高原也发现了蓝宝石资源,原生矿主要产在第四纪玄武岩中,多产于火山口构造附近,目前所开采的对象主要为第四纪冲积物。紫水晶主要产于占巴塞省流纹岩的晶洞或裂隙中。锆石和黄玉产于占巴塞省冲积型沉积物中。
 

    石膏、盐岩和钾盐:主要产于沙弯拿吉东部和万象盆地。在沙弯拿吉盆地白垩系厚层蒸发岩中有储量巨大的石膏矿床和高品位盐岩矿床。在万象盆地白垩系厚层蒸发岩中,上部为厚层盐岩,中部为钾盐,下部为石膏层,其中钾盐层厚5.4~100m ,一般厚度达38.3m。万象平原钾盐经勘查已经探明首采储量1亿吨,工业储量2亿吨,控制远景储量100亿吨。

 

    煤矿:已知煤产地有3 个,即南部的沙拉弯、中部的万象西北部和北部的丰沙里。沙拉弯煤田位于沙拉弯东北部,产于强烈褶皱的石炭系中,上覆中生代红层,被断层分割为3 部分,即帕斗、恢姆和参快。其中参快煤层最好,厚约0.8~7.7m,储量较大。万象西北部煤层产在上石炭统,现正在开采。丰沙里煤层主要产在上三叠统和上石炭统,可利用的主要是产在近水平的上三叠统煤层,厚度不大,仅为0.1~1.0m。

 

    总之,老挝地质矿产调查程度很低,矿产资源的开发程度更低,基本属于全球尚未开发的地区之一。
 

二、老挝对外资的投资政策


    老挝政府于1988年4月9日制定、颁布了《外国在老挝投资法》;1989年3月颁布了《投资法实施细则》;1994年将“外资投资法”修订为《促进和管理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2 0 0 1 年3 月颁布了《投资法实施细则》;2002年2月颁布了《外国投资项目在老挝审批程序规定》和有关设立经济特区的总理令。新的法案强调了原则上不限制外资投资的领域并简化了外资投资的申请手续,并在以下方面做出了规定:
 

    (一)税收政策


    在老挝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应根据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有关强制性法规规定,每年向老挝政府缴纳20%的利润所得税,其他税收和手续费依照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已颁行的税法缴纳;外国投资者进口的用于项目和生产经营上的设备、生产工具和零配件及其他物资,应向老挝政府缴纳占进口物资总额的1 % 的进口关税;用于出口加工所需的原材料和半成品免征进口关税,出口产品免征出口关税;进口用于生产进口替代品的原材料和半成品享受老挝政府规定的关税减让政策。
 

    特获老挝政府批准,有助于老挝社会经济发展或对老挝社会经济发展起重大作用的大规模投资,老挝政府将给予外国投资者各种优惠条件,免征各种进口设备、生产工具和零配件及其他物资的进口关税,减免利润所得税等。
 

    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投资工作的外国人必须向老挝政府缴纳本人总收入10%的个人所得税。
 

    (二)外资投资行业的规定
 

    外国投资者可以在各经济领域进行生产性和贸易性投资,如农林业、加工制造业、能源矿产业、手工业、交通通信业、建筑业、旅游业、商业、服务业及其他行业。但违反老挝法律,有碍国家安全,对环境、健康和民族文化有害的除外。
 

    独资企业是指按照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进行注册成立的由外国投资者个人或数人,无老挝投资者参与投资的单方面投资的企业,企业可以是新创立的,也可以是外国公司在老挝的分公司或代理。
 

    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在合资企业的全部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不得低于30%。
 

    在招聘劳务人员时,要优先招聘老挝公民,如果专业特殊,外国投资者也可招聘外国人到自己的企业工作。
 

   (三)对土地使用权、财产所有权的保护规定


    外国投资者在老挝的投资和财产充分受到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国家不征用、不占有,不收归国家所有。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国家将尽快给予相应合理的补偿。
 

    外国投资者有权在老挝租赁土地,有权转让由此而获得的各种权益,有权拥有和转让自己在所租土地上修缮和建设的动产和不动产。土地可以长时间租赁,至少30年并可以延期。老挝政府不干涉外国投资者的行政、经营管理。
 

   (四)外汇管理
 

    外国投资者必须在老挝银行或外国在老挝开办的银行设立基普和外币账户。外国投资者有权将自己的收入和投资所得通过老挝银行或外国在老挝开办的银行,并按照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银行定期规定汇率汇回本国或第三国。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投资工作的外国人,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其他应缴纳的费用后,也有权将其收入汇回本国或第三国。
 

    (五)外国投资管理机构
 

    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是老挝政府设立促进和管理外国在老挝投资的国家机构,是负责设施投资法的组织管理机构,同时也是负责保护和促进外国在老挝投资的机构。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划归国家计划委员会管理

 

    外国投资者只有在获得老挝外国投资管委会的书面批准后,方可开办企业。

 

    新的投资法取消了原有的项目审批手续费和资料费,并限定审批时限。少于1百万美元的投资,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大于1百万美元低于5百万美元的投资,审批时限为45个工作日。大于5百万美元低于1千万美元的投资,审批时限为60个工作日。


    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自收到外国投资者呈报申请文件之日起最迟要在60天内予以考虑并做出书面答复。
 

    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会同有关部委和各部门,依照老挝法律、投资许可证和经济技术性研究报告,负责对外国投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有关部委和地方主管部门负责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进行管理。


三、老挝的外汇管理


    老挝国家银行于1990年9月7日制定了关于外汇管理的规定,其主要内容有:
 

    除获得老挝国家银行的批准外,任何个人、法人禁止在老挝境内的流通领域里直接使用外币进行买卖或结算。当持有外币者需要在老挝境内支付或结算时须到获准经营兑换外币的银行或机构,将外币兑换成基普后使用。个人和法人的外币买卖须通过老挝国家银行批准的银行或机构进行。
 

    在投资中,如投资者资本是外汇的,老挝外贸银行负责外汇帐户和国外转帐业务,外国在老挝投资的资金,必须通过银行汇进老挝,存入老挝外贸银行,并通过老挝外贸银行支付,银行手续费0.5%;如投资者的资本是实物的,须按老挝外贸法和海关法的规定引进,按有关技术部门出具的证明,准确、完整地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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