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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法律环境介绍与分析

  • 作者:damei
  • 发布时间: 2011-07-26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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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资引入的法律规定
    外商投资方式有独资、合资、合作和租赁4种,生产性企业可由外商独资,贸易性企业不允许外商独资。 
    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是负责恢复、发展和投资工作的管理部门,下设恢复和发展委员会、投资委员会两个机构。柬埔寨发展理事会负责受理和审查投资者提交的投资申请。投资者必须向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提交投资申请,以供审议和决定。柬埔寨发展理事会自收到正确完备的投资申请之日起,最迟必须在45天之内对投资者的申请作出答复。在无正常理由的情况下,任何王国官员如拒不接收投资申请或超过上述规定期限才予答复,则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如果投资者希望结束其在柬埔寨的投资活动,必须以挂号或亲自递交信件的方式通知柬埔寨发展理事会。该信件必须由投资者本人或公司全权代表亲笔签名,并阐述结束投资的理由。 如不通过法律程序解散公司或企业,投资者在向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提供其债务人、起诉人和经济财政部的证明档,证明一切债务问题已予清结之前,不许依据商业法规定正式解散其企业。被允许正式解散其企业时投资者可将其剩余财产转移到国外或在柬埔寨境内使用。如其被免征进口税的进口设备物资使用期未满5年的,投资者必须按现行法律纳税。 

   招商引资政策

    投资保障:除柬埔寨王国宪法中有关土地所有权的规定不适用于外国者,所有的投资者,不分国籍和种族,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王国政府不实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国有化政策。对已获准的投资项目,王国政府不对其产品价格或服务价格进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及柬埔寨银行公布的有关规定,王国政府允许投资者从银行系统购买外汇汇往国外,用以清算其与投资活动有关的债务。 
    税收优惠:在柬埔寨,其鼓励技资的优惠政策主要是全部或部分免征关税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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