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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吸引外资的主要优惠措施

  • 作者:damei
  • 发布时间: 2012-01-19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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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特准国际贸易计划(Approved International Trade Scheme/AITS)

   新加坡实行贸易立国的宗旨。国际贸易占其国民生产总值的三倍多。新加坡贸易发展局为继续保持和加强新加坡的竞争优势,推出了《特准国际贸易计划》,吸引 更多的跨国公司来新加坡设立办事处,以促进对外贸易及转口贸易的增长。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每年只收10%的公司所得税:

  1. 从事五大商品交易的国际贸易机构,营业额须超过2亿新元。

  2.具有全球贸易网络及良好的公司业绩。

  3.每年在新加坡的商业开支不少于200万新元。

  4. 企业至少要有3名经验丰富从事交易活动多年的职员。

  5.充分利用新加坡国家银行、金融、保险及船运服务等。

  6. 支持和利用新加坡的贸易基础设施。

  二、商业总部(Business Head-quarters Prograrmme,BHQ)

  BHQ的目的是奖励并协助在新加坡注册的公司或企业,将其技术扩展到本区域,并能提供商业、技术和专业服务,走商业区域化、国际化道路。

  (一)奖励条件

  1.申请奖励者必须是在新加坡注册的本国公司或外国公司。该公司在商业或特定领域有良好的业务基础,在股权、资产和雇员方面都能达到相当的规模。

  2.申请者必须与至少三家真正从事商业活动的岸外公司签有正式合同,同时向这些公司提供服务,并从这些服务中获取利润。

  (二)特定条件

  1.申请者在本区域的主要业务包括商业和服务业。

  2. 申请者必须明确其主要的业务核心是把新加坡作为区域管理和监控中心。

  (三)申请者的主要经营范围

  1.工程和技术服务包括:研究发展各种技术、商贸行业咨询、管理和监控服务。

  2.计算机信息、通讯及业务。

  3.娱乐、休闲、生活消遣方面的服务及酒店管理。

  4.出版、医药卫生、教育及培训项目。

  5.仓储自动化。

  (四)申请者的经营服务可通过特许经营权计划来区域划分。

  (五)经营服务所雇佣的人员必须以新加坡人为主,至少有管理人员10名、高级专业人员5名和技术人员10名等,受雇人员应向申请者的主要业务区域提供至少三项辅助性的服务,包括:

  1.总体管理、发展和协调。

  2.原材料和配件的采购。

  3.市场研究、控制及销售。

  4.公共宣传活动管理和设计。

  5.区域培训及人才管理。

  6.企业财务、债券及基金管理。

  7.区域技术与通讯产品开发。

  (六)由经发局授予“商业总部”称号的企业享有如下优惠:

  1.从事上述行业及特定领域里的业务可以享有10年免税优惠。

  2.对于前期享有“先锋地位”的工业,可获得15%的减税优惠,为期5年。

  3.对出口销售和服务所得收入50%予以免税,为期10年。

  4.对出口服务所得收入的90%予以免税,为期10年。

  5.对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在原折旧率的基础上可享受50%所得税优惠。

  6.对于购买生产设备的岸外贷款可扣除利息税。

  7.对经批准的专利权使用费、各种杂费及发展经费、对符合要求的付款可享受全部 或部分免税。

  8.来自岸外公司的红利收入免征所得税。

  三、营业总部(Operational Headquarter Status,OHS)

  这是新政府为吸引跨国企业集团设立以新加坡为“区域营业部”(简称OHS)而推出的优惠措施。

  1.凡享有经发局授予区域总部地位的外国公司及本国企业总公司,在5至10年内对从所提供的服务中赚取的利润只交10%的公司所得税。

  2.岸外公司汇来的利息和权利金,以及总公司买卖外汇所获得的利润,岸外投资所得,均可享有10%的公司所得税优惠。

  3.岸外附属子公司汇来的红利享有10年免税优惠。

  “商业总部”为区域里的任何客户提供辅助性服务,所获取的优惠视情况而定。“营业总部”的服务对象只限于与自己业务有关的企业并统一享有10%的优惠税率。

  四、跨国营业总部奖励(Regional Operational HQS for MUCS)

  跨国营业总部鼓励在新加坡成立和注册的公司将总部设于新加坡,并对其海外附属公司及其有关企业提供管理规划及协调。

  (一)获“跨国营业总部奖”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区域拥有众多的生产营销网络。

  2.与投资国其它同行业相比,其净资产值、员工人数均具有相当的规模和地位。

  (二)跨国企业在新加坡设营业总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实收资本额在50万元新币以上(约250万元人民币)。

  2.每年在新加坡营业支出在200万元新元(约1000万元人民币)。

  3.至少雇佣4至5名高级行政人员和技术专业人员。

  4.至少从事三项与营业总部功能有关的活动。

  5.至少有三家子公司在其管理控制之下。

  (三)奖励内容:

  1.红利:跨国营业公司总部获得拥有股权的海外附属于公司或有关企业的红利可免交公司所得税,该司若将其转贷给区域子公司或汇人新加坡总部也不增加任何税项。

  2.管理费:在新加坡境内的跨国营业总部,其各项管理服务收入只须交10%的公司所得税。

  3.利息:跨国营业总部向新加坡金融机构融资,并将其转贷给区域总公司或有关企业的所得利息,可申请10%的优惠税率。

  4.期限:跨国营业总部租税期一般为5至10年,税期延长视营业范围和营业项目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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