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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法律环境

  • 作者:damei
  • 发布时间: 2012-03-07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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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况】
  总的来说,印尼的法律环境并不理想。印尼外商投资急剧下降,乃至撤资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法律环境恶化。外商纷纷抱怨印尼法律的不完善、不确定和不公正,中央政府缺乏有关地方自治的法律法规,新投资法的不确定性以及劳工法的不公平问题等。

   为了改善投资环境,印尼对外国投资法和劳工法进行了一些有利于外国投资者的修改,并简化了审批程序。印尼国会签署了新的劳工法,旨在为工人提供更多的合 法保护,同时创造积极的投资气候,法令兼顾了劳工和雇主的利益。此后,国会将进一步商讨新的劳资双方冲突解决的法案,以代替现行法案。现印尼政府正在修正 破产法以改善司法确定性。如果公司重整法案正式成为法律,将是印尼被视为有司法确定性的里程碑。

  【基本法律制度】
  
1、一般法律体系及其健全程度
  
现 行宪法为《“四五”宪法》(1945年制定)。按宪法规定,人民协商会议和人民代表会议(亦称国会)均是国家立法机构。人民协商会议是国家最高权力机构, 负责制定、修改与颁布国家宪法和大政方针。人民代表会议行使除起草和修改宪法、制定国家大政方针之外的一般立法权。司法机构由各类法院组成。印尼法院分为 一般法院、宗教法院、军事法院和行政法院。所有法院不受外来因素影响,独立行使其职责。

  印尼实施三权分立,立法、司法各司其职。但是, 印尼的法律体系并不健全。例如:中央政府实行地方自治,却缺乏有关地方自治的法律法规,新投资法不确定等。印尼现行破产法被批评为没有确定性且毫无逻辑的 法律。因为该法并没有规定必须欠多少钱才可申请破产。劳工法则过于偏袒劳工,没有体现法律的公平性及公正性。而且印尼国内司法腐败严重,有法不依、执法不 严。

  2、外资引入法律规定
  
印尼政府对外国投资始终持欢迎态度,实行开放政策。印尼涉及外国投资方面的法律有 : 1967年第一号法律一一《外资法》1970 年第十一号法律一一《外资法》(修改版),1994 年第二十号政府令。
  
   (1)外商投资范围

   1)印尼法律禁止外资或内资投资的行业或领域有:各类毒品种植及加工、酒类及酒精饮料生产、爆炸物(爆竹和烟花)生产、武器及其零部件生产、铀矿及放射 性矿开采、赌场及博彩业、海绵开采、森林开发、红木加工以及被认为危害人体健康和破坏环境 (有毒杀虫剂、有毒生产工艺、氟里昂制冷剂) 的行业等。

  2)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有:珍稀物种育苗、自然林经营、森林采伐、公共交通、广播电视及新闻媒体、电影等。

  3)外资控股不得超过95%的行业或领域有:对港口、电站、通讯、海运、供水、铁路、核电等基础设施 , 医疗卫生服务 ( 综合性医院、妇产医院、牙科诊所等 ) , 规定外资须与内资合资 , 内资至少占5% 。定期或不定期空运、电信业外资控股不得超过49%。

  4)有条件(凭许可证)开放的行业或领域有:淡水捕鱼和养鱼、海洋深水捕捞、有价证券印刷(邮票、印花税票、银行商业本票或票据、护照等)等。

  其他领域或行业均对外开放。

  (2)外商投资审批程度

   2003年5月,印尼企业领导中心举办了一场对油气业投资环境看法的调查报告座谈会。结论是:印尼的石油及天然气投资环境不太好也不具竞争力。而合同签 约者的最大期望是减少繁复的审批程序,特别是那些具有决策权的主管单位(采购为主),并缩短公文流程,以使业者能尽快进入生产。显然,印尼对外商投资的审 批效率并不高,这将会降低外资管理的行政效率,贻误外资投资获利的机会。

  3、外资奖限政策

  (1)股权规定

   印尼的股权规定较为宽松,政府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以独资方式成立,即外方可拥有100 %的股权。对于投资于基础设施的外资项目,要求以与印尼方合资的方式成立,且印尼方在公司中至少5%的股份。从1998 年9月起,印尼政府还取消了外资在上市公司中所占股份不得超过49%的限制,允许外资全额收购该类公司。

  (2)税收优惠

   对外资企业的投资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进口税优惠。对于新建或扩大生产规模(超过安装容量 30%),生产同类产品的外资或内资企业,进口自用机器、设备、部件、辅助设备免征进口税,进口原材料,给予2年进口减税。进口税率高于5%的按5%征 收,低于5%的按实际税率征收。二是日常税收优惠。包括在一定工业领域及区域的投资,可享受为期6年的30%所得税减免及10%股息所得税减免。三是出口 生产企业优惠。包括用于加工复出口的货物返还进口税,用于加工出口的国内材料采购免征所有附加税和销售税,可按需要进口原材料元需考虑国产原料的同等优先 权。

  在印尼东部地区投资,土地和建筑物可享受8年税收减半待;在开创性行业投资,企业所得税可由政府承担10-12年。此外,政府对保税区和设在全国15个地区的综合开发区的外国投资者还给予一些些特殊优惠。

  (3)费用优惠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奖学金、教育和培训及废物处理的开支可列入成本并从毛收入中提扣。对投资政府鼓励的重点领域的企业,可提供8-10年亏损结转或提高设备及建筑物折旧率。在一定工业领域及区域的投资,允许加速折旧和摊还,最长10年的亏损跨年分摊。

  (4)资金调度制度

  印尼有条件地限制外资企业向国营银行申请融资。另外,如果企业欲借入外币,必须受境外金融管理委员会的上限规范,原则上借入100万美元以上须报备。

  (5)土地持有限制

  印尼仅有国民方能拥有土地所有权,外国企业仅可拥有土地使用权。外国人居住用住宅则最长可拥有25年的房屋所有权,可延长一次,但一旦离开印尼,一年内必须让渡所有权。

  【外资管理】  
    印尼负责投资审批的主管机构是印尼投资协调委员会 (BKPM)以及以及地方政府。印尼政府对最低投资限额没有规定。按照印尼外资法,在印尼建立外国合资或独资企业,批准有效期30年,若在此期间增加投 资,将给予所扩大项目增加30年的经营期。合资企业印尼方股份不少于5%,超过5%的股份允许在印尼国内证券市场转卖。独资企业技入资本不受限制,但自投 产和商业运营15年后,须象征性地将部分股权转让给印尼居民或团体。转卖不改变企业性质。对于合资公司的再投资,若引入新的外资,则再投资企业为合资公 司,否则按印尼公司对待。印尼对外汇没有管制,印尼货币可自由兑换外币,外国投资所得利润完税后可以自由汇出。外商投资印尼的加工业,产品可在印尼国内市 场销售。

  外国投资法规定外资企业有义务教育及训练当地人,要求外企必须雇用一定数量的当地人并对当地雇员进行培训。为此,外企要按照外 籍人员的数量,每人每月交纳100美元的培训费。印尼实行工人区域最低工资制,雅加达和巴丹岛最低工资额最高,合人民币约600元,其他地区在 450-500元。

  【国际法律保护】
  1994 年 11 月 18 日 , 印尼和中国签署了《促进和保护技资协定》并约定:一旦中国成为《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的成员国,双方的争议就将提交“解决投资争端国 际中心”进行调解或仲裁。2000年5月,中国和印尼在北京签署了《关于未来双边合作方向的联合声明》。双方将共同致力于促进建立一个更具吸引力的、更有 利以及更好的经贸合作环境。通过交换信息和加强协调,增加贸易法规的透明度和非歧视性,简化投资程序,定期举行技资促进会,推动双向投资不断发展,并提供 切实保障。2001年11月,中国和印尼双方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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