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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矿产资源开发法解析

  • 作者:damei
  • 发布时间: 2013-01-05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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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来西亚位于东南亚,东临南中国海,西濒马六甲海峡,全国海岸线总长4192千米。马来西亚全国有13个州,包括西马的柔佛、吉打、吉兰丹、马六甲、森美兰、彭亨、槟城、霹雳、玻璃市、雪兰莪、登嘉楼以及东马的沙巴、沙捞越,另有3个联邦直辖区。马来语为该国国语,通用英语,华语使用也较广泛。

  马来西亚是亚洲主要的矿产资源净出口国,自然资源丰富。锡是该国最重要的矿产资源,锡矿储量位居全球第二,其产量在全球曾占有重要地位。铁是仅次于锡的另一重要矿产,铁矿储量超过l亿吨,包括磁铁矿、赤铁矿、褐铁矿、砖红壤铁矿。铁矿品位较高,铁含量超过50%。此外,马来西亚沿海还蕴藏有丰富的石油和天然气。根据美国《油气杂志》发布的2009年世界油气资源储量年终统计,马来西亚拥有探明石油储量40亿桶、天然气2.35万亿立方米。目前,马来西亚是油气净出口国,是世界第二大液化天然气出口国。此外,该国还有金、铜、钨、煤、铝土和锰等矿产。

  采矿业一直是马来西亚的主要经济来源之一。其矿产品主要出口到日本和其他相邻的南亚国家。但是,近年来,由于考虑到不可再生资源对国家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作用,马来西亚政府采取了限量开采的政策,使主要矿产品的产量都有所下降。与此同时,为了降低采矿业带给环境的危害,马来西亚政府实施了矿产开采公司环境控制项目,强制矿产开采公司加大对采后环境恢复的经济投入和关注力度,使矿产开发公司的开采成本加大,在客观上削弱了矿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当然,长远来看,这样的政策于国于民是有利的,值得其他亚洲国家借鉴。

  马来西亚于1994年开始实施《矿产资源开发法》。

  马来西亚的矿产资源归各州所有,因此,各州拥有对在自己土地上开采矿产的批准和发证权。不过,在批准前须与国家矿产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协商一致。1994年的《矿产资源开发法》实施的主要目的在于统一全国矿产业的监督和管理,为马来西亚矿产业的健康、有序和高效发展夯实法律基础,增强马来西亚矿产业的国际竞争力。该法重点是促进矿产资源的有序开发、深度加工和广泛利用,同时推动现代科学技术在矿产业中的研发和利用。

  1994年的《矿产资源开发法》规定了联邦政府对矿业开采的监督与管理权和矿业开采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矿产开采企业在开采前、开采中和开采后应达到的法定条件和要求等。《矿产资源开发法》规定,该法令的执法部门是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部下属的矿产资源司。根据该法的定义,所谓矿产,是指由天然形成的属于地球长期运动结果而存于地表或者地球内部的物质,和属于地球长期运动结果而存在于海下或者海床中的物质,不论其是以固体、液体抑或气体形式存在。在对矿产的行政管理方面,资源环境部任命矿产司司长作为执行本法令的行政长官负责本法令的执行,负责矿产资源勘探、钻井、开采、提取、储存、处理过程中的安全监督和管理,获取矿产资源勘探、钻井、开采、提取、储存、处理过程中的有关信息和资料,执行资源环境部下达的关于矿产资源管理的行政命令,履行其他行政管理职责。矿产司司长有权任命副司长、矿产管理员、副矿产管理员和矿产管理员助理等官员以帮助其履行好本法令规定的职责。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管力度,马来西亚政府对矿产资源开发实行严格的许可证制度。根据《矿产资源开发法》,矿产方面的行政许可主要包括勘查许可证、探矿许可证、开采许可证、个人采矿许可证和独占采矿许可证等,并对各项矿产许可证的经营者做了详细的规定。

  另外,《矿产资源开发法》还对矿难事故的调查处理做出了规定,一旦有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矿难事故发生,矿主或者矿产经营者必须立即向副矿产管理员提交书面报告,副矿产管理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着手以下工作:一是亲临发生事故的矿场实地调查;二是下达停产停业的命令;三是开展事故原因的调查;四是将调查报告送呈矿产管理员。发生事故的矿场必须保持事故发生时的原貌,直到调查结束之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事故现场,除非是由于救援或者疏散群众的需要。发生事故的矿场在接到副矿产管理员的复工指令以前,不得擅自恢复生产或者进行恢复生产的准备工作,否则将予以处罚。

  矿产管理员接到报告后,如果认为事故的发生是由矿主或者经营者、管理者的失误或渎职造成的,矿产管理员应向矿产司司长报送呈请调查的建议报告并开展对矿难事故的调查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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