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商的方式
在马来西亚经商,可通过下列其中的一种方式进行:
-由个人独资经营
-由二人或更多人(但不超过20人)合伙经营
-由依1965年公司法的规定在本地注册的公司或外国公司经营
一切独资及合伙企业均依1956年商业注册法向公司监管委员会登记。合伙经营的合伙人于企业资金不足时,须对企业的债务及承担共同及个别负责。合伙人可拟定正式的合伙契约以制定每一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但这并非强制的。
公司结构
1965年公司法涵盖马国内所有的公司。该法规定有意经营业务的人士须向公司监管委员会登记一间公司。该法规定有下列三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其成员的个人承担只限于股票的面值与其所持有或同意认购的股份额 -担保有限公司,即当公司清盘时,成员保证承担的债务,以公司组织大纲和章程指定的为限 -无限公司,其成员的债务无限制
股份有限公司
马来西亚最普遍的公司结构为股份有限公司。这类公司可分为私人有限公司与公众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可注册为私人公司。若其组织大纲及章程:
-限制股份转让的权利
-限制其成员人数最多为50人,雇员及某些已离职的雇员除外
-禁止邀请公众人士认购其股票及债券
-禁止邀请公众人士存款于公司
公众公司可直接成立;另一方法是依1965年公司法第26条把私人公司转变为公众公司。此类公司可向公众人士献售股票,如果:
-它已向证券监管委员会登记其招股计划书
-其一份招股计划书已于发出当日或之前提交公司监管委员会
公众公司可申请让其股票在吉隆坡股票交易所上市,但须遵守该交易所制定的条规。其后发行的证券(例如缘由有购股权或红股而发行,或因并购而发行者),则须获得证券监管委员会的核准。 注册公司的手续
欲注册公司的人士,须向公司监管委员会以表格13A提出申请,并缴付RM30以查明所拟议的公司名称是否可被使用。若可则申请将被核准而所拟议的名称则保留予申请者,为期三个月。
有关人士须在三个月内把下列文件提交公司监管委员会以确保可以使用所拟议的公司名称:
●司组织大纲和章程
●依法声明书(表格6)
●个人在被委任为公司董事前或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前所作的宣誓书。
公司组织大纲记录公司名称、宗旨、拟议的核定资本额(假如有)以及把资本额侵害为固定金额的股份的方式。
公司章程描述管辖公司内部事务管理及事业经营的条规。
注册证书发出后,公司组织大纲的认购者连同其他间或成为公司成员的人士即成为一法人团体,有能力行使已成立公司的各项功能,可控告他人以及可被控告。它可依公司的印章被永远的继承下去,有权力拥有土地,但公司成员须于公司清盘时依公司对公司资产作出捐献。
对本地注册的公司的规定
公司须在马境内维持一注册办公处,作为保存依本法规定的一切文件。公司的印章及文件须以可读的罗马字母显示出公司名字及公司编号。
公司不得从事本身股票的交易或持有其控股公司的股票。公众公司的每一股在公司的任何股东大会投票时仅有一票,但私人公司可规定其股东得拥有不同的投票权。
公司秘书须为已届合法年龄的自然人,他的主要或唯一的住所是在马境内。他必须是一个指定团体的会员或已获得公司注册官发出的执照,公司也须委任一家获核准的公司审计师担任公司在马来西亚的审计师。
此外,公司的董事至少为二人,他们主要或唯一的住所是马来西亚,公众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董事一般上年龄 不可超过七十岁。公司董事不必也是股东。
外国公司的登记
有意在马来西亚经商或设立营业场所的外国公司须向公司监管委员会登记。依据前述的程序,申请书须依表格13A提交吉隆坡的公司监管委员会或其在国内的任何支部,并附上RM30的费用。若其拟议的公司名称可被使用,申请则被核准而名称保留予公司,为期三个月。
申请者须于核准后提交下列文件予公司监管委员会:
●一份经验证的原登记国的公司注册证书(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的副本
●一份经验证的公司组织大纲及章程或其他组成公司章程的文据的副本
●一份董事名单与某些相关的法定细节(表格79)
●若有本地董事,一份阐明该董事权力的备忘录
●一份任命状或委托书,授权一个或多个在马来西亚居住的人士代表公司接受送达的法律令状及任何应交予的该公司的通知书
●公司代理人依规定格式而作的宣誓书(表格80)
指定代理人负责公司须依法执行的一切事项。代理人如有变更,须通知公司监管委员会。
外国公司须于其在马境内设立营业场所或开始营业的一个月内,依核定的表格向公司监管委员会登记其在马来西亚的注册办公处。
在外国注册的公司,每年须于其年度股东大会后一个月内,交上一份年度报告,并于其年度股东大会后的两个月内,交上一份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一份经审计的帐目表阐明其在马营运所涉及的资产负债,以及一份经审计的损益表。